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李某乙。

原审第三人夏某。

上诉人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明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霓、代理审判员吕伟文参加合议,于2012年4月23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第六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喻某某、被上诉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现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钢架管、扣件租金745,670元,违约金254,330元,合计人民币100万元。此款在收到本院出具调解书后7日内偿付完毕,直接支付到张某指定的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周林,账号(略),由张某负责向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原财产保全裁定。

二、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不再执行。如到期未付,则按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三、双方就租赁一事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17,2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张某承担,二审诉讼费17,256元,减半收取8,628元,由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五、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