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0)海商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54岁,汉族,原“东海”轮轮机长,现住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门李府街X号X幢X单元X室。
委托代理人全某某,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X号东方洋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历某某,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邓某、陈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于1999年3月18日至1999年12月30日依约在被告所属的“东海”轮任职,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其工资、伙食费、劳务费、洗舱费等共计14,966.11美元。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等14,966.11美元,并赔偿4,500美元(相当于其在船三个月的工资)损失。
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所欠原告工资总额未有异议,但认为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不合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张某某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23,919.39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820元和债权登记申请费500元,由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德福
审判员冯明岗
代理审判员王茂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某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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