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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某1诉被告王某、第三人廖某2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2012)道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廖某1,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林志,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华,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廖某2,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廖某1诉被告王某、第三人廖某2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上祥独任审判,书记员陈艳担任庭审记录,于2011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廖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林志,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何某华,第三人廖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某1诉称:2011年4月底,第三人廖某2借用原告所有的湘x号马自达小轿车。2011年10月原告从广东回家,到第三人廖某2处取车使用,方知第三人因向被告王某借款而将原告的小轿车“抵押”在被告处,原告遂到被告王某家取车,遭到拒绝。2011年10月18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家提车,因车辆停放过久电瓶已损坏,便叫上几个朋友帮忙推走,被告不但不给车,反而叫社会上闲散人员围攻原告,拒不交车。被告非法扣押原告所有的车辆是一种侵权行为,第三人无权将原告所有的车辆“抵押”给被告,被告扣押原告的车辆湘x号马自达应予返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主张自己的权利,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发票、机动车辆商业险保险发票,均证明马自达车辆的所有权属廖某1所有;2、何某、王某的证言,均证明他们曾到王某家帮廖某1推车,因该车停放时间长、电瓶已坏以及与王某叫来的人发生过争执等事实。

被告辨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

第三人述称:王某的弟弟与第三人的妹妹以前曾订过婚,第三人只是做中间人帮王某借钱给别人。第三人向王某借款10万元,有8万是4分的月息,有2万是3分的月息,是用原告的车担保的。第三人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2日原告廖某1在衡阳市卓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马自达牌x小车一辆,车牌为湘x,2011年4月2日分别向中华财产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2011年4月原告廖某1到广东务工,第三人廖某2借用该车。同年10月原告从广东回来欲向第三人提车使用,得知第三人因向被告王某借款10万元,已将该车抵押在王某处。原告得知自己的车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抵押贷款,便到王某家提车,遭拒绝。10月18日原告知该车停放在被告王某家时间久,电瓶已损坏,便再次叫朋友王×、何××到王某家推车,与被告王某叫来的人发生争执,双方报警处理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机动车发票、保险发票以及何某、王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属返还财物纠纷,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第三人廖某2向被告王某借款,在未征得原告廖某1同意的情况下,以原告廖某1所有的湘x马自达轿车作抵押是一种违法行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该抵押权无效。被告王某在与第三人廖某2发生借贷关系时,在既无原告出质抵押,又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以原告廖某1湘x马自达小车抵押借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廖某1因本人外出,将车出借给第三人廖某2使用,其所有权并未转移,第三人廖某2无权对廖某1所有的湘x号马自达车出质抵押,被告王某也无权扣押廖某1所有的小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四)、(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廖某1所有的湘x马自达小车,第三人廖某2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上祥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陈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五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某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某、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四)返还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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