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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市分行与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7-05-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经终字第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市分行。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X路X号。

代表人:冷某某,该分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广州华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花园酒店七楼。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市分行(以下简称三亚分行)为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华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经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三亚分行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诉。经审查,三亚分行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市分行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万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万元减半收取(略)元,由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市分行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徐瑞柏

代理审判员吴庆宝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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