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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孙某丙、党某、王某丁、李某戊、孙某己、孙某己、冯某庚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泾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农民,初中文某。2011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2012年1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2日被依法逮捕,同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丙,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初中文某,农民。2011年9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2012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党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初中文某,农民。2011年7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华山北刑警大队网上追逃抓获,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小学文某。2011年9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2012年1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同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戊,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初中文某,农民。2011年9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2012年1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同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己,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初中文某,农。2011年9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2012年1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同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己,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初中文某,农民。2011年9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2012年1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同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庚,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农民,初中文某。2011年9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2012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泾检诉字(2011)第XX号起诉书以被告人王某乙、孙某丙、党某、王某丁、李某戊、孙某己、孙某己、冯某庚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乙、孙某丙、党某、王某丁、李某戊、孙某己、孙某己、冯某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冯某庚指派本村王某乙、尚XX、姜XX、张某、王某辛等人前往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位于该村的陕西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厂区X村民干活及收取“管理费”事宜,遭到承建方江苏某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拒绝,随后在冯某庚的指使下,王某乙、尚XX安排人驾驶装载机将该工地道路堵住,随后姜XX等人在工地现场与工地人员发生冲突,姜XX、张某被打伤。冯某庚与其妻钟某某得知情况后赶到现场,指挥村民及王某辛驾驶的装载机将该工地十余米在建围墙推倒,在公安人员赶到后离开现场。当天下午2时许,王某乙以工地叫来黑社会为由将冯某庚、钟某某等人叫回村中,冯某庚遂安排钟某某前往村口群众聚集地点处理情况,钟某某遂与王某乙在该村X组织群众准备前往工地滋事,并安排孙某己开车购买洋镐把向村民发放,孙某己与冯某某骑摩托车前往本村X村X村口集中,随后在钟某某、王某乙的组织带领下,孙某丙、孙某己、李某戊、王某丁与杨某、唐某壬、王某癸、王某辛等人手持洋镐把、铁叉等工具会同党某驾驶的装载机进入工地现场,对工地上两辆面包车进行打砸,李某戊、王某丁、杨某、唐某壬、王某癸等人对工地工人进行殴打,致彭某、文某、蒋某、石某、胡某五人轻伤,被告人党某驾驶装载机进入工地现场,在孙某己及王某辛的协助指挥下,党某驾驶装载机将该工地在建围墙一百余米推倒毁损,并将七间建成的活动板房推倒损毁,同时将工地上彩钢某及U形槽损毁,又将工地搅拌机支撑腿及控制箱损坏,随后又在离开时将工地上的陕x号面包车用装载机损毁,共计价值129872.50元。案发后,党某于2011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抓获,冯某庚、王某乙、李某戊、孙某己、孙某丙、孙某己、王某丁于2011年9月8日至9月12日期间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党某、冯某庚、王某乙、李某戊、孙某己、孙某丙、孙某己、王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以上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8日上午10时许,泾阳县X村姜XX、张某、王某乙、王某辛等人受该村村长冯某庚的指派前往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位于该村的陕西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厂区X村民干活并收取“管理费”,姜XX打电话告诉被告人王某丁,冯某庚让去收取管理费后,几人一同来到工地与承建方江苏某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继而厮打,村民姜XX、张某被打伤。王某辛便驾驶装载机将该工地3米在建围墙压倒,冯某庚与被告人钟某某到现场后,钟某某用锨在墙上戳了几下,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受伤的姜XX和张某被送到医院。当日下午该村X村口,约14时许,王某乙以工地叫来黑社会为由将在高陵县吃完宴席的冯某庚、钟某某等人叫回村中,冯某庚遂安排钟某某前往村口群众聚集地点处理情况,被告人钟某某来到群众聚集点后,便说:“工地将组长打了,要让工地停工,把工人赶走”。此时被告人冯某某赶到现场,有人让其在村X村民。冯某某和孙某己骑摩托车到村民王某某X家中,让王某某X打开广播,冯某某在喇叭上通知说:“村X村里人都往河滩走”。此后冯某某又回到村口聚集的人群中,钟某某安排孙某己开车购买洋镐把向村民发放。随后在钟某某、王某乙等人的带领下,被告人孙某己、李某戊、孙某丙、王某丁及王某辛、王某癸、杨某、唐某壬、刘某某、冯某某、朱某某等人手持“洋镐把”、铁锨、土叉等工具汇同党某驾驶的装载机进入工地现场,被告人王某辛、孙某己站在装载机上,王某辛指挥党某驾驶装载机将工地110米围墙推倒损毁,价值25990元;七间已建成活动板房推倒损毁,价值47600元;将工地上的彩钢某损毁,价值16667.5元;“U”型槽损毁,价值780元;搅拌机四个支撑腿损毁,价值800元;控制箱予以毁损,价值700元;王某辛、孙某己下车后,党某又用装载机将工地上的陕x号面包车砸毁,价值30000元;川x号面包车也被多人损坏,价值7335元。被告人孙某己、李某戊、孙某丙、王某丁及王某癸、杨某、唐某壬、刘某某、朱某某等人持“洋镐把”等工具对该工地人员实施殴打,对财物实施损毁,经咸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彭某、文某、蒋某、石某、胡某损伤程度均为轻伤,杨某、苏某、马XX不同程度受伤。2011年7月16日被告人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冯某庚、王某乙、李某戊、孙某己、孙某丙、孙某己、王某丁于2011年9月8日至9月12日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在审理该案期间,被告人冯某庚交来赔偿款5000元;王某乙、李某戊、孙某己、孙某己、孙某丙、王某丁各交来赔偿款20000元;党某交来赔偿款33000元;共计158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举证、质某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材料:2010年12月9日江苏某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泾阳县公安局报案称:江苏某建经过招标于2010年11月18日进入泾阳县X镇西安工业资产经营公司产业基地陕重工程项目现场施工,委派朱某某为项目部副经理。2010年11月公司分别与时诚公司和亿达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两公司分别派员工进驻项目施工现场开工建设。

2010年12月8日下午14时许,泾阳县X村X村民手持工具进入施工现场,将两辆汽车砸毁。另外施工现场已建成的7间活动板房及堆放的施工材料被损毁,已建成的2.2米高、约150米长的建筑围墙被损毁。现场施工人员受伤。由于发生上述突发事件,致使施工人员不敢进入施工现场,目前,该项目已全面停工。

2、被害人杨某陈某:12月8日早上9点左右,他们正在工地干活,来了四五十村民,还开来四辆装载机把路堵住,不让他们干活,杜经理协调过程中发生了争执,有十几人打杜经理,其余的村民抢民工手上的铁锨,并用抢来的锨和木某打他们,他向东跑了几十米远被几个(七、八个)村民追上用铁锨和木某殴打,后来他被送到医院。来的村民中有一个个子不高,胖胖的女的,黄色铲车将围墙掀倒了一截。

3、被害人文某陈某:12月8日下午2点左右,大量村民涌进工地,有人发动一台装载机,开出工地大门后又进入工地,还有人在装载机上站着,后边跟着辆大卡车,车厢里站满了人,卡车后边也跟着上百人,手里拿着木某、钢某、三股叉等工具,装载机司机门旁站有一个穿粉色衣服的妇女,嘴里说着话,手臂挥来挥去指那个方向,车就朝哪开,后边的人就围住打谁,将他和彭某打伤,后边的事就不清楚了。这些人应该是那个中年妇女指挥的。

4、被害人蒋某陈某:他们受江苏某建的委托在工地搭建700-800平方米的活动板房,12月6日中午到工地,12月8日早上在工地东边的围墙附近有20多人在一起打斗,有辆装载机把围墙给推倒了一部分。下午2点左右他和工友一共8个人正在休息时,活动房就被一辆装载机推倒,有50多人用砖头、木某、铁叉开始打人,他的头被打伤。八个人共有四个受伤住院。

5、被害人胡某陈某:公司派他们到工地搭建活动板房。2010年12月8日下午15时许,他们正在休息,看到围墙被推倒了,还有人手里拿的木某朝他们围过来,他在跑时被人从后边用棍子打昏,醒来已经在医院了。

6、被害人石某陈某:2010年12月8日下午3时许,施工方的人和当地村民发生争斗,他们休息时,过来几十个人打他们,还用装载机将活动房推倒。

7、被害人彭某陈某:他是崇文某陕西重型机械工地负责分包工程的劳务队经理。12月8日中午14时许吃完饭,他安排工人建围墙,这时进来一辆装载机和一辆汽车,车上拉着人,后边跟着人,村X村里人打他们,还叫一个平头、穿了件黑色毛衣的人开装载机往里边冲,这时工人开始跑,他喊“不要跑,大不了不让我们干活”,这时有个小伙用木某打在他的头上,又围过来好多人打他,其他人都追打工人。他被打晕后送到医院了。

8、被害人苏某陈某:2010年12月8日早上,他正在工地干活,有二十多人过来将杨某围住,不许干活,他还继续干,有人就朝他脸上打了一拳,他就跑开了,那些人捡起砖块,铁锹、木某等工具在后边追打,杜经理也被一群人围着。后来他左肩处也被打了。

9、证人郑某证言:2010年12月8日下午15时许,正在施工,外面进来200多人,两辆白某长安之星车被砸,一辆蓝色四轮农用车和一台黄色装载机冲到施工现场追工人,对工人实施殴打,一个30多岁、小平头的男子开装载机把工地的围墙和活动板房推倒。村长老某是带头的,手里提了一把长约1米的马刀,他们来时带的木某、双股叉之类工具和砖头砸车。围住工人用木某、铁铲等工具殴打。

10、证人张某证言:2010年12月8日早9点左右,他们在施工现场指挥工人干活时,有人到工地,不让干活,项目部的杜经理就说“老某,你什么意思,朱某某理正在协调此事,你们不能不让施工”王某某头说“这是我们村长,今天你们要是干活,就把你们弄死到这里”然后村X村民就开始打杜经理,工人也被打伤,这时村长老某来了,拿着铁锨在墙上戳了几下,装载机把墙推倒了一部分。下午2时许,近200人开着辆装载机和一辆东风货车进到工地,见人就打,村长老某拿了把砍刀,装载机进大门就把路上放着的一辆白某面包车给拍了,把活动板房给推了,村民又用工具把另外一辆放路沿上的白某面包车给砸了,工人跑的跑躲的躲。

11、证人陈某证言:12月8日下午,他看见有台黄色装载机将一辆面包车砸了,有人手中拿铁锹、钢某、刀、木某等工具。他见状就往东边翻墙跑,刚爬上墙就被人打了两棍子,他跳下墙就向东跑到火车道附近。装载机由西向东用铲头将围墙推倒约200米,又将活动板房推平。持续时间约一个小时。在医院他见到被打伤的彭某、文某及另一个受伤的工人。来打架的村里人有个姓王某某,1.8米高,较胖、戴了个眼镜骑着黑色摩托车。

12、证人朱某某证言:他是项目部副经理。2010年12月8日早8时许,南丈村派来的老某、老某等大约五六个人来找他,以他们在村上施工为由要钱,他当时没有答应给钱,这些人就不让干活,他说:“有啥事情可以商量”,老某、老某等人说回去给村长汇报,大约半个小时后,老某、老某等人开了四辆装载机到施工现场堵了施工大门约10分钟,村里陆陆续续还来了60多人,南丈村X组长指挥装载机将工地上北边东西走向的围墙部分推倒,对项目部工作人员实施殴打,之后他就离开现场报警去了。等回到现场时,只剩下十几个人围着项目部的副经理杜XX拳打脚踢,之后村长和他媳妇来了,还准备继续推墙,被110出警的民警及时制止了。杜XX的胳膊被砖头砸了一下,村里好像也有人脸部受伤。下午他去泾阳县城,找有关领导商量协调此事,下午15时许,从县城回来,发现工地上两辆白某长安微型面包车被推翻,工地围墙又被推倒了一部分,一处活动板房被推倒了,还有人员受伤。

13、证人明某证言:下午2时许,他们正在施工,有辆装载机堵在公司北门口,从外面进来100多村民,手里拿着木某、铁锨等工具追打民工,打他时,他朝河滩方向跑了。经混杂辩认王某辛就是上午驾驶装载机将围墙推倒的人。

14、证人谢某证言:2010年12月8日早上9时许,他们正在工地安装活动板房,进来一辆装载机和好多人,将工地北边的围墙推倒。下午15时许,他们正在休息,看到门口有好多人,有辆装载机将活动板房推到,他还对那人说“哥,让我们进去把工具一取,我们是弄活动板房的,不是工地的”这时过来一个人说:“打”,然后那一群人就开始围着打他们,他跑到火车道附近一个院子里躲了起来,看到那些人走了以后才回到工地,他将一个头上有伤的人背到附近一个诊所进行了包扎。那些人早上打架时没有拿工具,打架用的铁锨都是工地上的。

15、证人王某某X证言:当天上午,他们正在干活,村里来了几辆装载机不让干活,项目部的杜经理和这些人理论,发生了争吵,跟着当地村民来了打他们,有一个装载机推了一部分围墙。下午大约两三点钟,当地村民开着装载机、两辆汽车拉着人到工地,提着木某、铁叉见人就打,他们翻围墙跑出工地。等到事情平息了,回到工地,发现围墙被推倒,

16、证人姜XX(泾阳县X组长)证言:村长冯某庚曾与江苏某建协调,在施工阶段村X村民干,如果盖活动房就要向该工地所在组上缴纳3000元管理费,截止案发当天,江苏某建既没有让村民在其工地干活,又没有向组上缴纳3000元管理费,村长冯某庚就在案发当天早上10点左右给他打电话,让他领上协调员王某丁去工地协调此事,他到工地后见村里的装载机已经将工地围墙旁边的路堵住了,他看见有王某辛、王某乙。当时他让施工方把活停了,对方不同意,发生了争执,他被打伤。就给冯某庚打了电话,后来他被送到泾阳县医院。陕建十一公司、海虹轴承厂两个工地曾向村上交纳过3000元的活动房管理费。

17、证人王某某X证言:2010年12月8日中午他跟村里一些人在高陵吃饭时,钟某某说工地的人把村里人打了,就开着她的车和村长冯某庚往回走,他开车跟着走时有个穿警服的人也上了车,回到村X村口围了很多人,钟某某在那儿不知说了些什么,然后钟某某就开车走了,王某乙在村X组织人,过了会钟某某又回来,在村X村上人都往工地走,工地把村上人打了,让工地干不成之类的话。跟着她就安排让去买“洋镐把”,王某乙不知道给孙某己怎么说的,孙某己就开了辆黑色北斗星走了。过了会孙某己开车回来,车上拉着“洋镐把”,钟某某和王某乙就叫村里人都拿,当时不够,孙某己又开车走了,过了会又拉回来一些“洋镐把”,钟某某、王某乙让他们都拿“洋镐把”,并说都得去。他就上了停在路边的农用汽车,这时候不知谁给车上扔上来几根“洋镐把”,当时唐某壬也在车上。钟某某让走,人们就跟在车后边进了工地,他看到有打人的,砸车的,有个黄色装载机在推工地的围墙,推完后又将建好的活动房推倒,将彩钢某砸坏,又推倒搅拌机,在大门口,他见钟某某手里拿了把刀。他在现场听钟某某说工地把村里人打了,所以她几个就组织村上人要将工地上的人撵走。这件事的组织者主要是钟某某和王某乙,还有几个人在煽动,发工具。

18、证人徐某证言:12月8日中午14时许,他听见村X村民往河滩走,他跟上看热闹,在路口发现很多村民,有的拿“洋镐把”,有的拿铁叉,他认识的有王某乙,王某辛,冯某某、孙某丙、孙某己等人,当时有五、六十人都在路东站着,路上停了辆黑颜色车,车上拉着“洋镐把”,来的人都在车上取工具,王某辛拿着“洋镐把”,王某乙、冯某某、孙某丙、孙某己在组织人拿“洋镐把”。过了一会,钟某某把车停在路边,下车讲话,意思就是工地把组长打了,今天要让工地停工,把工地的人全部赶走,并让村民等她。过了大约20分钟某钟某某又回来了,在路东给王某乙、王某辛、冯某某、孙某己、孙某丙等人说话,过了一会,她又让几个女的和娃跟她到工地去,还说怕啥,他们又不敢打女的,刚走进工地大门,王某乙领着村里人拿工具就冲了进去,开始打人、砸车,东边有个装载机推工地的墙和正建的活动房。

19、证人王某某X证言:12月8日下午14时许,钟某某在村X村民说“这帮人把村上当锤子了,把这伙驴日活埋了去”。紧接着冯某某和李某戊两人骑摩托走了,过了大约5、6分钟,冯某某在村X村民都到工地去,王某乙让孙某己去拉“洋镐把”,孙某丙、王某乙、钟某某、王某辛四人就让村民往工地走,在路上孙某丙对大家喊“拿铁钗的四周包围”,王某乙喊“拿洋镐把的三个、五个一组,年轻的往前走,年龄大的走到后边”。到工地后他看见有一辆面包车被砸,民工被打,党某驾驶装载机将工地的围墙、活动板房、搅拌机推倒。有两辆车被砸,一辆停放在项目部东边路上没有挂车牌的白某长安之星面包车玻璃被村民用洋镐把砸完,他还看见王某某阳的儿子用“洋镐把”在另一辆面包车车身上乱砸,韩X用“洋镐把”砸车的前挡风玻璃。刘某某、唐某壬二人在项目部对面的台阶上用“洋镐把”打工地上的彭某(江苏某建工地的劳务工人负责人)。钟某某手里拿了一把50厘米左右的刀。孙某丙、李某戊、贾XX三人拿了铁钗,朱某某、朱某某、王X、王X、王某某X、杨某、刘某某、徐X都拿着“洋镐把”。

20、证人王某某X证言:村里的播音仪器在他家放着,喇叭架在他家门口的电杆上。12月8日他们村的孙某己和伟伟(冯某某)来了,说村上让在喇叭上通知个事,伟伟播音的大概意思是:村里的人在河滩被人打了,村里的人都往河滩走。

21、证人刘某某证言:12月8日14时许,他看见村口聚集了很多人,手中拿着木某,组织群众的有王某乙、冯某某、孙某丙、孙某己、孙某己,车上还有刘某某、徐某、李某某等人,他也上了车,到工地后,他看见有人追打工人。他和刘某某、徐某等下了车,站到了围墙跟前那个土堆前。有人开装载机从西往东推围墙和活动房,活动房内跑出来一些人,一些群众追着打,在工地大门口时,几个小伙拿棍砸路西边的车。他当时就是跟着助个威。刘某某当天穿着警服。

22、证人刘某某证言:12月8日他骑摩托路过工地门口时看见许多人在工地手里拿着木某打人,徐某拿着木某追打工人,小教在工地南边路东搅拌机旁用棍将一工人打倒在地。当时还看见钟某某、王某辛、王某乙在现场。

23、证人万某某证言:2010年12月8日他在工地门口的南北路X村上好多人手里拿着“洋镐把”,钟某某说往南头走,大家就跑着去了工地,因为钟某某是村X村上的好多事都是钟某某说了算。他坐杨某开的蓝色六轮货车,车上有王某某、唐某壬及北丈两个人,到工地后看见村X村民手里拿的“洋镐把”追打工人,党某驾驶一辆装载机在推围墙和活动板房,项目部有两辆面包车被砸,其中东边那辆车顶被装载机砸变形了。打架现场还有孙某丙、孙某己等人。

24、证人李某戊X证言:打架当天他在工地看见党某开装载机把工地围墙和活动板房推倒。王某癸、孙某己、冯某某等人拿着“洋镐把”,刘某某梁和唐某壬拿着“洋镐把”把一个工人打倒在地。他坐的车上有刘某某、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刘某某和刘某某穿着警用棉夹克,他看见唐某壬、冯某某、王某辛几个手提“洋镐把”追打工人,他往出走时,看见唐某壬、刘某某良两人用“洋镐把”在一个工人身上打。王某癸和孙某己手里拿着“洋镐把”,一个姓贾的拿了一把铁叉。

25、证人白某证言:2010年12月8日村里一些群众和南边工地发生了打架,后来又跑到他家,有的要开门,有的要翻墙,他当时拉住没有让翻墙,也没有给开门,过了一会这伙人就走了。当时钟某某给大家说,不要砸东西,这是私人屋里,也不要打人,把工人赶走就行了。当时王某丁也去过他家。

26、证人张某证言:因陕西重型机械厂工地和村上有些事没有说清,2010年12月8日早上9时许,村长冯某庚给他打电话让叫几个人去工地,通知工地停工。他到工地后见到姜XX、王某乙、王某癸、尚某某等十几个人,有几个装载机将施工路阻挡了。王某乙在现场喊着让停工,其他几个人拦某不让工人建围墙,就和工地人员发生了撕打,过了会,冯某庚跟钟某某来了,见姜XX被打,就叫王某辛用装载机将正建的围墙推倒了一部分,他和姜XX几个个去县城医院看病去了,等回来都打完了。

27、证人唐某某证言:儿子唐X12月8日结婚,媳妇王X是崇文某X村人,下午14时许,吃完饭后娘家人就离开了。

28、证人吴某证言:2011年2月20日他以12.4万某某的价格从曹某某处购买装载机一辆。

29、钟某某供述:2010年12月8日上午两个组长姜XX、张某找工地,要求工地建围墙用村民,结果和工地人员发生打架。下午2点多他回到村上,发现在西安资产运营公司路口聚集了好多群众,有人乱喊说工地方叫的人拿着刀、拿着木某。她当时说让她进去说事,有事别打架,这时就有许多群众往工地里边冲,工地里那帮戴安全帽的人都往别处跑,一个被打倒的人身上还带着刀,村上的李某戊将刀抓到手里,她就拦某把刀要过来,从地上捡起刀鞘拿在手上。她看见有群众拿铁锹,她追过去叫别打了,但没人听。工地的围墙是群众推倒的,其余的她没有看见。她看见有个装载机推墙、拆房。在她家交出的20余根“洋镐把”都是村民拿来放到她家的,有王某辛、王某乙等人。她到工地就是看一下有没有黑社会。

30、王某辛供述:2010年12月8日上午组长姜XX让开装载机到工地,他跟工地的杜经理说的不好打开了,就将工地墙推倒了三米多。目的就是阻挡工地建围墙,让村X村上说事。中午他听见村X村民都往河滩工地走,江苏某建叫人来了,他去的时候,村里人很多,有孙某丙、孙某己、李某戊、王某某、钟某某、王某乙、王某癸、朱某某等人,有辆黑颜色的车停在那,他刚到就有人给他发了一把洋镐把,刚停了一分钟,钟某某就喊着让人都往工地走,他知道是到工地打架,村民都拿着洋镐把,铁叉,他骑着摩托进工地,看见钟某某带头进入工地,村民进来后有的打人,有的砸车,地上有个铁锨,他就把洋镐把扔了,提着铁锨往东走,这时党某开着装载机过来,他就上了装载机,在右平台上,孙某己站在左平台上,党某开始推围墙,韩经文某向他们指活动板房,于是开始推活动板房,此后他就下车了。正推时,从板房中跑出来几个工人,有几人被村民围住打。是钟某某安排他跟着装载机,让护着怕工地将车砸了。这次打砸是干部说了算,也就是钟某某,王某乙,朱某某,尚某某,王某癸、曹某某等人说了算。原因就是村上干部要干工地的活,工地不答应,村组收管理费工地也不交。在现场他还见到刘某某、徐某等人,晚上听刘某某说他把一个小伙打美了。当天刘某某等人都穿的巡逻用的制式警服。他到路口时,现场有王某乙、王某丁、孙某丙、孙某己等人。

31、王某癸供述:他是村上协调员。2010年12月8日他参加完侄女王某某的婚礼,回到村里看见南边路口围了许多群众,有王某乙、王某辛、李某戊、孙某己、刘某某、王某某、万某某、杨某、杨某、杨某等人,王某乙、王某辛、孙某丙、冯某某、李某戊、杨某等人都拿着洋镐把,孙某己的车上拉着洋镐把,钟某某在村民集合处讲话,大意就是工地的活不让村X组长协调事还被打了,工地还叫了两车人,今天就叫工地干不成,撵走。王某乙在路口也讲了些煽动群众的话,大意是工地连组长都打哩,把工人赶走,并在现场给群众发放洋镐把,他就从车上取了根洋镐把。钟某某当时走在最前边,王某乙喊拿洋镐把的三、五人一组,年轻的走前边,孙某丙喊拿叉的走四边。进了工地,有打人的,有砸车的,党某开装载机将围墙、活动板房推倒,他们就用手中的洋镐把打工人,有几人被打倒在地。他拿洋镐把把一个工人腿打了一下,那人就翻墙了跑了。在南北路上李某戊一帮人在路西边道沿上砸一辆面包车,将车掀翻。党某开装载机过来将路东被砸的面包车又砸了一下。钟某某还从一个被打倒的工人身上捡了一把刀,一直带着。刘某某、唐某壬用洋镐把将一个工人打倒在地。还有孙某丙、冯某某、王某辛、孙某己等人都在路口煽动群众,组织发放洋镐把。刘某某、徐某、刘某某三人都是村里的治安联防员,当时都穿警服,进入工地后就拿洋镐把开始砸车、打人。

32、杨某供述:2010年12月8日下午2时许,村里广播通知到工地大门北边路口集合,他就去了,发现路口已经有四、五十人,钟某某和王某乙在路口煽动群众跟工地的人打架,要把工人撵走,王某乙叫开黑色北斗星车的人去买洋镐把,共买了两次,王某乙还招呼人到黑色北斗星车上取家具,他在地上拿了根洋镐把,钟某某、王某乙让大家往工地走,走在前边的有钟某某、王某乙、王某辛、王某某、李某戊、唐某壬、孙某丙、孙某己、刘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等人,到现场后钟某某从一个人身上抢了一把刀。在南北路X路沿上停的一辆面包车,他也过去用洋镐把砸车玻璃,跟着就将这辆车掀翻。李某戊、唐某壬将一个工人打倒,他提洋镐把追打工人没追上。装载机推活动板房时,从板房内跑出来一些工人,孙某己、李某戊、唐某壬和他就将几个工人打倒在地。

33、唐某壬供述:2010年12月8日下午3时许,听村X村民都往河滩工地门口的南北路上集中,过去后看见钟某某在人群里说话,村民有的拿洋镐把,有的拿土叉,路边停了一辆货车,他就上了车,车上有王某某、万某某等人,在现场他看见两辆面包车被砸,工地的围墙和活动板房被装载机推倒。当时钟某某在人群里手一挥,村民就都朝工地去了。装载机好像是钟某某指挥的,先推的围墙,后推的活动板房,他没有下车。

34、刘某某供述:2010年12月8日,村里一些人在高陵姬家吃饭,期间冯某庚接了个电话,说是工地跟村里要打架,钟某某就叫他们一起回村里,钟某某开车,他们一块到了冯某庚家,王某乙和尚某某骑摩托来了,两人和钟某某说了一会话,过了一会钟某某叫跟着她到村X路口,人很多,能叫上名字的有王某乙、王某丁、尚某某、冯某某、孙某丙、王某癸、王某辛、党某等人,等了一会,孙某己开了辆黑色北斗星车来了,车上拉着洋镐把,孙某己和冯某某就叫人拿,过了会往工地走,王某乙和孙某丙指挥,在现场党某开装载机推墙,又推活动板房,王某乙一直跟着钟某某。他就在车上站着助威。他坐的货车上有唐某壬,到现场后唐某壬先下车,手里拿着洋镐把,他和徐某、刘某某、李某某四人跟着下车,但没有拿工具,唐某壬在活动板房那用洋镐把打工人。

35、朱某某供述:村X村民去工地,他就去了,在路口,大家都拿了洋镐把,他就想可能是去打架。看见别人都去了,想着不去也不合适。他没有打人,也没有砸东西,只是充个人数。在现场手里拿着木某,但他没有打人。

36、冯某某供述:2011年3月24日他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事发那天,他从泾河骑摩托回村X村口聚集了很多村民,当时都在议论说工地的人叫了黑社会,早上把村里人打了,后来有人就让他骑摩托用喇叭通知人,他和孙某己就去了。到了王X家里,让王X把喇叭打开,他喊话的内容是“XX村民注意了,河滩来了些黑社会”。他回到村口,发现人都往工地里边走,王某乙说让男的走前边,王某某说让女的走前边,这时孙某己开车拉着洋镐把回来了,在场的人都拿哩,接着王某乙和孙某丙就喊人都往工地走。他当时在中间走着,刚到工地门口一些年轻娃就冲过去追打工人,他进去后发现一个车被砸坏在路中间,他站在土堆那儿看了一会就走了。他在出工地大门时见钟某某从南边过来手里拿了一把刀。施工方的两辆汽车被砸损,围墙被推倒,正建的活动板房也被推到了,工人也被打伤。

37、估价鉴定结论书(X号)、说明某购车发票: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泾价鉴字X号)估价鉴定结论书可证实被损坏物品陕x号长安牌面包车价值30000元、川x号长安牌面包车价值7335元、围墙25990元、彩钢某房七间47600元、彩钢某16667.5元、“U”型槽780元、搅拌机四个支撑腿800元、控制箱700元,总共价值129872.5元。

38、西安凤城医院住院诊断证明:胡某被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苏某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急性颅脑损伤头皮挫伤。文某被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马小军被诊断为左上肢软组织损伤、左侧桡神经损伤。蒋某被诊断为左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头皮裂伤清创缝合术后、左小腿皮肤裂伤清创缝合术后、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彭某被诊断为左尺骨中上段骨折、脑震荡。杨某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石某被诊断为闭合性胸部损伤、右侧第8、9肋骨骨折、右侧血胸、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39、咸阳市公安局103-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11年4月18日对胡某、蒋某、石某、彭某、文某所做伤情鉴定均为轻伤。

4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第一现场位于泾阳县X村“西安工业资产经营公司”泾阳产业基地内,两辆面包车被损毁,一辆长安牌面包车头南尾北向右侧倒于地面,车玻璃破损,两前车灯及右后尾灯破损,在泾科大道上可见一辆白某面包车,头西尾南向右侧倒于地面,车玻璃全部破损,车身变形。第二现场位于泾科大道东侧正在建设的工棚基础平台处,证实在建围墙及已建成的简易房被损毁的情况,其中建成的简易房全部倒塌、彩钢某变形破损,板材不同程度变形破损,一台向东倾倒的搅拌机4个支撑腿不同程度变形,从距围墙东端18米处至138米处围墙全部倒塌。2010年1月19日王某辛、王某癸、杨某、朱某某、唐某壬、刘某某分别对案发现场、作案工具等进行了指认。4月7日,冯某某对案发地点、广播通知地点进行了指认。2011年7月21日党某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2011年9月9日孙某己、孙某己、孙某丙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2011年9月21日王某乙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

41、辨认笔录:张某经过混杂辨认,确定李某戊当时手提木某,第一个打老某彭某,将彭某打倒后就打司机文某,然后追打其他人去了,王某丁打项目部经理杜学权,王某乙当时参与了打架,具体打谁他没看清楚。

陈某经过混杂辨认,确定李某戊手提木某,在现场打人,具体打谁没看清楚,他从围墙跑的时候就是被李某戊打了一棍,被告人王某丁带头打的项目生产经理杜学权,王某乙参与了打架,手中提了个棍子,还指挥装载机推围墙,活动板房。

文某经过混杂辨认,确定王某乙那天骑了一辆摩托车去工地上转了几圈,但他有无打砸就不知道了。

彭某经过混杂辨认,确定王某丁在工地上打他们其中一人,但当时有个人用钢某来刺他时,王某丁还挡了一下,王某丁当时手提木某打到他左手上,王某乙就是村里那个协调员老某,手中提了根棍子。

明某经过混杂辨认,确定李某戊拿了一根木某,追打工人,王某丁手里拿着木某,打工头彭某,王某乙是村里的调解员,手里拿了一根木某,他是带头的。

经王某某X混杂辨认,确定李某戊手里拿一根木某,追打工人,王某丁拿了一根木某也参与了打砸,走在最前边,其他人都跟在他后面,他是个带头的,他边走边大声乱骂。王某乙手里拿了一个木某,也是带头的。

42、提取笔录证实:2010年12月8日泾阳县X组钟某某家提取作案工具洋镐把18把,短刀一把。

43、土地征用相关文某及领条证实:西安资产运营公司泾阳产业基地在南丈村征地的征地补偿费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已兑现。

44、中标通知书、购销合同、施工工地人员名单、工资表:西安亿达轻钢某动房屋有限公司与江苏某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签订了搭建986.17平方米的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24097.8元。安装地点为泾河工业园陕重工地南丈村。施工人员有马XX、石某、蒋某、胡某等人。时诚劳务陕重项目部临建施工人员有彭某、文某、陈某、张某、明某、郑某、苏某、王某某X等人。工资表中马XX每月工资为5654.98元、石某为3515.90元、蒋某月工资为4247.70元、胡某月工资为4679.60元。

45、崇文某出所证明某:12月8日上午10时许接警后,赶到西安资产运营公司工地后,见两名男性村民一名膝盖受伤、一名脸部受伤。

46、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红工程项目部证明某收条:2010年11月11日搭设临时房时,XX村民阻挡,协商未果,无奈交纳所谓的管理费3000元后才正式开工。

47、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说明:在临建搭设过程中,XX村民进行阻挠不让施工,无奈与村上签订了协议,由王某辛组织服务楼素土、灰土回填。

48、证人曹某某证言:党某对工地打砸时所开装载机是她父亲曹X亦投资买的。2011年2月份因买装载机时有借款,党某又跑了,别人都来要债,就以12.4万某某的价格把装载机卖给了咸阳市X区的吴X。

49、归案说明、羁押证明某西安铁路公安处华山北刑警队侦查员韩XX、梁XX证明:据群众举报,2011年7月16日在临潼区X路口将党某抓获,羁押于陕西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1年7月19日移交出所。

50、江苏某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一份:表示自愿放弃所有损失,对以上被告人谅解,并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51、被告人王某乙、孙某丙、党某、王某丁、李某戊、孙某己、孙某己、冯某庚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对以上犯罪事实均以供述。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某、认证各证据间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孙某丙、党某、王某丁、李某戊、孙某己、孙某己、冯某庚伙同钟某某、王某辛、唐某壬、刘某某、王某癸、杨某、朱某某、冯某某等人到当地企业非法收取所谓的“管理费”,无端寻衅,滋事生非,在生产场所对正在生产的工人随意进行殴打,造成五人轻伤的后果,情节恶劣;对工地财物任意毁损,价值129872.5元,情节严重。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王某乙、孙某丙在现场煽动指挥他人打砸;党某驾驶装载机损毁财物;李某戊、孙某己、王某丁追打被害人积极参与其中;以上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均表现积极,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孙某己积极准备做案工具,但未现场参与打砸,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庚事发当天早上指使他人用装载机堵门,收取所谓的管理费,但下午在王某乙告知其“工地来了黑社会”后,仅让王某乙同钟某某前去处理,未让他人进行打砸,也未参与下午的打砸行为,且早上滋事造成的损害后果较轻,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乙、孙某丙、王某丁、李某戊、孙某己、孙某己、冯某庚在案件的侦查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王某乙、孙某丙、党某、王某丁、李某戊、孙某己、孙某己、冯某庚取得江苏某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谅解,又能主动交纳赔偿款,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孙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二年四个月,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李某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孙某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孙某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冯某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刑一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吕子实

审判员张某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王某某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某、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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