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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电气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时间:2001-06-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一中知初字第40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1)一中知初字第X号

原告通用电气公司((略)),住所地美国纽约州斯克内克塔迪里弗路X号((略),N.Y.,(略))。

法定代表人哲·彻斯肯(JayL.(略))。

委托代理人董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4月9日,该委员会电学申诉处处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女,汉族,出生于1969年1月19日,该委员会审查员,住(略)。

原告通用电气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于2000年9月1日作出的第X号复审决定(以下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1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通用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某、陈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委托代理人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第X号决定认为:

由于该专利申请于1991年12月20日提出,因此对本案的审理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在原告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和5是独立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用来再现物体的三维CT图象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5涉及“一种用来再现物体的三维CT图象的装置”。虽然在说明书的发明目的和技术方案中文字上涉及上述方法和装置,但是在真正反映该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说明书实施例部分,仅记载了实现上述方法的步骤,而未记载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步骤完全对应的权利要求5的有关装置的构成,特别是权利要求5中涉及的“确定…平面积分值的装置,确定相应的球壳的装置,定义装置,确定一组共轴的积分平面的装置,旋转装置,积分装置,除法装置,和变换装置”等具体装置在说明书中找不到依据,而且在说明书附图1~21中,这其中也包括原告在意见陈某书中特别强调的附图1和附图,也未见到描述所述装置具体结构及连接关系的方框图。故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是不能允许的。鉴于与权利要求5不能被允许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6~8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理由,专利复审委作出第X号复审决定,驳回原告通用电气公司的复审请求,维持中国专利局于1997年10月30日作出的驳回决定。

原告通用电气公司不服第X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通用电气公司诉称:

1.被告驳回原告复审请求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并且违反了法定程序。首先,被告没有就原驳回决定是否正确作出说明,也没有就原告的复审请求作出实质性的评述,而以另外的理由,并引用完全不同的法律条款驳回了原告的复审请求,其法律适用是错误的。其次,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先审级未处理的事项通常不能由在后审级超前审理,以避免对当事人的审级损失。”被告在未对原审查“一通”、“二通”和“驳回决定”所指出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问题作出任何实体评述的情况下,又提出了新的基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复审意见,使原告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审级来考虑和答复这一问题。原告的这一损失是由于被告在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时违反了中国专利局的生效的行政规章所规定的法定程序而造成的。再者,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针对的是完全不同的问题。被告第X号决定所维持的“驳回决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都与原“驳回决定”毫不相干,其“维持”的内容和依据都没有证据支持。

2.被告认定事实错误。本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是方法权利要求,而权利要求5是产品权利要求。原告在一个相同的发明构思之下提出了两项不同的发明而以方法和产品权利要求分别限定是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的。本专利申请是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下的两个不同的发明。这一思想清晰地贯穿于整个申请之中,从发明名称、涉及技术领域、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到权利要求书,对方法和装置的提及总是结伴而行的,也就是说原告的直接目的就是获得方法和装置两个发明。第X号决定认为“仅仅是在发明目的和技术方案中文字上涉及方法和装置”的结论是不符合事实的。由于权利要求5中所披露的技术方案(而非其各组成部分的称谓)已在说明书的技术方案部分完全披露,因此权利要求5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被告以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为由提出的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结论,是违背事实的。

综上,原告通用电气公司认为被告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且违反了法定程序。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第X号复审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对本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被告专利复审委辩称:

1.造成审级损失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在后审级提前审理了在先审级尚未审理的事项,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是本案的前审部门在实质审查中已经审查过的条款,因此本案在复审程序中对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审理并未造成审级损失。

2.专利复审委在对复审请求的审理中,除了遵循避免审级损失原则以外,还应当遵循依职权调查原则和程序经济原则。故专利复审委在保证避免审级损失的前提下,可以不拘泥于驳回决定所涉及的事实和理由对案件的审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这其中包括可以对前审已经审过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再次审查。

3.对权利要求的支持仅体现在技术领域、发明目的、技术方案的文字部分是不够的,而应该得到说明书中相关实施例的支持。原告虽然在说明书的发明目的和技术方案中文字上涉及上述方法和装置,但是在真正反映该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说明书实施例部分,仅记载了实现上述方法的步骤,而未记载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步骤完全对应的权利要求5的有关装置的构成,特别是权利要求5中涉及的旋转装置、积分装置等具体装置在说明书中找不到依据。而且在说明书附图1~21中,也未见到描述所述装置具体结构及连接关系的方框图。

因此,被告认为第X号决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是正确的,请求本院驳回原告起诉,维持第X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原中国专利局于1991年12月20日受理、申请号为(略).5、名称为“由锥形束x射线投影数据再现物体三维CT图象用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人是通用电气公司。原中国专利局于1992年7月8日公布的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共有8个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和5如下:

“1.一种用来由锥形束投影数据再现物体三维图象的方法,此锥形束投影数据是以通过物体线积分的形式,对于多个X射线源位置Si中的每一个位置作为归一化检测器平面上的二维数据组而组成的,此归一化平面包含原点,并垂直于由每一特定的源位置Si至该原点的直线,上述方法包括:

确定代表对于氡空间中一组平面φj上的平面积分的值,对于每一种源位置Si:

在氡空间中确定相应的球壳,在该球壳上的氡数据可被求出,确定平面φj与对应于特定源位置Si的球壳的交线,并在该球壳上确定一组圆Dij,而且,对于这组圆Dij中的每个圆来说:

将旋转轴定义为,经过此特定的源位置Si而与此特定圆Dij相交,且与此特定圆Dij的平面正交的一条直线;

确定一组共轴的积分平面Qijk此积分平面Qijk中的每一个都包含此特定的旋转轴,并且与此特定的圆Dij相交以确定氡数据点Rijk的位置,而且此积分平面Qijk在相应的直线Lijk上与归一化检测器平面相交,而且,对于此归一化检测器平面上的每条直线Lijk来说:

将相应的积分平面Qijk转动一个小角度δβ,以确定以相应的直线Lijk',与此归一化检测器平面相交的平面Qijk';

沿着直线Lijk和Lijk'进行积分,以求出相应的加权的线积分Jijk和Jijk',而且

将此加权的线积分Jijk,和Jijk'之差除以旋转角δβ,以得出在特定点Rijk处氡数据的径向导数;而且

在表示对于这组平面φj的平面积分值上进行逆氡变换,以便再现该物体的图象。

5.一种用来由锥形束投影数据再现物体三维图象的装置,此锥形束投影数据是以通过物体线积分的形式,对于多个X射线源位置Si中的每一个位置作为归一化检测器平面上的二维数据组而组成的,此归一化检测器平面包含原点,并垂直于由每一特定的源位置Si至该原点的直线,上述装置包括:

用来确定代表对于氡空间中一组平面φj上的平面积分值的装置,对于每一种源位置Si:

在氡空间中确定相应的球壳,在该球壳上的氡数据可被求出,确定平面φj与对应于特定源位置Si的球壳的交线,并在该球壳上确定一组圆Dij,而且,对于这组圆Dij中的每个圆来说:

将旋转轴定义为,经过此特定的源位置Si而与此特定圆Dij相交,且与此特定圆Dij的平面正交的一条直线;

确定一组共轴的积分平面Qijk,此积分平面Qijk中的每一个都包含此特定的旋转轴,并且与此特定的圆Dij相交以确定氡数据点Rijk的位置,而且此积分平面Qijk在相应的直线Lijk上与归一化检测器平面相交,而且,对于此归一化检测器平面上的每条直线Lijk来说:

将相应的积分平面Qijk转动一个小角度δβ,以确定以相应的直线Lijk',与此归一化检测器平面相交的平面Qijk';

沿着直线Lijk和Lijk'进行积分,以求出相应的加权的线积分Jijk和Jijk',而且将此加权的线积分Jijk和Jijk'之差除以旋转角即,以得出在特定点Rijk处氡数据的径向导数;以及用来在表示对于这组平面φj的平面积分值上进行逆氡变换,以便再现该物体图象的装置。”

在中国专利局的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审查部门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为一方法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为一装置独立权利要求,但二者所要求保护的为同一发明,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一项发明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规定,因此权利要求1和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不能被允许。原告于1997年6月14日对此通知书作出回复,并提交了重新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在意见陈某书中原告主要陈某了新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5属于两项发明、具有单一性的理由。原告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5如下:

“1.一种用来再现物体的三维CT图象的方法,该方法的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采用一个锥形束X射线源和相应的归一化检测器平面,该平面具有原点并参照所述源定位,以便对物体扫描和得到锥形束投影数据,所述锥形束投影数据是取通过物体线积分的形式,对多个X射线源位置中的每一个来说,作为所述检测器平面上设定的二维数据,其中所述线积分中的每一个垂直于所述源位置中的每一个和所述原点之间所确定的直线;

确定代表对于氡空间中一组平面(φj)上的平面积分的值,对于每一种源位置(Si):

在氡空间中确定相应的球壳,在该球壳上的氡数据可被求出,确定平面(φj)与对应于源位置(Si)的球壳的交线,并在该球壳上确定一组圆(Dij),而且,对于这组圆(Dij)中的每个圆来说:

将旋转轴定义为,经过此源位置(Si)而与此圆(Dij)相交,且与此圆(Dij)的平面正交的一条直线;

确定一组共轴的积分平面(Qijk),此积分平面(Qijk)0中的每一个都包含此旋转轴,并且与此圆(Dij)相交以确定氡数据点(Riik)的位置,而且此积分平面(Qijk)在相应的第一直线(Lijk)上与归一化检测器平面相交,而且,对于此归一化检测器平面上的相应的第一直线(Lijk)来说:

将相应的积分平面(Qijk)转动——个小角度δβ,以确定以相应的第一直线(Lijk')上与此归一化检测器平面相交的平面(Qijk');

沿着第一直线(Lijk)和(Lijk')进行积分,以求出相应的加权的第一线积分(Jiik)和(Jiik'),将此加权的第一线积分(Jijk)和(Jijk')之差除以旋转角δβ,以得出在点(Rijk)处氡数据的径向导数;以及在表示对于这组平面(φj)的平面积分值上进行逆氡变换,以便再现该物体的图象。

5.一种用来再现物体的三维CT图象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锥形束X射线源和相应的归一化检测器平面,该平面具有原点并参照所述源定位,以便对物体扫描和得到锥形束投影数据,所述锥形束投影数据是取通过物体线积分的形式,对多个X射线源位置中的每一个来说,作为所述检测器平面上设定的二维数据,其中所述线积分中的每一个垂直于所述源位置中的每一个和所述原点之间所确定的直线;

确定装置,用于确定代表对于氡空间中一组平面(φj)上的平面积分的值,对于每一种源位置(Si):

在氡空间中确定相应的球壳的装置,在该球壳上的氡数据可被求出,确定平面(φj)与对应于源位置(Si)的球壳的交线,并在该球壳上确定一组圆(Dij),而且,对于这组圆(Dij)中的每个圆来说:

定义装置,用于将旋转轴定义为,经过此源位置(Si)而与此圆(Dij)相交,且与此圆(Dij)的平面正交的一条直线;

确定一组共轴的积分平面(Qijk)的装置,此积分平面(Qijk)中的每一个都包含此旋转轴,并且与此圆(Dij)相交以确定氡数据点(Rijk)的位置,而且此积分平面(Qijk)在相应的第一直线(Lijk)上与归一化检测器平面相交,而且,对于此归一化检测器平面上的相应的第一直线(Lijk)来说:

旋转装置,用于将相应的积分平面(Qijk)转动一个小角度(δβ),以确定在相应的第一直线(Lijk')上与此归一化检测器平面相交的平面(Qijk');

积分装置,用于沿着第一直线(Lijk)和(Lijk')进行积分,以求出相应的加权的第一线积分(Jijk)和(Jijk');除法装置,用于将此加权的第一线积分(Jijk)和(Jijk')之差除以旋转角(δβ),以得出在点(Rijk)处氡数据的径向导数;以及变换装置,用于在表示对于这组平面(φj)的平面积分值上进行逆氡变换,以便再现该物体的图象。”

专利局审查部门针对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仍未克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的缺陷,即权利要求1和5仍为一项发明,因此仍然不能被允许。对此,原告再次陈某了权利要求1和5符合有关单一性规定的理由,并认为审查员引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属于引用条款不当。审查部门于1997年10月30日rAY-述理由驳回了该申请。在驳回决定中,审查部门指出:权利要求1和5属于同一项发明,不适用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因而原告陈某的有关权利要求1、5符合单一性规定的理由不成立,从而未能克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缺陷。

原告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1998年2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请求复审的主要理由是:有关方法的权利要求1和有关装置的权利要求5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发明,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员坚持以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依据不接受权利要求1和5,显然属于引用条款不当。而且这些专利在日本、欧洲和美国的相应专利申请都已被允许。

在前置审查程序中,专利局原审查部门仍坚持原驳回决定。

专利复审委在对本案进行复审中,于1999年7月2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由于在说明书实施例部分,仅记载了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的再现物体三维CT图象的方法的步骤,而未记载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步骤对应的在权利要求5中涉及的“确定装置、定义装置、确定一组共轴的积分平面的装置、旋转装置、积分装置、除法装置和变换装置”等具体装置,而且在说明书附图部分也未见到与所述装置有关的方框图,因此,权利要求5~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是不能允许的。

原告在1999年10月8日作出的意见陈某书中指出:在本申请相应的美国申请以及欧洲和日本申请的审理过程中,方法和装置权利要求都被认为具有单一性,故参照授权的美国专利权利要求书修改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以证明本申请具有单一性。另外,权利要求5中的装置示于图1和图7,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的执行所述装置的功能的基本的计算机的部件,没有必要进行详细的描述。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和5分别为:

“1.一种用来再现物体的三维CT图象的方法,该方法的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采用一个锥形束X射线源和相应的归一化检测器平面,该平面具有原点并参照所述源定位,以便对物体扫描和得到锥形束投影数据,所述锥形束投影数据取通过有器官的所述物体线积分的形式,对多个X射线源位置中的每一个来说,作为所述检测器平面上设定的二维数据,其中所述线积分中的每一个垂直于所述源位置中的一个和所述原点之间所确定的直线;

对于每一种源位置(Si),确定代表对于拉冬空间中一组平面(φj)上的平面积分的值,在拉冬空间中确定相应的球壳,在该球壳上可求出拉冬数据,平面(φj)与对应于源位置(Si)的球壳的交线在该球壳上确定一组圆(Dij),而且,对于这组圆(Dij)中的每个圆来说:

将旋转轴定义为,经过此源位置(Si)而与此圆(Dij)相交,且与此圆(Dij)的平面正交的一条直线;

确定一组共轴的积分平面(Qijk),此积分平面(Qijk)中的每一个都包含此旋转轴,并且与此圆(Dij)相交以确定拉冬数据点(Rijk)的位置,而且此积分平面(Qijk)在相应的第一直线(Lijk)上与归一化检测器平面相交,而且,对于此归一化检测器平面上的每条第一直线(Lijk)来说:

将相应的积分平面(Qijk)转动一个小角度(δβ),以确定在相应的第一直线(Lijk')上与此归一化检测器平面相交的平面(Qijk');

沿着第一直线(Lijk)和(Lijk')进行积分,以求出相应的加权的第一线积分(Jijk)和(Jijk'),

将此加权的第一线积分(Jijk)和(Jijk')之差除以旋转角(δβ),以得出在点(Rijk')处拉冬数据的径向导数;以及

在表示对于这组平面(矽》的平面积分值上进行逆拉冬变换,以便重建该物体的图象。

5.一种用来再现物体的三维CT图象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锥形束X射线源和相应的归一化检测器平面,该平面具有原点并配置成使所述源和检测器平面有效地对物体扫描和得到锥形束投影数据,所述锥形束投影数据是取通过物体线积分的形式,对多个X射线源位置中的每一个来说,作为所述检测器平面上设定的二维数据,其中所述线积分中的每一个垂直于所述源位置中的一个和所述原点之间所确定的直线;

用于对于每一种源位置(Si)确定代表对于拉冬空间中一组平面(φj)上的平面积分的值的装置,在拉冬空间中确定相应的球壳的装置,在该球壳上的拉冬数据可被求出,平面(φj)与对应于源位置(Si)的球壳的交线在该球壳上确定一组圆(Dij),而且,对于这组圆(Dij)中的每个圆来说:

定义装置,用于将旋转轴定义为经过所述源位置(Si)而与所述此圆(Dij)相交,且与所述此圆(Dij)的平面正交的一条直线;

确定一组共轴的积分平面(Qijk)的装置,此积分平面(Qijk)中的每一个都包含此旋转轴,并且与所述圆(Dij)相交以确定拉冬数据点(Rijk)的位置,而且此积分平面(Qijk)在相应的第一直线(Lijk)上与归一化检测器平面相交,而且,对于此归一化检测器平面上的相应的第一直线(Lijk)来说:

旋转装置,用于将所述相应的积分平面(Qijk)转动一个小角度(δβ),以确定在相应的第一直线(Lijk')上与所述归一化检测器平面相交的平面(Qijk');

积分装置,用于沿着第一直线(Lijk)和(Lijk')进行积分,以求出相应的加权的第一线积分(Jijk)和(Jijk'),除法装置,用于将此加权的第一线积分(Jijk)和(Jijk')之差除以旋转角(δβ),以得出在点(Rijk)处拉冬数据的径向导数;以及

变换装置,用于在表示对于这组平面(φj)的平面积分值上进行逆拉冬变换,以便重建该物体的图象。”

2000年8月29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X号决定,以原告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为理由,维持专利局于1997年10月30日作出的驳回原告(略)号发明专利申请的决定。

在本院开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未表示异议,对第X号决定是以原告于1999年10月8日向被告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为基础作出一节无异议。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专利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1~5行写道:“数据获得系统32是接在具有代表性的处理机34上的,后者被用来再现物体20的三维图像,即根据本发明从通过物体20的线积分中,计算出对于一组平面的平面积分,并在此平面积分上完成拟逆拉冬变换,以便再现出物体20的三维图像。”原告以此认为说明书实施例部分披露的功能较复杂的计算机装置(即处理机34)按其所含计算机程序完成的功能划分,则可以得到权利要求5的具体装置。故原告主张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部分对权利要求5的务必要技术特征提供了充分的支持。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局驳回决定、第X号决定、审查意见通知书、复审请求书、复审通知书、意见陈某书、当事人开庭陈某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权利要求5~8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2.8在关于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中规定:“对于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当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是一个由各个子装置构成的一个完整装置的整体技术方案,因此,应当也必须满足上述有关规定。经审查,本专利在说明书尤其是说明书实施例部分,仅记载了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关方法的步骤,而未具体记载与权利要求5相对应的有关装置的构成。特别是权利要求5中涉及的具体装置在说明书中找不到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有关内容中直接得到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各具体装置的结构及其之间的连接关系,即不能得到权利要求5的“用来再现物体三维图象的装置”的具体技术方案。故原告主张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5的各必要技术特征提供了充分的支持,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了审级损失

首先,从审查决定和复审决定所涉法律条款的内容和关系来看,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该规定是对专利权利要求内容的法定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该规定是对独立权利要求撰写形式的法定要求。由于法律法规并未对涉及这两个法律条款问题的专利审查顺序作出明确规定,故原告主张被告行为违反《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给其造成审级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其次,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专利复审委在对复审请求的审理中,可以依职权调查,即专利复审委可以不限于驳回决定所涉及的事实和理由对所涉专利的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再次,被告在复审过程中已书面通知原告本专利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具体问题,原告也对此进行了明确的意见陈某,并为此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可见,原告在复审过程中,完全有足够的时间来考虑和答复本专利不符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问题。故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审级损失亦缺乏事实根据。因此,被告在复审程序中对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审理并未给原告造成审级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通用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专利复审委作出的第X号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X号复审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通用电气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通用电气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30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马来客

代理审判员赵静

代理审判员苏杭

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侯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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