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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广西音像出版社、北京新华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3-01-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一中民初字第8794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席。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西南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社长。

被告北京新华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总经理。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广西音像出版社、北京新华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被告已支付侵权赔偿金,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撤诉理由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对被告广西音像出版社、北京新华图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3元,减半收取4161.5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苏杭

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佟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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