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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科技支行与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案

时间:1998-06-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民终字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科技支行(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云南省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X路美亚大厦。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该支行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河北省证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永成,河北省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科技支行(以下简称科技支行)为与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科技支行于1998年6月10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科技支行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科技支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科技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晓白

审判员俞宏武

审判员张章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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