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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西安市X区人,无业。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X日XX时许,被告人付某在本市X村兴旺日杂店购物时,趁店主被害人刘某甲及妻子刘某甲接待其他顾客,盗走刘某甲平放于床上的现金人民币26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已挥霍。2012年3月31日,付某在东三爻村被被害人发现并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1、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陈述;3、被告人付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实,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

二、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杨阳

二O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陈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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