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韦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52岁。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53岁。

被告:韦某某,男,60岁。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韦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韦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漯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我丈夫韦某才和被告韦某某,三弟韦某是兄弟三人,有南、北两片宅基地。1990年以前被告韦某某一家5口人住北院,我们一家6口人和三弟韦某、婆母住南院(本案诉讼中的宅子),是各自独立生活的人家。1990年三弟韦某去世,农村统一办理宅基证,我丈夫韦某某和被告韦某某在我家商议,按当时居住状况,北院归被告韦某某,南院归韦某才,母亲住我家,就此分清,宅基证各办各的。1994年我丈夫韦某才和婆母相继去世。被告的大儿子结婚生子后。被告没有房子住,经过协商,东屋闲着,就同意暂时让被告居住我家的东屋。2007年,被告韦某某居住我家的三间东屋给毁坏两间,又因我家要建新房。要求被告搬出仅剩的一间东屋。被告不肯,还说房子是他家的。因而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从我家东屋搬出,赔偿毁坏2间房屋的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韦某某辩称:房子是我的,我不搬出,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本案诉争东屋三间属原告周某某所有。被告儿子结婚时,经原告同意,被告搬到原告所有的三间东屋居住。2007年,因下雨冲毁东屋二间,现仅有一间,仍由被告居住。经原告催告,被告拒不般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中的陈述,在卷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韦某某居住的三间东屋属原告周某某所有。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等。被告辩称,其所持有“分担”证明了东屋三间应属其所有。实际上被告所提供的“分担”,只对宅基地的使用进行了约定,并未处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被告的观点不予支持,三间东屋仍属原告周某某所有,被告应从所居住的东屋内搬出。原告诉称大雨冲毁两间东屋后,被告把房子扒了,把财物也拉走了,要求被告承担两间东屋的损失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韦某某20日内从东屋中搬出,返还原告周某某的房屋。

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韦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宏伟

审判员:王西旺

审判员:石磊

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晁晓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