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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与湖南省国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开发、转让纠纷案

时间:1998-06-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经终字第1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国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南省长沙市南区X路建设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部指挥长。

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国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审被告湖南省长沙市南区X路建设指挥部土地开发、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湘高法经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1998年4月27日以(1998)经终字第X号通知书,通知该公司在接到该通知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仍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公司于1998年5月4日收到了该通知,但至期限届满,仍未交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瑞柏

代理审判员吴庆宝

代理审判员朱海年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贾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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