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科技支行(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云南省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X路美亚大厦。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该支行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河北省证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永成,河北省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科技支行(以下简称科技支行)为与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科技支行于1998年6月10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科技支行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科技支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科技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晓白
审判员俞宏武
审判员张章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兴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