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某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1990年因犯强奸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6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某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参加黑某会性质组织

2008年至2009年间,徐xx(已判刑)等人利用狱友、朋友关系纠集一些社会上无业闲散人员,在新乡市区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徐xx为首,张xx、王xx(均已判刑)等人为骨干成员,朱xx、朱xx(均已判刑)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等为积极参加者的具有黑某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该犯罪团伙多次采取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方式,专门替人壮声势、摆平事端。平时,犯罪成员多纠集于徐xx家中,或通过电话联系,聚集到指定地点,按徐xx等人的指挥,到达现场采用语言威胁等方式进行犯罪活动。事后,徐xx等将所获赃款分给参加者。在组织纪律方面,徐xx等人要求成员必须保持电话畅通,对其电话指令必须尽快到场,外出办事不允许迟到,拿到钱后都交给徐xx等人分发。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徐xx亲自或指使其成员多次以壮声势、撑场子等方式,凭借强势,强立债权、强索债务、滋扰社会秩序,其暴力威胁滋扰活动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形成重大某会影响,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影响极其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

二、敲诈勒索

2008年11月一天下午,刘xx找到徐xx(已判刑)要其帮忙到胜某路xx游戏厅,向老某讨回自己输的钱,徐xx便纠集张xx、宋xx(均已判刑)等人以及被告人李某某到游戏厅以要挟拉电闸、堵门等方式强行向老某邱xx讨要2万元。被害人邱xx被迫退付2万元现金。事后李某某分得200元。

三、寻衅滋事

1、2008年11月19日上午,王xx、宋xx(均已判刑)等人以及被告人李某某在牧野区xx村,到村长某举会场帮人场、壮声势,事后李某某分得辛苦费100元。

2、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市X路xx村瓷砖厂负责人朱xx因村民张xx在厂围墙外挖坑,双方发生矛盾继而互相纠集人员,王xx、宋xx(均已判刑)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来至厂外站场助威,后李某某获得“出场费”100元。

3、2008年3月,家住城南庄的刘xx因拆迁问题与拆迁方人员发生纠纷,张xx(已判刑)纠集宋xx(已判刑)、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前往助威帮场,民警到场制止了冲突。事后每人获得出场费50元。

4、200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申xx(已判刑)纠集宋xx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等十余人到劳动路xx花园X号楼工地施工现场,以堵门、拦截运料车等方式干扰施工单位正常施工。事后被告人李某某分得1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某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辩解称,其行为不符合黑某会性质犯罪的四个特征,构不成参加黑某会性质组织犯罪。

经审理查明:

(一)、参加黑某会性质组织

2008年至2009年期间,徐xx(已判刑)等人利用狱友、朋友关系纠集一些社会上无业闲散人员,在新乡市区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徐xx为首,张xx、王xx(均已判刑)等人为骨干成员,朱xx、朱xx(均已判刑)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等为一般参加者的具有黑某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该犯罪团伙多次采取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方式,专门替人壮声势、摆平事端。平时,犯罪成员多纠集于徐xx家中或通过电话联系,聚集在指定地点,按徐xx等人指挥,到达现场采用语言威胁等方式进行犯罪活动。事后,徐xx等将所获赃款分给参加者。在组织纪律方面,徐xx等人要求成员必须保持电话畅通,对其电话指令必须尽快到场,外出办事不允许迟到,拿到钱后都交给徐xx等人分发。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徐xx亲自或指使其成员多次以壮声势、撑场子等方式,凭借强势,强立债权、强索债务、滋扰社会秩序,其暴力威胁滋扰活动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形成重大某会影响,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影响极其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犯徐xx的供述称,我替别人要账分成。我要账的事会喊杨xx、二某(张xx)、大某甲、小某乙(朱xx)他们一起去,需要人多的时候,他们几个再喊手下的小某们一起去,事成后我们先分成,底下的小某们给他们分的少。平时和杨xx、二某、大某甲、小某乙他们是通过电话联系,平时他们都喜欢去我们家玩,我家开过一段棋牌室,他们也好玩牌,在我家吃饭,我比较好朋友。我们有事商量着办。我有几回要账,我和要账的老某认识,他们要不来钱,我去帮他们要账后,(我)给他们分的钱。来找我帮忙退钱的人,都是我身边的如胜某、小某乙他们的朋友,一般按五五分成,具体如何分,一般当时也再商量。我们朋友之间平常有事都是电话联系,然后再一起去。

2、同案犯王xx的供述称,我与徐xx在没结婚之前无固定职业,包括结过婚后也没有正当职业。结婚后我和徐xx开过一段棋牌室,后来就全靠徐xx往工地上介绍一些零活和替别人要账、站场助威挣“出场费”这些费用来挣钱,当然工地上现在生意也不好,欠账太多,不好干,徐xx有时也头疼,后来就以替人要账为主了。我最早知道的是徐xx往家拿这些钱(出场费)是从2008年初左右,开始接触这些行业,之前我不知道徐xx要过这些钱没有。非法收入大某三、四万左右,具体没细算,这些钱除给底下人分一部分,全部用于生活开销上。俺俩结婚后,比较固定往俺家的有杨xx、张xx(二某)、朱xx(小某乙)、大某甲、黑某(朱xx)、白xx、芦xx(大某丙)、张xx(三哥)、宋xx、李某某等人经常去我家吃喝打牌。杨xx、张xx俩人跟徐xx关系比较好,有啥事徐xx会对他俩讲,也让他俩去办,比如要账之类的事。徐xx说他俩比较义气实在,其他人比较圆滑。有时他们在一起商量时我听到了要是我好事会亲自领人去,如体育馆要钱的事,一般徐xx都不会让我去,会让杨xx、张xx、大某甲等人领人去。徐xx说过像这种钱(要账的出场费)都是30%抽成,这个规定大某伙都知道。我所知道的杨xx手下没人,张xx手下有大某甲、大某丙(芦xx),宋xx手下有李某某,黑某手下有他的人但我不认识,张xx算是徐xx的朋友,白xx、小某乙俩人手下也没人,但徐xx有啥事都喊他俩,他俩也去,在这些人中徐xx说啥他们都听。徐xx对杨xx、张xx、小某乙等人要求这些人平时手机开着,有事打电话速来,外出办事不允许迟到,要到钱或挣到钱后都拿到俺家再分。每次外出办事或要账由徐xx通知人,徐xx有时不去的情况下会让杨xx、张xx俩人领人去,有时也让我领人去,例如体育馆的事。如果让杨xx和张xx领人去现场,由杨xx负责,因为杨xx会说,二某最多喊小某们去充数站场,我要去的话由我和杨xx负责。每次去徐xx安排。这些人没有正当职业。杨xx、小某己、二某、大某甲、黑某、小某他们平时就是帮人要帐、打个架混个头钱。

3、同案犯杨xx的供述称,大某是2008年4月左右,在一次朋友吃饭当中我经人介绍认识的徐xx,后来觉得徐xx这个人挺够朋友就开始和他在一起玩,我也经常到徐xx家吃饭,张xx、大某甲、白xx、大某丙等人也常到徐xx家吃饭,就这样我们互相熟了起来,徐xx当时给我介绍这些人时,说关系都不错,以后都以朋友相待,因为徐xx比我大,我一般都称呼他叫“斌哥”,他一般说啥话我都听。我们经常在一起在徐xx家吃饭喝酒,一起打牌、洗澡等,另外大某出来站场混出场费的事情都是其他人联系徐xx后徐xx才领着我们去的。如果不在一起的话,都是徐xx打电话通知我们到某个地方集合到一起的,例如xx公司的事情等。都是徐xx联系我们后,到场后我们听徐xx的安排,有些情况下徐xx通知张xx后,张xx也常领另外一些人到场。像是体育馆游戏厅要求退钱,白xx新荣街工地的事情等,徐xx没去他就让王xx领着我们去的,但这种情况下徐xx不去的话大某会安排张xx带领人去,我们当中像大某甲、大某丙等主要是跟着张xx的。徐xx和张xx认识十几年了,以前还共同坐过牢关系一直很好,王xx和徐xx是俩口,徐xx比较信任二某。每次在做这些事情到场大某都是乘出租车去的,而且车费都是徐xx付的。我们每次做这些事情的目的大某是为了挣些“出场费”去的,但有时我被徐xx带去之前不知道是什么事情,到场后我听徐xx的安排,每次都有分得“出场费”或“辛苦费”的钱。都是由徐xx分给我“出场费”。徐xx分给我的钱都是喊徐xx帮忙站场的人给他的,因为我们这些人都由徐xx“罩头”(负责)的。我们都没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

4、同案犯张xx的供述称,参与敲诈别人的事有徐xx、王xx、申xx、小某己、俊某、大某甲、小某丁、我,还有各自下面有小某,我们和徐xx、王xx、俊某、大某甲、小某丁是一帮,申xx、小某己他们是一帮,平时相互都认识,有事的时候相互帮忙。徐xx和大某甲、俊某几个社会混混一起,我跟他们混熟了,知道徐xx组织一帮小某们,新乡市有人花钱需要召集人去打架闹事,徐xx负责联系下面我、大某甲、俊某、胜某、孬某、小某丁等人,我们这些人再召集下面的小某们去聚集起来听候调遣,说去哪就打的火速赶到,到达后徐xx就去找人家说事,事成后每人发钱,每次50、100元不等,级别高的像我、大某甲多一些100,下面小某50元出场费。仗着我们人多势众去威胁、吓唬对方,替雇主去摆平事。(徐xx)他说要打电话能联系上,随叫随到,保持通话畅通。出来做事,都是徐xx给我打电话喊我去的,给我说具体的地方,我赶到后再找到他。凡是徐xx喊我去做的事情都是由他出面负责的。徐xx的主要生活来源我不清楚,徐xx俩口都没啥正当职业,成天闲在家中。我目前的经济来源有时打个零工挣点钱,再者就是跟着徐xx等人站场混个“出场费”。

5、同案犯宋xx的供述称,申xx和徐xx经济来源不一样。申xx靠在外面替人出个气、站个场、带小某挣钱,徐xx靠在外面替人要帐挣钱。我知道徐xx要钱大某数带有威胁性,如果主家不给就威胁对方直到达到目的。经常和徐xx在一起的有俊某、大某甲二某、大某丙等人。徐xx对我说,手机不要关,有事给你打电话你得来。要账方面他(指徐xx)说要是“死账”(指长某要不过来的或主家不给的躲避的、赖账的)他分要回来的六成,“活账”(指短期内能要回或者容易要的账)他得要回钱的三成,徐xx将要回的钱再往下分配给和他一起去的人,谁去给谁分钱。

6、同案犯芦xx的供述称,张xx,外号:二某,早在十几年前我家与他家离得不远我早就认识他,2008年7月份我又遇见了他,就经常在一起玩,后来张xx就领着我去过徐xx家,杨xx、大某甲、小某丁、小某乙也常在徐xx家,因为他们比我大某些,我就称他们叫哥,那段时间我经常在徐xx家吃饭、打牌聚在一起,有时也见宋xx、李某某去过他家。我们出来做的事情都是徐xx负责,他说了算,张xx和杨xx与徐xx关系最近,有些事徐xx也会让他俩去“伸头”负责,但分钱时都是由徐xx拿着给我们再分。徐xx在我们中间年龄较长,为人也算义气,我们在一起吃饭、唱歌、喝酒等花销都是徐xx出的钱,我们一般都称呼他叫“斌哥”,所以有啥事他说了算。徐xx说过平时手机开着,有事打电话速来,另外每次出来办事让早去点,不能迟到。我怕徐xx这个人,人品不行,喝点酒酒风不正,人称徐疯子,好打架、心眼多,不去怕得罪他。徐xx、张xx、申xx等人无固定职业。他们平时的经济来源主要靠替人要账、去站场助威挣个钱。徐xx、杨xx、张xx、大某甲、小某乙、艳某、黑某、德某、白xx、申xx等人是江湖弟兄关系。

7、同案犯朱xx的供述称,和徐xx常联系的有俊某(杨xx)、二某(张xx)、白xx、孬某(姓名不详)、胜某(姓名不详)、小某乙(朱xx)、老某(姓名不详)和我。和徐xx关系较好的有俊某、二某、大某甲、大某丙、宋xx等人。俊某、二某、大某甲、宋xx、大某丙等人徐xx一般要账或充人数的事都会喊他们,喊二某、大某甲是利用他们俩让再喊他俩各自手下小某们,喊宋xx是利用宋xx去开车,喊俊某、大某丙是相信他俩,但是他要是在外面与人打架了,他会喊我去帮忙,有时我也喊点人去帮忙。二某手下有大某甲、大某丙等人还有些小某们都是些十六、七岁,本市人,我见面认识,宋xx手下有德某(李某某)。徐xx曾对我们讲过有啥事打电话赶快过来,另外外出办事让早点去别迟到之类的话,手机开着有事电话联系快点过去,有时他给我打电话半夜喊我我也得过去。具体要账他(指徐xx)与对方怎样谈提成的事我不清楚,但每次喊我们外出挣“出场费”一般都是徐xx罩头,回来后按人头再分配,每次每人100元。“出场费”就是雇主临时雇用我们去为他办事,例如工地上拆迁喊我们去捧场壮声势或替别人打架去壮声势,也不真打,只去吓唬对方。

8、同案犯王xx的供述称,我所参与的事情,大某都是徐xx负责的。因为别人喊他去帮场,他又叫上我们的,所以由他负责。如果徐xx不在或没去由王xx或杨xx负责。例如体育馆电子游戏厅的事是徐xx让王xx领我们去的、红石榴游戏厅与大某经理谈事也是徐xx让他领着我和小某先去谈的事。我们所做的事每次基本上都能分得钱,这些钱我全用于养家糊口,我也没啥其它收入。基本上都是由徐xx分给我的。因为他叫我们去的,事情是由他罩头负责的。

9、同案犯白xx的供述称,徐xx无业,我有啥事都是通过大某甲叫徐xx等人去的,这些人都是为了出场费而去的,去挣个钱。听大某甲说徐xx下面有大某甲、俊某等人,是一起混社会的,专门替人出场挣出场费。

10、同案犯王xx的供述称,大某甲无固定职业,经济来源主要是靠替人要钱、往工地要钱。我下岗后无业,靠给人打零工,靠和大某甲他们外出帮人要帐挣个零花钱。大某甲说过有啥事尽快过来,办事时要听他安排,完事后给我发钱,每次100元。

1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称,我来投案自首的,因为我和申xx、徐xx等人一起干过一些事情。他们两个人没有固定工作,都是靠替别人出个气、帮个忙或者帮别人要账提成挣钱,这是他们的经济来源。就是熟人谁受气了,帮人打架,替人出气或者替别人说事,混个头。例如像拆迁这事,就找到他们这些人,让居民都害怕,起到一些威胁作用。我当时自己做塑钢生意,平时没活了,才跟宋xx一起去干那些事。经常和申xx一起的有宋xx、小某戊、长某、小某己等人。和徐xx一起的有俊某、二某、小某乙、大某甲、大某丙、王xx等人。

(二)、敲诈勒索

2008年11月一天下午,刘xx找到徐xx(已判刑)要其帮忙到新乡市X路xx游戏厅,向老某讨要自己输的钱,徐xx纠集张xx、宋xx(均已判刑)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到游戏厅以要挟拉电闸、堵门等方式强行向老某邱xx索要2万元。被害人邱xx被迫退付2万元。事后被告人李某某分得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被害人)证实被告人杨xx系案发时自称刘xx表哥及向其索要现金的人之一。

2、证人刘xx证言称,大某是2008年底,有一次在胜某路西大某我和杨xx偶遇就相互留了联系方式,我把我在游戏厅输钱的事告诉他,他说能帮我退钱,我就让他帮忙退了二某元钱,我分给他一万元。过了几天,俊某叫了一群人领我去对面游戏厅谈退钱的事,俊某和老某谈退钱,我在外面站,后来老某娘叫我来,给我退二某元钱。俊某和老某娘说要是不退的话就拉电闸,等老某来说事,一会老某就来了,出去了一会儿把二某元拿来了,我就将二某块钱退到手了,之后杨xx向我要走了一万元。是之前说好的,五五分账,算是好处费。他们去了十几号人,人多势众,虽然没有拿东西也是够厉害的。

3、被害人邱xx陈述称,下午17时左右,我接到店内服务员电话说刘xx和他表哥(指杨xx)又来了,非要见你退钱,要不就要拉闸停电,不让做生意,我听后马上赶过去,我去后见门口站有约五、六个中年男子和徐xx,见面后我们简单说了二某寒暄话,而后徐xx直入主题说:“这是我的朋友,在你店内玩游戏,输了几万块钱,你多少退点给我个面子,要不会让兄弟们瞧不起”,我说:“可以,要退多少”,徐xx和那个黑某男子(指杨xx)说:“昨天说好了不是退二某吗,你不会变卦了”,我说:“太多了。我做生意也不容易”,徐xx听后就有些不情愿:“二某元对你来说可以,退点吧,要不这么多兄弟不是白跑了吗”,我又坚持说实在太多没法给你,黑某男子说:“不给不行,这么多人也不能白来”,徐xx又接过来话说:“我要是不管,今天你可就倒霉了,孩们要是闹起来你做不了生意”,说完他往门外指了一下站在门口的那五、六个中年男子,我看事不对就害怕他真闹起来对徐xx说:“你要多少钱”,徐xx讲:“二某元”,我考虑了一下说:“可以,但有一条,从今后刘xx不能再来我店玩”,于是我让吧台赶快凑钱给了徐xx二某元,谁知徐xx无赖的要问我再加一千元,说是他们的饭费,我没同意,徐xx见我有点急了也就没再继续往下要,于是他领着刘xx等人就走了,至于二某元如何分配我不清楚。

4、证人王xx证言称,刘xx和那个黑某子男子又来了,还有一个瘦瘦的四十多岁男子,他们到吧台跟前问我老某呢我说老某不在,出去有事了,那个黑某男子和瘦瘦的男的就说赶快叫老某来退钱,不然就拉闸停电,不让做生意。我就赶快给邱老某打电话说有急事让他快回来,我打电话在门外的时候见到他们外面路边还站有五、六个三、四十岁的男的,看样子是社会上的混混,是来找事的,我当时很害怕。邱老某一会就赶回来了和刘xx带的那两个人在那儿谈了会话,回吧台问我今天的营业款,让我凑二某元,我和旁边的服务员就把营业款中的二某元给了邱老某,他拿着又去和他们谈事了,应该是退了刘xx他们二某元。

5、同案犯徐xx的供述称,大某是2008年10月份,有一天杨xx来我家找我说他的一个朋友在xx游戏厅玩游戏输了四、五万块钱,因为杨xx知道我与该游戏厅的老某小某庚认识,就请我帮忙看能不能帮他朋友要回来点钱,我就给杨xx说让我直接去要不太好看,让他们先去要要试试,不行的话我再去,后来杨xx和二某、老某(钱xx)及杨xx的那个朋友就先去了,过了不久,杨xx就给我打来电话说对方不愿意给,于是我就带着小某丁、小某乙、胜某、孬某、大某甲又去了快乐比,小某庚的老某在游戏厅给小某庚打了个电话,过了一会儿小某庚就来了,我一介绍是我的关系,小某庚给了我一个面子答应给我们退两万块钱,后来杨xx将钱接了过来,他分给二某和我一人两千,他自己留了两千,其他跟来的人每人分了二、三百块,我们又一起吃了些饭,剩下的钱可能杨xx给了他输钱的那个朋友。带这么多人去都是去捧个人场挣些零花钱的。

6、同案犯张xx的供述称,大某去年2008年10月份左右,一天下午,徐xx打电话叫我去胜某xx游戏厅,我当时在同乐歌厅听歌,我去后见徐xx、俊某、大某甲、小某乙、黑某、老某、胜某、孬某等人都在,我问来干啥,他们说帮俊某的一个同学要账退钱,在快乐比输了十几万,正和老某谈,随后就在外面等,里面俊某、徐xx和主家与老某协商好后,我们就离开了,俊某在出租车上把钱给徐xx让分,我和徐xx、老某、俊某让其他人先打车回徐xx家,我们四个一人分了一千四百元,剩下的回去给小某们分,我就走了。

7、同案犯杨xx的供述称,大某2008年夏季天热的8、9月份,我的一个小某同学叫刘xx找到我说在xx游戏厅赌博输了十几万,想让我帮助找游戏厅想法退些钱,我就领他去见徐xx,徐xx就叫我、二某、大某甲三个人和刘xx去快乐比要要试试,我们到那找到一个女的好像是老某娘,谈了这个事,她一直推辞说是合伙生意,过段时间对对账再说,就这样我们去了几次都没有要成。徐xx看我们去要也没要到钱,就说认识xx游戏厅的老某,亲自去帮忙要钱,一天徐xx带着我、二某、大某甲、老某、小某丁及一些小某们去,这次老某出来见了面,和徐xx谈了刘xx这个退钱的事,最后老某当着徐xx及我们的面退给刘xx二某元现金,我从刘xx处要了一万元,和徐xx、二某、大某甲、老某及去的小某们分了。

8、同案犯朱xx的供述称,2008年约8月或9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天下午15时左右,徐xx叫我和他一起到游戏厅内要钱,当时我问他谁的事,他说一个朋友在这输了钱,让我过去捧人场帮忙要钱,于是我自己坐出租车到天隆城,当时在现场见到杨xx、大某丙、二某仨人站在天隆城快乐比游戏厅门口,这时徐xx也赶了过来,后来陆续让我和这些人在门口等,他和俊某俩人进去要账,过了半个小某左右,徐xx说事办完了,可以回去了,然后我坐车回家了,第二某下午徐xx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到徐xx家后,他给了我300元说是辛苦费,之后我就回家了。徐xx让我去帮忙捧人场、壮声势。为了他去要钱方便。

9、同案犯王xx的供述称,我在家听二某、俊某说他们俩人和徐xx、俊某另一个朋友一起到胜某路上的游戏厅要账,后来一个人混了2000元的头钱,徐xx当时拿回家将近4000多元。

10、同案犯宋xx的供述称,2008年11月份,一天下午约14时许,俊某喊徐xx说他一个朋友在游戏厅内输了几万元,让帮忙要回钱,事成后给提成,当时我在徐xx家,徐xx就喊上我、黑某、二某、小某乙、大某甲、大某丙、胜某、李某某还有二某年青孩一起到了游戏厅,我们几人到游戏厅后,俊某、徐xx以及让俊某帮忙去要钱的那个人他们三人去和老某谈的,我们剩下的人刚开始都在游戏厅内,后来俊某让我们到门口等,没多久徐xx、俊某和那个要账的人出来对我们说事办成了就让我们回去,最后徐xx给了我200元辛苦费,还请我们几个人去吃了顿饭,算了结此事。当时说的今天不给这个钱就不让他们游戏厅营业,捣乱让他干不成,影响他们生意。

11、同案犯芦xx的供述称,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中午,我和杨xx、小某乙、小某丁、张xx、大某甲、胜某等人一起在徐xx家吃饭,到了下午杨xx提出让我们和他一起出去办点事,于是我们一起来到了胜某路找到了杨xx自称是他同学的一个男的,当时这个男的跟徐xx说他在游戏厅玩游戏输了几万块钱想找徐xx帮忙找老某退些钱,当时老某、孬某、艳某、德某也来了,于是徐xx就领着我们到了那家游戏厅,当时杨xx和他那个同学等几个人先进到了游戏厅找老某,我们其他人站在门口,过了十几分钟,我们也进到里面,我当时在游戏厅里转着看游戏机,其他人干些什么我没注意,当时好像是没找到老某,我们就先走了,然后又一起到徐xx家吃饭,过了一两天在徐xx家,徐xx和杨xx给了我二某块钱辛苦费。我们去的人多,壮声势为了好向老某要求退钱,我去的目的也是为了混个零花钱。

12、同案犯朱xx的供述称,2008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15时许,徐xx给我说让和他一起去胜某路游戏厅内要钱,当时我和在徐xx家的胜某、孬某、小某乙、大某甲、大某丙、宋xx、老某、杨xx、二某、李某某等人一起去了该游戏厅,到游戏厅门口后我和小某乙、二某仨人在门外等,徐xx、杨xx等人进到游戏厅内谈事,一会儿大某丙、大某甲、宋xx等人也进去坐在游戏厅内打游戏,过了一会儿徐xx喊我们走,完事后到徐xx家,他给我和小某乙每人500元,说游戏厅给了二某元,我问他谁的事给要了二某元,他说一个朋友,这个人我不认识。我去是为了挣出场费。

13、同案犯王xx供述称,2008年秋天一天中午,我、俊某、张xx等人在徐xx家,俊某朋友说输了几万元想帮他退钱,徐xx就喊我们一起去了,后来徐xx给我100元。

1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称,2008年11月(具体时间不详),我当时在家,宋xx给我打电话说有事情,然后他开车到我家接住我。在车上他告诉我说,徐xx让我去他家,说是俊某一个亲戚在游戏厅输了几万元钱,让过去帮忙要点钱,然后我和宋xx就开车来到徐xx家。我们一起去了游戏厅。到那里后,徐xx、俊某还有输钱的男子就到游戏厅内找老某谈判,我们在外边等。过一会儿,他们出来说事情办成了。徐xx给宋xx一些钱,宋xx又给我200元,我就回家了。

(三)、寻衅滋事

1、2008年11月19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xx、张xx、朱xx、朱xx、王xx、宋xx(均已判刑)等人在新乡市牧野区xx村村长某举期间,到选举会场帮人场、壮声势,均以红布条系于手腕处,以辨别是否为自己人,事后每人分得辛苦费一、二某元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马xx证言称,选举当天7点开始,我当时在村委会里边主持选举工作,大某到10时30分许,村X村上来了二、三十个年青人,我就赶快通知派出所,后来又陆陆续续来了二、三十个年青人,他们分散站在村委会附近,后来当派出所民警摄像时,年青人就跑的跑了,有的躲在村民家。由于派出所及时出警和我们做两位候选人的工作,两班人没起哄,但还是有一定影响。

2)、证人李xx证言称,当时我也在选举会场的里面,后来我看见断断续续来了很多人,有的骑摩托、有的开车来的,他们就三、五成群的站在会场的外面,年龄二、三十岁的青年较多,也有三、四十岁的。乱哄哄的,估计要有百十个人左右,他们在会场周围有的谈话,有的嬉笑,后来选举结束的时候,他们也就散去了。

3)、证人苗xx证言称,2008年11月19日,在我们村委会选举现场,我在村委会办公室待选,听说赵xx(村委会委员)开车拉了一些人来村委会选举现场来闹事,我出来见几十个人在村委会大某院里站着,都不是我们村的人,像是社会上的混混,有二某多的年青孩,还有三、四十的闲杂人员,来给姬xx助威的,后来派出所民警就赶到了,所长某xx将我和姬xx叫到一起说,不要喊人来选举现场闹事,让双方的人都散了,后来这些人就散了。

4)、证人赵xx证言称,2008年11月X号,我们村X村委会主任,大某上午10点钟左右,从外面来了许多车,有出租车、私人车,到村委会门外站在路边,后来派出所民警来了,把这些人摄了像了,这些人后来就都散了。应该是当时候选人苗xx这一方喊的,当时苗xx的大某子苗xx领着他们在供销社买了红布,撕了红布条让这些人系在手臂上,以分开村民,这些人是给苗家壮声势助威的。他们都在村委会门口外面站着,吓唬村民,也没具体行为,就是造成心理压力。

5)、证人赵xx证言称,2008年11月X号,我们村X村委会主任期间,候选人苗xx和姬xx,我当时在村委会现场投票,见到村大某部门外的路边站了许多人,手臂上系有红布条,三三两两的在那聚集,大某有七、八十人,看样子像是社会上的混混,无业游民,后来派出所民警来了,好像拿着摄像机摄像,这帮人就散了。听村民说是候选人苗xx喊来的,喊来看这架势是在壮声势助威的,有啥事可能吓唬吓唬。

6)、证人姬xx证言称,2008年11月19日,我们村村长某举的那天,当时候选人是我和苗xx,大某上午10时左右,苗xx一方喊了许多外面社会上的闲杂人员来我村委会门外有一百多人,说是要弄事,后来派出所民警来了,公安干警用摄像机摄了像,这些人就散了。当时我们村X路停了许多车,还有出租车拉了许多年青人,其中有几个人是三、四十岁的成年人带头,苗xx这一方还给他们这些人发了红布条,可能来区X村民和他们喊来的人,他们将红布条系在手臂上,在村委会门前站着助威,好像听说要是苗xx没选上村长,喊来的人就准备打架闹事。

7)、证人苗xx证言称,当时不知是谁(支持我们苗家选举的)喊了社会上几十个人来给咱助威的,为了和村民区分开,我买了些红布让他们撕成红布条系在胳膊上,来区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将这些人驱散了。当时不知谁说对方姬xx喊人了,我们害怕吃亏就也联系了喊了人来站场助威,具体谁喊的人我不知道。

8)、证人刘xx的证言称,我跟艳某、德某去xx村委会附近后,听说双方选举村长某人来助威的。我见申xx、二某、德某、小某(高文成)等人也在那里,其他人我都不认识,大某有一、二某人,都在那儿站着,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去了,我们就走了,我和艳某、德某三人一起走的,到东干道办事处门口申xx给我们200元说让我们吃饭,算是辛苦费。我见有人给来的人发红布条,让系在手腕上来区分那方喊来的人,我当时去一边了,也没有人给我发红布条,大某有一个小某,艳某打电话让我赶紧走,我们就离开了。

9)、同案犯王xx的供述称,xx村选举时我也去混过头,当时艳某、二某打电话给我。说让我去混头、挣个钱。我就和他们去了。到了xx,看见申xx也带了七、八个人去了,我们还打了招呼,随后有人给我们一人发了根红布条系在手上,说有红布条的就是自己人。我们就在选举现场站着,后来防暴警察来了,我们就走了。

10)、同案犯张xx的供述称,前一段时间xx村搞换届选举,有个叫艳某的喊我去,说分钱了,我和王xx、大某甲及三个小某一起打的去,艳某给我们每人分了一百元钱,也没说干什么,我们呆了一会儿就走了。

11)、同案犯杨xx的供述称,好像是2008年冬天的事,当时我在徐xx家做饭,王xx从家急匆匆出去,我问她去干啥,她说去办事,后来王xx回来后说村内选举她领人去了,之后公安局的人来了,在现场录相,她就回来了,具体情况她也没对我细说。

12)、同案犯朱xx的供述称,2008年11月份或12月份一天上午10时,牧野区xx村选举,当时小某、小某丁还有一个陌生人,这个人我不认识,俺四人正准备去洗浴,小某接个电话说xx村X村长,咱过去看看,同时也庆贺新村长,我问他谁让去的,他说自己人帮忙哩,于是俺四人就去了,到现场后,见到申xx、王xx、大某甲、艳某、德某、小某庚、二某等人也在选举现场附近,当时人很多,场面较乱,我们没和申xx等人站一起,我们四人就去一边打扑克消磨时间,大某快到中午时分,说是选出村长,过来一个年龄四十多岁的人给了小某400元,说是你们来4个人,给400元,平均每人100元,去吃饭吧,然后我们就走了,这400元我们四人吃饭、洗澡花了。我们去是捧人场、壮声势。

13)、同案犯徐xx的供述称,大某2008年底,我爱人王xx不知被谁喊出去,听她回来时对我说是去xx村X村长某事,叫她去帮人场了,并且说她见申xx了,分了她一百块钱,后来有警察去了,人就散了。

14)、同案犯宋xx的供述称,2008年11月19日上午约8时左右,申xx给我打电话说xx选举村长,让我找点人去帮忙选举的一方去站场助威,让我现在到一技校门口集合一起去,于是我给二某打个电话,让他叫点人也过去帮忙,我又给段xx、小某、刘xx、李某某联系一下让一起去,最后我又喊了王xx也去,我们到一技校门口后见申xx、小某己还有白小某的一个人,以及申xx领的约七、八个年青孩在等候我们,之后我们就一起坐车至xx村,到该村后,我们就在选举现场支部大某口附近闲坐,这时过来一个人向我们每人发一根红布条让系在手腕处,以便相互辨认是否是自己人,就这样我们在选举现场坐到快中午时分,派出所的民警赶到后,我和刘xx、段xx俺仨人才离去,之后申xx在东干道办事处门口给我们仨人200元钱让我们去吃饭,算是辛苦费。我听申xx说是被选举的现任村长,xx老某让她喊人去站场助威的,以便他能顺利选举上。

15)、同案犯朱xx的供述称,2008年11月19日上午9时左右,我接到小某电话说xx村X村长某,让过去凑人数,帮忙,发有钱。于是我和小某乙俩人一起坐车至北环xx村,到那儿后,见到申xx、宋xx、郭胜、王xx、二某、大某甲、小某己、李某某等人都在该村村委会门口站着,一会儿过来个人给我和小某乙每人发一根红布条,以示是自己人,因为当天去的人可多,约一百多号人,后来我和小某乙、二某、王xx等人在一起打扑克消磨时间,过了一会儿听说警察来了要摄像,我就和小某乙走了,后来俺俩到河师大某口每人领了一百元。

16)、同案犯王xx的供述称,2008年11月的一个上午,当时我在徐xx家中,王xx跟我说北环xx村长某举了,让我们跟着捧个人场,拉个选票并且有好处费,我记得当天王xx领着我、张xx、小某丁等人一起乘出租车坐到的这个村当时正在搞选举的一个大某,当时在那儿还遇到了李某某、宋xx、申xx、小某己、芦xx等人,大某附近当时人很多,乱哄哄的,后来有人给我们每人发了一个小某布条拿着或戴在身上以分辨是自己人,我们的人当时有围着打扑克的,又在会场上看热闹的、闲聊的,我站了一会儿(大某一个多小某),到村口买东西吃,见我们的人陆续都从村里出来了,我也跟着离开了该村,步行至河师大某近时王xx给了我一百块辛苦费。

17)、同案犯范xx的供述称,2008年11月份左右,一天上午我正在家中睡觉,申xx给我打了个电话,说牧野区xx村村长某举让我过去帮个人场,说让我在家等,一会儿艳某会开车来家接我同去,不久艳某开着辆银灰色奇瑞轿车来到我家,他来时车中还有李某某。于是艳某、李某某和我先开车来到了市一技校,在那儿等了一会儿,就见申xx领着八、九个小某年也到了,还有一个叫“小某庚”的男的,我们这些人在此处集合好之后又乘出租车直接到了xx村里,当时该村委会正在进行选举,之后申xx让我们都站在该村委会附近帮人场、壮声势。站到快到中午,有民警到现场开始录像我们就散开了,后来从村里出来后申xx在东干道与东风路交叉口每人按人头分了一百块钱。

18)、同案犯张xx的供述称,大某2008年10月份前后,我在学校上课,申xx打电话说有事让我跟她出去一趟,她打的来九中门口接我到白小某附近一技校门口等了会,又来了一些人,有辆红色QQ车在那带路,领着我们沿北环到一个村里,是xx村村委会那一片。她在一技校门口等人的时候对我说xx村X村长,为竞选的一方助威,凑个人数,我就同意了,申xx说去帮人场能分个钱,我还分了200元钱。我们到了那,见村委会附近有很多助威的人,三五成群站那吸烟、闲聊,申xx乱窜场互相和别人打招呼,后来警察来了,我们就散了,申xx回到市里给我200元钱。

19)、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称,2008年11月19日上午8时许,我当时在家,宋xx给我打电话说让去牧野区xx村帮个忙,说小某己在钢厂等我。随后我就打的接住小某己到白小某技校门口见面,当时宋xx、申xx、还有三四个年轻人在等我们。我们一起打的去了xx村。到村上后,我们就在选举现场附近闲坐。过一会儿,我们就走了。在东干道办事处附近,申xx给了我100元钱“辛苦费”。

2、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新乡市X路xx村瓷砖厂负责人朱xx因村民张xx在厂围墙外挖坑,双方发生矛盾继而互相纠集人员,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xx、张xx、申xx、宋xx(均已判刑)等人来至该厂外帮朱xx站场助威,后获得“出场费”每人一、二某元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009年4月9日辨认现场笔录。

2)、证人朱xx证言称,大某是2008年10月份的事,我因土地的问题曾和xx村X村上会计老某发生矛盾,最后我们自行解决,谁也没再往下深究。我只喊了俺村的十几个人和一些亲戚朋友去帮忙,后来越聚越多,约一百多人,大某分我都不认识,老某那一方我不知喊了人没有,我喊的人是怕万一发生打架自己吃亏。我只通知了俺亲戚,还都是村上的人,外人我没通知,不知其他人喊了没。他们来后大某分都在俺厂东边站着,俺村上还有人给他们发放矿泉水。

3)、证人张xx证言称,2008年10月14日的下午14时许,我自己去家地里面干活,家里剩下我老某和我女儿,然后进我家一大某人(进我院的有三、四十号人),我老某出来时见到门口有一百多人,马路上还有很多人和车,当时我老某正在家里,突然间进来一大某人将我老某围起来并说:“你有几个头”,并威胁我老某,然后他们中有人带头的人便开始跟我老某说我挖坑的事,当时场面非常混乱,那一大某人一直在那里起哄。就这样在我家持续有一个小某,后来我女儿报警了,那些人都跑了。

4)、同案犯王xx的供述称,2008年夏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我和申xx当时在我家,艳某给申xx打电话说西环那边打架让一起去混个头,然后,我和申xx、艳某、小某就一起去了,当时没有打成,我混了200元的头,申xx混了100元,艳某、小某也各混了100元。闲着没事,去混点钱。我认识主家,给了我200元。

5)、同案犯张xx的供述称,2008年夏天有一天中午,王xx或申xx给我打电话让去西环那一片农村路边,我就打的赶去了,不知道是什么地方。有两家闹纠纷,一家花钱喊我们去帮忙,我赶到后见王xx、申xx、宋军、大某亮、艳某、德某、长某、郭胜某三十多人在那路边站着。我好像分了一百元钱。

6)、同案犯宋xx的供述称,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约13时许,我在徐xx家玩,接到小某的电话说有急事让往八一路X村的桥上集合,我问他啥事,他没说,只催让赶快过去,我将此事给申xx说了,当时申xx就让王xx、我、李某某、俊某、大某甲一起去,路上给二某又打个电话让他也过去,我们坐车到约定地点后,见到小某他们,当时在桥上已集合了约五、六十号人,然后我们一起随小某到西环路有个xx村X村内一个生产砖的厂,到那儿后我才知道原因,是因开厂的这个人在xx村受欺负,xx村委会的一个会计把他的厂房挖个洞,他想去找对方评理又惧怕对方的势力,所以喊我们去助威壮声势讨个说法,我们到那儿后没见村内那个会计,然后我们在村内转了一圈帮开厂的这一家壮壮声势让当地百姓知道这家的厉害,我们就走了,随后是小某每人给我们发一百元,算辛苦费,在现场我还见到小某己,他是小某喊的人。我们去是壮声势,让当地百姓畏惧,以后不再欺负这个厂的人,同时也能挣个钱。

7)、同案犯池xx供述称,2008年8、9月份一天徐xx接个电话让我、申xx、王xx、二某、大某甲去捧场,让王xx负责,我们到了西环路xx村,主家说另一方人已经跑了,让我们稍等会,后来没事就走了回徐xx家,申xx说一人100元。我们去就是站个人场,有人闹事就吓唬吓唬。

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称,2008年9月份一天下午13时许,我当时和小某己在宋xx家吃饭。记不清是谁(好像是小某)给他打电话,然后宋xx告诉我说去xx村帮个忙。然后宋xx给王xx打电话,我们在中原路中原纱厂门口接住王xx、申xx、俊某、小某己后打的一起到xx村。我们到后,见小某带五六十号人在等我们。等了一会儿,不知道谁去一家找人,当时人不在,我们就在村里逛了一会儿就走了,临走时小某给我100元。

3、2008年3月,刘xx因拆迁问题与拆迁方人员发生纠纷,张xx(已判刑)纠集朱xx、宋xx、芦xx(均已判刑)及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前往助威帮场,民警到场制止了冲突。事后每人获得出场费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009年4月9日现场辨认笔录。

2)、证人刘xx证言称,2008年3月20日,还是一个上午,拆迁工地上来了三、四十个人,为首的是一个自称叫“四辈”的男的,其余的大某都是些一、二某岁的“小某毛”,这些人还是要进行拆迁并扬言谁阻拦就打谁,那个为首的叫四辈的男的还说:“我就是黑某会的,有啥事我照头,谁阻拦就打谁”,我当时也将派出所民警要求的先暂停拆迁的情况给他们讲了,但这群人“牙”得很,当时就我和大某在家,害怕这些人找事,我俩再吃亏,于是就通知了家里的其他兄弟四家,过了不久我们家的其他兄弟就来了,有些还带来了他们同学或朋友之类的人共十来个人,我二某刘和平当时先上前和对方那些人交涉,刚一说那个四辈就和一个年青孩就把我二某摔翻,我见二某被打了就顺手从地上拾了根木棍打了四辈头上一下,我们家的这些人就往前来,但对方的那些人一见状就四散跑了。

3)、证人刘xx证言称,我当天上午到后,见在我家附近坐着三、四十个小某毛,都是些一、二某岁的社会青年,小某混,还有一个叫四辈的男的指挥着一些人继续在那儿拆迁,我当时就上前找这些人谈,但刚没说几句,就被几个年青孩给摔翻,当时四辈也抱着我和另一个年青孩把我摔翻到地上的,然后我们一方的人就和四辈领的那群人打了起来,刚开始打,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把双方部分人员叫到了派出所进行调查。

4)、证人段xx证言称,2008年春天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我和宋xx开车去找新乡市城南庄拆迁办的人谈事,在那先碰见二某在人民路服务楼旁边胡同路口站,我没理他,让艳某往里走,又碰见史xx,我就下车问他在这干啥,他说四辈在城南庄接了个拆迁的活,和拆迁户发生点矛盾,让他来帮忙,这时我正好和拆迁户的一个人认识(姓名叫不上来)说了两句话,这时拆迁方的四辈和拆迁户的家人打起架来,我在里面看着也没法出去,四辈这方的人好像是挨打了,头也流血了,我们就开车走了。

5)、同案犯张xx的供述称,有一次我一个邻居说城南庄开发商拆迁喊人把他哥打了,想让我帮忙,我和小某乙联系,第二某小某乙、小某丁来了,我们在那站着捧场,后来我邻居的弟兄几个和开发商的人打了起来,东大某派出所后来处理这个事,还有艳某后来也赶去了。

6)、同案犯朱xx的供述称,2008年5月左右,二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家邻居家的房被开发商叫了一群小某毛准备强拆,让我过去帮忙,我就去了,当时现场在胜某路城南庄内,在现场的有二某、艳某还有五、六个人我不认识,当时开发商叫了十几个小某毛准备与我们打架,后来惹怒了附近群众,然后与这群小某毛打起来,之后派出所民警赶到制止并将打架的人员带到派出所处理。

7)、同案犯宋xx的供述称,到现场后,见拆迁方雇佣的有史xx、长某、郭xx等人看工地,被拆迁方也就是二某的邻居喊了二某、小某乙、黑某等人,我一看双方都认识,心想也打不起来就没当回事,谁知二某的邻居见我们这方人多就冲上去和拆迁方的一个人员厮打开,后来双方都被拉开,没多久110的来了,将打人二某都带至派出所处理,最后怎样处理我不清楚,完事后二某的邻居请我们吃了饭,还给我们每人发了钱,但这些钱全由二某发给我们,我得了50元,其他人我不清楚。我们去是混个出场费,当时李某某也是我喊去的,所以李某某才过来。

8)、同案犯芦xx的供述称,2008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张xx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城南庄一趟,说是拆迁上的事,我过去后见小某乙、艳某、张xx等人在场,到后我听他们说主家是拆迁户,拆迁方要拆他们家房好像没达成协议,双方发生争执,拆迁方也叫人过来助阵,主家就喊张xx过来帮忙,过了一会儿主家这一方不知因啥和拆迁方打了起来,一会儿派出所的人过来将双方都带到派出所处理了;完事后到中午,主家请我们几人吃了饭并且还给我们每人发了辛苦费,我得50元,对了在双方打完架后,李某某也去了,事后主家也给他发了50元辛苦费。

9)、同案犯池xx的供述称,2008年3、4月份,我帮吕四辈在城南庄xx大某看场,帮人拆迁,与一户人家打起来。

10)、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称,2008年3月份一天上午10时许,宋xx给我打电话说让去城南庄帮个忙,随后我打的去了,我刚走到胜某路天隆城时,碰见宋xx等人朝回走。宋xx说事情结束了,一起去吃饭。我也跟着去吃饭了。

4、200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申xx(已判刑)纠集范xx、宋xx(均已判刑)及被告人李某某等十余人到新乡市X路xx花园X号楼工地施工现场,以堵门、拦截运料车等方式干扰施工单位正常施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xx证言称,当时工地上来了一伙人,都是些二、三十岁的人,这些人有的堵在工地门口,有些人进到工地将配电房的电表及空气开关给砸毁了,并且将当时停放于工地内的一辆运输混装水泥的装卸车的驾驶室内主电源线给割断了。

2)、证人郭xx证言称,2008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我接到工地工人打的电话,当时我陪客户在外吃饭,说有五、六个人在工地内大某口拦住向工地内送混凝土的其它单位的车辆不让进,我问他啥情况为啥不让进,刚开始我以为是“创卫”上检查卫生,就没当回事,说过一会儿看情况再说吧,如果事不大某算了,要是事大某们再向我汇报,后来也没再听有人向我说这件事。

3)、同案犯宋xx的供述称,2008年11月一天晚上八九点钟,申xx打电话说:“大某工地有点事,让过去帮忙拦截一些送混凝土的罐装车”,我就喊上李某某、刘xx到劳动路中原xx花园X号楼工地,见到申xx和七八个人,申xx说只要有车来送混凝土就截。最后给我们(二某人左右)每人100元。

4)、同案犯范xx的供述称,在2008年10月或11月份的一天晚上,申xx叫上我、李某某、艳某、小某庚一起来到劳动路“中原xx花园”对面一个工地,当时申xx还叫来十来个小某年,我们当时都站在工地门口,那些小某年都进到了工地,申xx当时吩咐我们如果有另一家来给工地送料的车就不让进,只允许有家公司(好像是xx公司)的车让进,我们在那儿呆到晚上12点多,不见另一方来车,我们就走了,事后申xx给我们每个帮场的人每人一百块的辛苦费。

5)、同案犯张xx的供述,大某是2008年底(11月或12月)一天晚上,我和闻亮亮、关超他们在二某对面打台球,申xx打电话说有点事让我找她一下,我骑摩托车到白老某面馆见了申xx,她说想不想挣点钱,帮人家看会工地,跟人一块拦车,有车往里卸货拦住不让进,我同意后跟申xx,还有一个人不认识打车到了劳动路中原xx花园对面工地门口,当时我见有十几个人在那,都是些成年人,我不认识,我在那呆了有一个小某左右,我有事要走,申xx给我10元钱让我打车走了。

6)、证人刘xx证言称,2008年11月左右一天晚上,宋xx打电话说有个工地送料的活,我们去了劳动路中原xx花园工地,见到申xx,我跟大某谈了半天供料的事,后来宋xx给我100元,说是让拦截送料罐车。

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称,2008年11月份,我当时和宋xx、小某庚、老某一起在文化馆附近吃饭。申xx给宋xx打电话说工地有点事,让过去帮个忙。我们一起到了“中原xx花园”X号楼工地,我们到后见申xx和七八个年轻人在门口。后来知道是因为给工地送混凝土的事情。工地不想让一方送,这方就找人要到工地闹事,我们去是帮工地忙。我们在工地等到晚上11点多钟才走。最后宋xx给我100元钱。

该案的其它综合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

2、被告人李某某前科证明证实1990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强奸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3、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新乡市xx、xx花园等处。

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0年1月12日到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投案。

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案件的其它同案犯已被判刑。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形成人员较固定的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要挟手段,强立债权、强索债务,勒索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事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影响生产、生活秩序,引起群众惊慌,导致政府职能受阻,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并在一定区域形成重大某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某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系该犯罪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其如实供述的敲诈勒索犯罪、寻衅滋事犯罪事实部分,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某七十四条、第二某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某五条第一款,第二某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某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合并有期徒刑二某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某。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9天,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2年3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长某建强

审判员邵彦博

人民陪审员翟希顺

二0一0年六月二某八日

书记员赵莎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