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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案

时间:2001-1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一中行初字第226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1)一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银行,住所地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中国银行营业部风险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女,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职员。

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戊,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己,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第三人:北京亚洲电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靳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斯某某,男,北京亚洲电视城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原告中国银行认为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行政行为违法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1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北京亚洲电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视公司)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本院于2001年8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追加亚视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之后,本院于2001年8月21日和2001年10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国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与刘某丙、被告市工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戊与李某己、第三人亚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9年9月14日,市工商局根据亚视公司的申请,作出京市字第X号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以下简称X号登记证),确定内容如下:抵押人为亚视公司,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抵押合同为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99中营信抵字第X号;抵押物的名称为演播设施;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金;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为贷款1200万元;抵押担保总金额为1200万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1999年9月15日至2000年9月14日。

原告中国银行诉称:1999年9月10日,其与亚视公司签订合同编号99中营信抵字第X号抵押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其与亚视公司到市工商局办理抵押物登记。市工商局对亚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审查后,于1999年9月14日作出X号登记证。其在取得抵押权后,依合同约定向亚视公司发放了1200万元的贷款。但是,市工商局于2001年3月15日向其送达了“关于撤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通知”,其才得知由于亚视公司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X号登记证被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并撤销该登记证。其认为,市工商局作为法定登记机关,对抵押人提交的文件负有审查义务。市工商局在审查中没有认真审查,草率的颁发了抵押物登记证,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市工商局颁发的0059登记证违法。

被告市工商局辩称:根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要承担责任。作为登记主管机关,本局只对申请人亚视公司提交的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因此,本局根据亚视公司及中国银行的申请及其提交的相关材料,经现场勘验,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登记要件,遂颁发了X号登记证。后,本局在对抵押物登记实施监督中,发现亚视公司在申请时提交的证明文件虚假,除1辆发电车外,其他的动产均是亚视公司从天津金大陆发展有限公司以租代买的方式租进的设备,亚视公司没有所有权。因此,亚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亚视公司作出罚款(略)元的行政处罚,并撤销了X号登记证。虽然,本局对亚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撤销了登记证,但撤销登记证的行为也不能说明本局颁发X号登记证行为违法。因此,本局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不成立,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亚视公司未提交书面诉讼意见,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被告市工商局的答辩意见。

被告市工商局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告中国银行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第三人亚视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在开庭前已经安排当事人交换证据。

被告市工商局所举证据如下:

1.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2.99中营信贷字第X号借款合同

3.合同编号99中营信抵字第X号抵押合同

4.抵押物发票

5.抵押物清单

6.中国银行与亚视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各自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7.亚视公司董事会决议

8.中国银行授权书

9.中国银行证明

10.动产抵押物登记现场勘验笔录

11.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12.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送达回证

13.京工商处字[200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4.关于撤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通知

15.撤销通知书回证

在本案审理中,由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抵押登记物的所有权问题。经本院许可,市工商局又提交了以下证据:

16.亚视公司对抵押登记问题的说明

17.天津金大陆有限公司与亚视公司之间的技术服务合同及附件

18.对亚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询问笔录

19.对天津金大陆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询问笔录

20.亚视公司自有设备发电车的原始发票

21.亚视公司向天津金大陆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的凭证

22.天津金大陆有限公司向亚视公司开具的租机费发票

原告中国银行提供的证据包括:

1.99中营信贷字第X号借款合同

2.合同编号99中营信抵字第X号抵押合同

3.京市字第X号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4.提款申请书

5.贷款发放凭证

6.京工商发(2001)X号撤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通知

7.京工商处字(200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证据经过法庭质证,中国银行对市工商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争议,亚视公司对市工商局所举证据无争议意见。中国银行与市工商局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是否适用本案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市工商局以证据1—3证明亚视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向市工商局申请颁发企业动产抵押登记证。中国银行认为以上3份证据证明了其与亚视公司间设立的抵押关系;市工商局以证据4—5证明亚视公司在申请时提交的抵押物的名称、价格、物品的型号等情况,符合形式规定。中国银行对此无异议:市工商局以证据6—9证明亚视公司与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经过双方法定代表人同意,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登记工作。中国银行无异议:市工商局以证据10证明亚视公司提出登记申请后,市工商局对抵押物进行了现场勘验。中国银行认为市工商局虽对抵押物进行了勘验,但在勘验中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未查明抵押物的所有权;市工商局以证据11—12证明作出X号登记证及颁发的程序合法。中国银行同意上述证据,但其认为市工商局没有尽到实质性审查义务;市工商局以证据13—15证明其以亚视公司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为由,依法对亚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撤销了该登记证,并告知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罚款和撤销登记证的行政决定没有异议。但认为市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后,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影响了对亚视公司及时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市工商局以证据16—22证明亚视公司在申请办理X号登记证时提交的证明材料虚假,其对于抵押物不享有所有权。中国银行同意。

中国银行以证据1—2证明中国银行与亚视公司依法缔约设立抵押关系。市工商局认为中国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中国银行在与亚视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同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中国银行以证据3—5证明其经市工商局抵押登记,依法取得对登记财产的抵押权,后依约定对亚视公司贷款。市工商局对此无异议;中国银行以证据6—7证明市工商局X号登记证违法,并证明其因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使其丧失了经合法登记取得的抵押权。市工商局认为两份证据说明了市工商局在对亚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向中国银行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且明确收回X号登记证。

被告市工商局提供以下法律依据,用于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2.《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X号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X号

5.《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国银行认为《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只是工商局的内部操作规范,不能作为定案的法律依据。并提出,市工商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且提出,市工商局颁发登记证和行政处罚时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前后做法矛盾。因此,市工商局举出的法律依据不能证明其颁发的X号登记证只是程序性审查的主张。

本院经合议庭评议,认证如下:

被告市工商局提交的证据1—3能够证明亚视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后向市工商局申请颁发企业动产抵押登记证;证据4、5能够证明亚视公司在申请时提交的抵押物的名称、价格、物品的型号等情况,书面形式合格;证据6—9、11、12证明市工商局为亚视公司办理X号登记证的程序合法;证据10能够证明市工商局对亚视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现场勘验的经过;证据13—15能够证明市工商局以亚视公司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为由,依法对亚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撤销了该登记证,并告知中国银行;证据16—22能够证明市工商局在对X号登记证监督过程中,确认亚视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虚假,证明了亚视公司对其中大部分财产不享有所有权。

原告中国银行的证据1—5能够证明中国银行与亚视公司依法缔约设立抵押关系,依法取得对登记财产的抵押权,后依约定对亚视公司贷款;证据6—7能够证明市工商局发现亚视公司违法骗取X号登记证后,对亚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撤销X号登记证,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行政处罚决定而失效。

亚视公司对中国银行和市工商局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的质证意见没有发表反驳意见。

本院根据认证确认事实如下:1999年9月10日,中国银行与亚视公司签订合同编号99中营信抵字第X号抵押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亚视公司作为抵押人、中国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申请市工商局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市工商局根据亚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于1999年9月10日查验抵押物,制作了现场笔录,同年9月14日,市工商局向亚视公司和中国银行颁发了X号登记证。之后,中国银行依据其与亚视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99中营信抵字第X号抵押合同及X号登记证向亚视公司贷款人民币1200万元。

2001年1月4日,市工商局以亚视公司在申请办理X号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证的行为违法为由,依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亚视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撤销京市字第X号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2001年3月15日,中国银行收到市工商局关于撤销X号登记证的通知。中国银行不服,以市工商局审查不严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市工商局颁发的京市字第X号登记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登记行政行为是抵押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须在办理抵押物登记后,方能生效。市工商局作为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主管机关,依法享有对管辖企业的抵押人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提出抵押登记的申请进行审查,颁发登记证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应当是抵押人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法律除规定抵押财产的范围,对于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或者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不得用于抵押。

市工商局在受理亚视公司的登记申请,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程序中,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亚视公司申请抵押的企业动产进行审查。其在查验亚视公司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的同时,还应当查验用于抵押的企业动产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抵押的情况。

亚视公司在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时,未向市工商局声明其抵押物的合法产权。市工商局在办理抵押登记审查过程中,虽然查验了亚视公司提交的有关材料,并对抵押物进行了勘验,其作出的X号登记证从形式上合法。但是,由于亚视公司在申请时,向市工商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隐瞒了其对大部分抵押物没有合法产权的事实,使市工商局未能审查出抵押物的合法产权,造成X号登记证内容不合法,亚视公司与市工商局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工商局在事后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进行监督中,发现亚视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对亚视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撤销并收回了X号登记证。至此,市工商局以行政处罚为由撤销了X号登记证,使X号登记证自被撤销之日起即无效。中国银行对已经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以司法判决的形式确认该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支持。

中国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其在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享有对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的权利。中国银行在与亚视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没有对亚视公司用于担保的抵押物的权属尽到核实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鉴于中国银行在提起诉讼前,X号登记证已经无效,其坚持以一个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确认判决已经失去实际意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略)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原告中国银行负担(略)元(原告中国银行已经预交80元,其余(略)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饶亚东

代理审判员梁菲

代理审判员强刚华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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