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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通房地产总公司与江西省赣州市金利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海南省民兴工贸实业总公司房地产合作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8-03-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民终字第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某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大通房地产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华信大厦二十三楼。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赣州市金利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民兴工贸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民兴大楼。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海南大通房地产总公司为与江西省赣州市金利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海南省民兴工贸实业总公司房地产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某人民法院(1997)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没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1997年12月4日向上诉人发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上诉人以其资金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免交或减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1998年1月13日,本院书面通知上诉人,不同意其免交或减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并告知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文芳

代理审判员金民珍

代理审判员吴晓芳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辛正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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