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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与被告株洲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周继荣,株洲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株洲县中医院。

住所地:株洲县X镇漉浦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凌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安,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株洲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唐某以欲自行与株洲县中医院协商为由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9元,减半收取839.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长李某鹰

审判员刘雅玲

人民陪审员刘申芝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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