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姜某与被告某某、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曾用名姜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厂厂长。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姜某与被告某某、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南省宁乡量具厂及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4月,原告开始在宁乡X村向被告湖南省宁乡量具厂销售生铁、焦炭,被告未即时支付货款。截至2009年7月20日,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40500元。两被告即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按照月利率1.5分支付利息,还承诺“另欠利息结至09年1月20日止肆千元整,从2010年7月1日起按1分计息,1万元每月100元”。此后,两被告一直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和利息。原告遂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由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500元及利息15060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7月)。

被告某某、被告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答辩权利的放弃。

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原、被告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了举证、质证,现分列如下:

(一)原告提交的证据

欠条一张,拟证明两被告欠原告货款40500元及对利息进行约定的事实。

(二)被告某某、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一张,经与原件核对一致,本院认为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作为确认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姜某系从事生铁、焦炭销售的经营者。被告某某系从事平某、平某、机床专用检具工具等铸造件机械加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本案第二被告刘某。自2005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某某与原告姜某之间一直存在生铁、焦炭购销业务往来。2009年7月20日,原告姜某与被告湖南省宁乡量具厂法定代表人刘某就之前未予付清的货款进行结算之后,由刘某向原告姜某出具欠条一张并加盖了某某的公章。欠条注明:“今欠到姜某老板货款肆万零伍佰元整(¥46040元,月息1.5分%,即1万元每月息150元),欠款人:宁乡量具厂刘某”。欠条中间另附注:“另欠利息结至09年1月20日止肆仟元。从2010年7月1日起按1分计息,1万元每月100元”。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上述款项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5060元。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是被告刘某应否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姜某与被告某某之间长期存在生铁、焦炭购销业务往来,双方虽未签订货物买卖的书面合同,但在交易完成之后由双方对货款进行了结算并以欠条的形式对未支付的货款金额进行了确认,上述约定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某某与原告尹清仕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某某依法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关于被告刘某应否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刘某作为被告某某的法定代表人,其与原告姜某之间就货款进行结算以及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属于代表被告某某履行职务的行为,其行为后果依法应由被告某某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外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利息15060元,原告的上述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姜某货款40500元;

二、驳回原告姜某要求被告刘某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9元,由被告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建波

审判员谢寅斌

人民陪审员罗伏良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胡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