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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某某诉被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

法定代理人某某

原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某某

被告某某

原告某某、某某诉被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法定代理人某某、原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被告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某某诉称,2011年12月13日中午,原告某某之父、原告某某之子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从一辆停靠货车左边通行时,遇被告某某驾驶湘01-某某大中型拖拉机相对行驶,被告某某驾车操作不当,导致两车相撞,造成某某当场死亡,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此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某某负次要责任。死者某某于2006年8月2日与其妻某某离婚,原告某某由某某抚养,此次事故对两原告造成很大的伤害。被告仅支付6万元后置之不理。特具状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某某辩称,我对交警队的认定表示服从,并已经支付6万元赔偿款。现今我已无支付能力。请求法院考虑我的实际情况予以判决。

经审理查明,某某与原告某某系父子,原告某某与某某系父子。2011年12月3日13时20分,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改变构造和特征的两轮摩托车沿宁乡县“夏高”线由北往南行驶,途经“夏高”线5KM+150M地段,从一辆停在前方道路右侧的货车左边通行时,遇某某驾驶一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具有安全隐患的湘01-某某大中型拖拉机相对行驶时,由于某某酒后驾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在有障碍的路段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某某驾车操作不当,导致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加装的雨伞与某某驾驶的拖拉机车厢左侧护栏部位发生碰撞,造成某某当场死亡、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1年12月30日,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交通事故作出第某某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某某未为其驾驶的拖拉机购买强制保险。

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经本院核定有丧葬费14637.6元、死亡赔偿金112440元、赡养费2442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93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4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以上合计183630.6元。被告某某已向原告某某、某某支付赔偿款60000元。

以上事实,有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村X乡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导致的损失应得到其法定继承人相应的继承,故两原告要求被告某某赔偿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某某依法应对其驾驶的机动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因其未买交强险,故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两原告的经济损失110000元。其余损失73630.6元由两原告承担70%即51541元,由被告某某承担30%即2208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某某赔偿原告某某、原告某某经济损失132089元,扣除已支付的6万元,还应支付72089元。此款限被告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至本院账户(收款单位:宁乡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光大银行宁乡支行;账号:(略))。

三、驳回原告某某、原告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2263元,由原告某某、原告某某负担1584元,由被告某某负担6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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