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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诉被告郑州宇鑫博置业有限公司、孙某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郑州宇鑫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系郑州宇鑫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某诉被告郑州宇鑫博置业有限公司、孙某合伙纠纷一案,息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下发(2010)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庭审查明,原告高某的实际诉讼标的额不符合我院级别管辖的规定。

本院认为,息县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高某诉被告郑州宇鑫博置业有限公司、孙某合伙纠纷一案,不符合我院的级别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息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某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峰

审判员崔仁海

审判员邱世财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光建(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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