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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万国发展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纠纷案

时间:1998-08-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民终字第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贵方,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立,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海南万国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新港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强钧,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寅,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寅,该公司法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强钧,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南新大地置业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府大道亚希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物业(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海南万国发展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仕浩

审判员王某芳

代理审判员金民珍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辛正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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