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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华联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与贵州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8-09-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民终字第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华联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汉宇,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春凤,北京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局总会计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路X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某,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贵州华联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为与被上诉人贵州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仕浩

审判员王文芳

代理审判员吴晓芳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辛正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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