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保定卷烟厂与河北省企业投资公司贷款确认纠纷案

时间:1998-07-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经终字第2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卷烟厂。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企业投资公司(原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河北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北省公司。

法定代表人:滑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保定卷烟厂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企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北省公司贷款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冀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所涉及的三份合同分别于1988年5月10日、1989年10月30日、1992年12月29日签订,应适用1983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这三份合同并非对仲裁机构未明确约定,亦不属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条款。原审裁定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上述民事裁定,驳回被上诉人河北省企业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定卷烟厂与投资公司于1988年5月10日签订银贷(59)号烟保字第X号《贷款协议》,1989年10月30日签订(89)(略)号《贷款协议》,1992年12月29日签订银贷字(59)烟保字X号《贷款协议》。前两份协议中虽约定有仲裁条款,但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尚未实施,应当适用1982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1983年8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当时的规定,当事人既可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而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仲裁机关不予受理。投资公司可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第三份贷款协议载明:“如协议各方对协议的解释与履行发生争议,经各方友好协商及调解无效,各方同意将本协议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没有明确约定,属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但该院(1998)冀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三份《贷款协议》的签订日期未加区别,一律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够准确、全面,应予补正。保定卷烟厂关于驳回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据1982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天顺

审判员周帆

代理审判员朱海年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宪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