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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徐某某伪造金融票证案

时间:2002-03-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年高刑终字第0000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年高刑终字第(略)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4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象山县,大专文化,北京三峡经济开发集团总裁助理,住(略);因涉嫌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00年3月14日被羁押,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乙,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44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临忻市,研究生文化,北京仟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因涉嫌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00年3月13日被羁押,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方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一案,于二ΟΟ一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期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02年3月5日,指控上诉人徐某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另行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淑平

代理审判员陈佳

代理审判员许秀

二ΟΟ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任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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