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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03-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商初字第041号

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0)海商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1969年9月出生,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1971年7月出生,住所(略)。

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X号东方洋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厉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庞某某,男,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案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洋航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其于1998年10月10日起在被告所属“洋浦”轮任加油工作,到2000年1月止,南洋航运拖欠其工资、船员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38,837.20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资、伙食费及其相应利息。被告南洋航运在庭审中对原告主张的其拖欠工资、伙食费的事实及数额均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南洋航运同意支付给陈某某人民币38,837.20元。

二、南洋航运同意负担并支付陈某某为实现该项债权而申请船舶债权登记所产生的申请登记费人民币500元。

三、陈某某同意放弃对南洋航运所欠上述款项相关利息的主张。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3元由南洋航运负担。

上述各款项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或可以从拍卖“洋浦”轮所得价款中直接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葛荣平

审判员蔡斌航

审判员梁旭

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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