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人刘某甲要求宣告姜冬香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幼儿,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宝),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系刘某甲之祖父。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人刘某甲要求宣告姜冬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某甲诉称,申请人之母姜冬香于2009年10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姜冬香为失踪人。

经查,姜冬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略),系申请人刘某甲之母。姜冬香于2009年10月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3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姜冬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姜冬香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申请人刘某甲之父刘某甲辉于2009年6月因病死亡。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法庭提供姜冬香个人财产方面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姜冬香于2009年10月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申请人刘某甲符合本案利害关系人的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姜冬香为失踪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姜冬香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谭国勇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