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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蔡X华、曾X国、蔡X、陈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安化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X华,男,X年X月X日生,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8月1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26日由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4月13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2年5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曾X国,男,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6月30日由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4月13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2年5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蔡X,女,X年X月X日生,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6月1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30日由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4月13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2年5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陈X,男,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6月1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30日由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4月13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2年5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X华、曾X国、蔡X、陈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蔡X华、曾X国、蔡X、陈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6月13日期间,被告人蔡X华、曾X国经协商后约定,由被告人蔡X华出资,被告人曾X国提供场地,两人分别占股,合伙利用被告人曾X国在安化县X镇的梦巴黎KTV大厅,先后分三次以投掷飞镖轮盘吸引参赌人员投注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招引赌客进行赌博活动。赌场共计开设一个余月,每天参赌人数达到二三十人以上。期间,被告人曾X国请了被告人陈X,被告人蔡X华请了被告人蔡X,为各自的出纳,相互监督,负责记录赌场的账务以及管理财物。2011年6月13日晚上,安化县公安局民警将该赌场查处,当场查获赃款9765元,赌场账单10张,记载赌场非法获利17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X、陈X于2011年6月13日被当场抓获归案,之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蔡X华于2011年8月16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曾X国于2011年6月30日主动到安化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X华、曾X国、蔡X、陈森在开庭审理

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检查笔录;赌博记账单、赌场游戏单;证人肖某、龙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X华、曾X国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蔡X、陈X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X华、曾X国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蔡X、陈X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X国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X华、蔡X、陈X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零三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X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

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5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曾X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

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蔡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

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陈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

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回到社区X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任务,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劲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曹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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