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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天盛房地产公司与福建省机电设备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

时间:1998-05-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民终字第1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天盛房地产公司。住所地:福州西门华侨新村X栋。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机电设备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严,福州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天盛房地产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机电设备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本院于1998年1月12日通知上诉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否则,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该通知无法送达,又于1998年2月23日公告,限上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取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公告期于4月24日届满,上诉人福州天盛房地产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凡

审判员谭红

审判员范建邦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桂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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