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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乡县全民空心建材厂与被告陈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宁乡县全民空心建材厂,住所地宁乡X村。

负责人刘某,该厂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宁乡县全民空心建材厂与被告陈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宁乡县全民空心建材厂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乡县全民空心建材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乡县全民空心建材厂负担。

审判长周命君

人民陪审员杨文田

人民陪审员张小球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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