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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乳名“洋洋”),男,26岁。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5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明、曾建明、刘安心、余金海(均已判刑)等5人经预谋后,携带刀具窜至潢川县X街上翻墙进入王xx家,对王xx、付xx夫妇采取持刀威胁、殴打、捆绑的手段,抢走人民币1万余元、手机1部。作案后,李明与张琴琴(已判刑)联系,由张琴琴租车将杨某某等人从魏岗街上接到潢川县电力宾馆分赃。2010年2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检察机关举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没有参与预谋,且在犯罪中没有起主要作用。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明、曾建明、刘安心、余金海(均已判刑)等5人经预谋后,携带刀具窜至潢川县X街上翻墙进入王xx家,对王xx、付xx夫妇采取持刀威胁、殴打、捆绑的手段,抢走人民币1万余元、手机1部。作案后,李明与张琴琴(已判刑)联系,由张琴琴租车将杨某某等人从魏岗街上接到潢川县电力宾馆分赃。2010年2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05年5月份一天凌晨,我、李明、明、刘安心、余金海、曾建明俺五个人带两把刀从潢川坐出租车去魏岗乡。因为李明是魏岗乡人,他路熟,车就直接开到魏岗乡打米厂附近停下来,刀当时是曾建明和余金海一人拿一把,去到后我们从打米厂围墙翻到二楼,李明怕打米厂老板认出他,他就没下去,在楼梯上站着,我们四个人下一楼,余金海用手机照着,刚下到一楼打米厂主人醒了,我们四个人上去给打米厂老板两口用绳捆住了。我们四人分两组,两个人捆一下,我和谁捆的老板娘忘了,捆好后曾建明拿刀给电话线砍断了。抢完后我们从大门走的,我们到潢川后到电力宾馆开的房间,当夜在宾馆就分钱了,我分了贰仟元。在宾馆李明他们说才抢了一万多元。

2、被害人王xx陈述:大约凌晨1时30分左右,我和妻子付xx在家睡觉,我突然听到楼梯上有人往下走,我打开手灯,床边站4个人,其中一个高个,把我头发抓住,用刀在我耳朵上拍一下,对我胳膊上砍一刀,只听他说“拿十万元钱不然捅死你”一个圆脸抓住我老婆的头发,用刀砍她胳膊一刀,其中一个头戴蓝色方便袋的把我的手灯和手机拿走,抓我头发的高个把灯打开,一个1.6米左右,约有16-17岁的人把电视打开,开始找钱,抓我头发的高个朝楼上喊“李明,你们下来”,楼上一人说“让他拿钱,不然捅死他”头戴方便袋的人在床后柜子里找出2万多元钱、存款本及存款卡,高个用刀把我家凉衣服的铁丝砍断,把我和妻子手捆住,用枕巾把我们嘴塞住。他们拿的一个是砍刀,一个匕首,一个杀猪刀。他从我家拿走大约二万多现金,一个手机,存款本和卡被他们烧了。

3、被害人付xx陈述证实的情况与王xx基本一致。

4、同案人李明供述:2005年5月一天夜9点多钟,我、余金海、曾建明、洋洋、刘安新和小崔在城关沟北老包租的房子里,曾建明的女朋友李路也在场,余金海讲:“我给你们出个主意,搞个大钱花,我们抢大钱才够花”,我们几个都同意了,李路没说话,我们问余金海“谁有钱”,余金海说“俺们抢打米厂的老板”我说“我一块玩的王x家里有钱”,当晚9点多曾建明打“老包”电话后,说“老包讲等会刀就拿来”。一会儿老包和洋洋一块来,老包让洋洋分别拿出一把一尺多长的杀猪刀,另一把是一尺多长的齐头开山刀,洋洋从老包房子里找了个纸袋子装刀,将近11点时,我、曾建明、余金海、刘安心和洋洋出发,拦一辆出租车到魏岗街上后,我们等到当天夜里两点左右,余金海说“开始干”他把我们领到王x家,我说“我不进里面,王x家人都认识我”。紧接着,余金海、刘安新、洋洋和曾建明先翻到王庆家房顶,我顺着王x家门口的电线杆到王x家楼顶上观察,他们四个分别从二楼进到王x家屋里,我听见他们进入后说“别动”,过两分钟,我见王x家灯亮了,我从他家楼梯口见曾建明、刘安心、余金海三人各拿一把刀架王x父母身上(我不知当时为啥多出一把长刀)。洋洋拿一把收米用的探条在旁边来回走,等有10分钟后,他们不知谁喊我“李明,走”我下去后,见他们从王x家出来,我们往魏岗街南边跑,300米处有个水塘,刘安心将从王x家拿的探条扔到塘里,曾建明、余金海、洋洋把刀也扔到塘里,曾建明给李路打电话,让她找车来接我们,20分钟后,李路找辆昌河车把我们接到城关,到城关后,我们一块到电力宾馆曾建明开的房间后,曾建明从裤兜掏出一叠钱(全是新版100的)刘安心也掏出一叠100的钱,余金海掏出一叠10、50的钱,我们分钱李路也在场,李路问曾建明“哪来这些钱”曾说“刚抢的”我们说“抢魏岗王x家的”,余金海、刘安新、洋洋和我一样,分了2100元钱,李路分500元左右,曾建明分有3000元左右,他抢钱时第一个拿刀劫持王x父母,所以多分点。

当时,余金海头上还套一个塑料袋子,啥颜色不知道。抢王兴家时,除洋洋穿一件白色短袖衬衣,其他所有人穿黑色或暗色衣服,这次在王x家余金海还从他家抢走一部手机,余金海拿走用了。

5、同案人余金海供述:今年离现在大约1个月的一天夜里10点左右,在潢川沟北老包租的房子里,我和曾建明、刘安心、洋洋、李明五人闲谈,李明说“我知道魏岗乡王x家有钱,俺们到他家抢”我们都说好,曾建明打电话找老包,过一会老包送来两把刀(一把砍刀、一把钎刀),当天夜里10点多,我们五人一块带着刀到魏岗乡街上,等有一个小时左右,大约夜里12点半左右,我们进入王兴家,李明一直站在他家楼顶没进屋,我们四人进到屋里。我当时拿着一把钎刀进到楼下卧室,我头上套着一个塑料袋子,这个袋子是装刀用的,曾建明说“王x给俺哥砍坏了,你快拿10万元”。男的说没钱,建明用刀在他身上拍一刀,我看见床上有一串钥匙,把抽斗锁开了,里边有一个黑色小包,我估计有一万多元钱,我装在裤兜里,桌子上面放三个存折还有银行卡,曾建明让我把它烧了,李明在楼上说“不拿钱,你捅死他”。曾建明让李明在上边看好,李明说“没事,来人我有枪”。李明叫俺们把那俩口捆住,洋洋在屋找的一部手机我把他要过来了,曾建明用刀将凉衣服铁丝砍断两节,洋洋用铁丝捆女的,刘安心用铁丝捆男的,我和曾建明用毛巾将女的嘴堵住了。我们坐车回城关,曾建明从车窗户将两把刀扔到路边了。进屋抢钱时,曾建明拿一把开山刀、我拿一把钎刀、刘安心拿一把跳刀,洋洋在屋里找一根捣电用的棍。在电力宾馆,我分得1950元,因我拿一部手机,李明、刘安心、洋洋各分2300多元钱,曾建明分2600元,在之前给路路X元车费,后来,我、李明、洋洋各给路路X元,刘安心和曾建明给多少我不知道。

6、同案人刘安心供述:5月底的一天夜7、8点钟,在城关沟北的房子里,有我、李明、曾建明、金海、洋洋5个人,那天李明先提出来到魏岗街上办事,不知谁送来两把刀,我们坐车到魏岗街北头,李明说“这家很有钱,他儿叫王x,我认识,不能见面”。夜1点多钟,李明和金海先去一趟看怎么走,李明领着我们从后稻壳堆爬到这家二楼上(当时二楼正在盖房子),李明在楼梯口站着,我们4个从楼梯口进到卧室,突然床上男的用手电照,曾建明一把将他压到床上,当时曾建明和金海各拿一把刀,我拿一把不锈钢跳刀(匕首状)进屋后洋洋拿一根捣电用的棍,女的将灯按亮,金海用装刀的塑料袋套头上,洋洋给电视打开了,曾建明用刀往女的砍一刀,不叫她吭声,叫我找绳,建明用刀将铁丝砍断,我去捆男的,洋洋将女的捆了,曾建明用刀架在男的脖子上说“你儿给人家砍坏了,快拿10万块钱出来”,金海在床上找到钥匙把大柜开开了,我和洋洋在屋里翻找钱,我在衣服裤兜掏了一卷钱,不到2500元,洋洋找到一部手机,金海从大柜抽斗拿出一卷100、50的钱,曾建明要去了,金海从大柜抽斗把几个存折和卡烧了,李明在楼梯上说“你们用刀砍他”。建明叫李明在上面看好,李明说“没事,来10个人都不怕,我有枪”。临走时曾建明用毛巾将女的嘴堵住,李明领着我们从田埂走的,我把跳刀(匕首)甩到田里,李明打张琴琴的手机,过10分钟,张琴琴坐昌河车来了,我们上车,曾建明从车上将刀甩了,我从身上掏二百元钱给张琴琴付车费,到电力宾馆二楼房间,张琴琴接电话来了,在房间里,我从身上将钱掏给建明不到2500元钱,建明从身上掏一卷,不到1万元,张琴琴问钱哪来的,我们说在魏岗抢的钱。我们5个人平分,每人2300多元,建明说给张琴琴一点手机费,李明、金海、洋洋每人给50元,我给她100元,曾建明给没给我不知道。

7、同案人曾建明供述:2005年5月底,那天大约有10点钟,有我、李明、金海、刘安心、洋洋5个人在沟北“老包”租的房子里说没钱花了,然后李明提出一起去抢钱,我们同意了,我们租一辆车去魏岗街上一家米厂,到后李明说“我认识那家人,我负责把风,你们进屋抢”。等有二、三个小时左右,我们5个从那家屋后稻壳子翻墙头到那家二楼,李明站在二楼,我们4个下到一楼卧室,我拿一把开山刀,金海拿一把钎刀,刘安心拿一把开山刀,进屋后金海用一个兰色袋子蒙头,我、金海、刘安心用刀给男人的脖子架住了,给他逼到床上坐,我用刀对着那男人,洋洋用皮绳给女的手从后面捆住,金海给那女人嘴捂个破布,安心用刀对着他们在屋站着,我拿刀在屋里看着他们,金海开始搜屋,李明在楼上放风,金海把存折烧了,金海说“你儿给我们一块玩的砍坏了,你今天要拿10万元钱”金海用刀对那俩人背拍几下,李明在楼上急了说“再不拿钱用枪打你”金海在卧室的柜子里搜出一卷钱,我就和洋洋用他屋里铁丝给那两人捆一块,金海用破布捂住他俩的嘴,我怕不紧又用布给那女的嘴缠一下,洋洋从那男的裤子内搜出一手机被金海抢走。安心用刀先是控制那男的后来又去搜钱,他还和金海用刀拍那男的几下,我们抢完钱后是李明打给露露说我被人打坏了,让她租车来接我们。露露是我女朋友,也叫张琴琴。抢完后,我们5个人加露露在“电力宾馆”二楼房间分钱,金海搜的钱交给我,我给他们每人2350元,我多拿300元,我提出每人给露露150元,露露拿了750元。我有一米八,接下是安心、孙欢欢、李虎、三个人都在一米七五左右、金海有一米七二、李明有一米六六、小崔有一米六二、洋洋有一米六。

8、同案人张琴琴(李露)供述:2005年5月25日夜里大约1点多,我在吃拉面,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方xx打我手机问我在哪,方开车带我在三环路上兜风,李明打我手机说和曾建明在魏岗打架,曾被捅伤,赶快找车来接。方开着车带着我到魏岗中学碰见李明、曾建明、余金海、刘安心、洋洋五人,路上曾建明和李明分别从车上扔一把长刀,交警队对面他们下车,余金海给200元车费,我在心连心下车,方没要我付的车费,我打曾的手机,曾说他们在电力,到电力后,他们分钱时,我才知道他在魏岗抢钱的事。他们抢后没分钱之前,建明说:我们每个人给路路一点手机费。李明、金海、安心三个人各给我50元,建明、洋洋二人各给我100元。

9、证人李xx证言:凌晨1点50分,我听到王xx家有动静,我打他家电话二次一直没人接,后听到他家跑出几个人,又听到付xx喊有小偷,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10、证人简xx证言:昨天夜里12点30分左右,我从街上到王老营去,发现有5个男青年,我到王营呆了一个多小时往回走,听到付xx喊她家进贼了。

11、证人方xx证言:5月底的一天0时许,李露打电话让我去吃拉面,后她接电话说要打的到魏岗接人,我就说帮她跑一趟,车开到106国道至魏岗下去约1公里处,有三、四个青年人就上车了,到保险公司土路上下的车。

12、物证照片。

13、辨认笔录。

1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方位图。

15、年龄证明。

16、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17、抓获经过。

12、身份证明。

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调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其没有参与预谋,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经查,有其他同案人供述均能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参与预谋的事实;且被告人杨某某在实施抢劫犯罪中的行为积极主动,其辩称是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23年2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潘艳

人民陪审员彭福兴

人民陪审员许学立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方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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