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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

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相识恋爱,1995年7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周某国。婚后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以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周某国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至十八岁;被告周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好,夫妻发生矛盾是由于沟通不够所致,被告对原告没有家庭暴力。被告希望和好夫妻关系。

经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于1991年自由恋爱,1995年7月10日在宁乡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8月11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周某国。婚后前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而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以致夫妻关系不和。2011年4月,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双方自述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自述无嫁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周某国由被告周某抚养,原告黄某支付小孩抚养费12000元,此款在2012年4月12前付清;

三、原告黄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被告周某有协助的义务;

四、原告黄某自愿放弃共同财产(位于宁乡X组X号的楼房一栋)的分割,上述财产归被告周某所有;

五、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和负责偿还;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黄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江晓辉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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