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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乙与益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普亮,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益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益阳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邢......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曾某某,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邓某乙与益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普亮,被告益阳市人民医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曾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乙诉称:原告于2010年5月21日因痔疮到被告益阳市人民医院治疗,住肛肠科病室,入院诊断为肛萎、混合痔。同年5月22日,由该院主任医师王某某指导,曾某某助手为原告做手术。手术前,原告发现该院肛肠科设备简陋,手术台陈旧发霉,消毒不严密,灭菌不达标,准备十分不充分;手术中,本人的创口鲜血直流,整个臀部都浸泡在血液中,我的腰和上衣都被鲜血浸透了,并听到王某某对曾某某喊:“没动刀的这边不能再动了!”因此,整个右边该动手术的地方没有动手术。手术后,换药时原告才知道动刀的那边切口切得太深,凹进去一公分,可手术记录为“手术顺利”,手术者王某某,助手为曾某某(变成了手术者)。第一次手术后由于流血、流脓不止,该院又为我免费做了三次手术,在换药处理的同时曾某次外围感染,最后,在伤口仍未未愈合的情况下,2011年11月16日,院方不得已同意派车某人到其对口培训医院附二医院做手术,但第二天又不同意了。之后,被告益阳市人民医院又为原告做了五次免费手术,但术后伤口仍然不愈合。2011年1月13日,原告又到欧亚肛肠医院去看病治疗,才让伤口愈合。但现在,原告仍感痔疮肿、胀、痛。今年9月,原告到益阳市中心医院检查,医师告知原告的混合痔疮未全部切除,需要住院治疗,并需要4000多元的医药费。从手术开始到现在,不但给原告的肉体和精神上带来极大的痛苦,而且迫使原告承包的益阳市一家豪门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中途停业,导致原告添置的一百多万元得摄影机器设备闲置至今,年损失在数十万元以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诊疗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车某、营养费、住院药费、一次性手术费、误工费等损失4.5万元;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益阳市人民医院辩称:原告的诉称不属实,不愿意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邓某乙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医药费收据8张,共3902.51元,欲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医患关系,原告尽了缴费义务;

2、欧亚肛肠医院的住院治疗票据,共1531.6元,欲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没有治好病痛,继续与欧亚肛肠医院发生了医患关系,原告向欧亚肛肠医院缴费1531.6元;

3、益阳市中心医院的治疗发票,共123.4元,益阳市中心的预计费用3000元,欲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治疗后,仍有部分痔疮未切除,且原告在益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需预交3000元;

4、益阳市人民医院病历本7页,欲证明手术记录事实有改动;

5、欧亚肛肠医院的门诊病历,欲证明原告的病是在欧亚肛肠医院医治好的;

6、医疗事故鉴定书,欲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治疗后,发现痔疮未切除,手术不成功;

7、原告与豪门婚纱摄影的合同书,欲证明原告因并没有治好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质证,被告益阳市人民医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有异议,被告认为在被告医院的住院费只有1014.97元,在欧亚医院的费用763.8元,其余771.8元费用不明;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有异议,中心医院的住院治疗时间是在2011年6月30日,被告不予认定,且中心医院的发票费用是没有记录住院费用的,中心医院的住院时间是在2011年4月30日,时间上也不符;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有异议,被告认为医生在手术治疗的记录过程中有笔误是可能的,医生可能习惯写自己的名字,而对于病理报告中性别弄错了,确实是我医院的失误;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有异议,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中,系6点有内痔,内痔与混合痔是由区别的,从医学上讲,混合痔处理完后产生内痔是有可能的;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无异议。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益阳市人民医院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医疗事故鉴定书。

经质证,原告邓某乙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5、7和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原、被告质证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原告提交的证据1,经质证,被告益阳市人民医院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三性”,本庭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经本院审查,该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3,经质证,被告有异议,经本院审查,该证据与事实不符,违反证据的“三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4,经质证,被告有异议,本院认为病历改动属事实,符合证据的“客观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6,经质证,被告有异议,本院认为,该鉴定符合证据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如下事实:

原告于2010年5月21日因痔疮到被告益阳市人民医院治疗,住肛肠科病室,入院诊断为肛萎、混合痔。同年5月22日,由该院主任医师王某某指导,曾某某助手为原告做手术。手术前,原告发现该院肛肠科设备简陋,手术台陈旧发霉,消毒不严密,灭菌不达标,准备十分不充分;手术中,本人的创口鲜血直流,整个臀部都浸泡在血液中,我的腰和上衣都被鲜血浸透了,并听到王某某对曾某某喊:“没动刀的这边不能再动了!”因此,整个右边该动手术的地方没有动手术。手术后,换药时原告才知道动刀的那边切口切得太深,凹进去一公分,可手术记录为“手术顺利”,手术者王某某,助手为曾某某(变成了手术者)。第一次手术后由于流血、流脓不止,该院又为我免费做了三次手术,在换药处理的同时曾某次外围感染,最后,在伤口仍未未愈合的情况下,2011年11月16日,院方不得已同意派车某人到其对口培训医院附二医院做手术,但第二天又不同意了。之后,被告益阳市人民医院又为原告做了五次免费手术,但术后伤口仍然不愈合。2011年1月13日,原告又到欧亚肛肠医院去看病治疗,才让伤口愈合。但现在,原告仍感痔疮肿、胀、痛。今年9月,原告到益阳市中心医院检查,医师告知原告的混合痔疮未全部切除,需要住院治疗,并需要4000多元的医药费。从手术开始到现在,不但给原告的肉体和精神上带来极大的痛苦,而且迫使原告承包的益阳市一家豪门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中途停业,导致原告添置的一百多万元得摄影机器设备闲置至今,年损失在数十万元以上。

又查明,原告因伤所受的损失有:诊疗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车某、营养费、住院药费、一次性手术费、误工费等损失4.5万元。据此,根据

上述五被告应履行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格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谭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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