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与林某乙债务纠纷案

时间:2000-03-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南民终字第124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出生,海南省琼海市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甲,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乙,女,汉族,一九五一年十月出生,海南省文昌市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住(略)。

上诉人陈某某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通什市人民法院(1999)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林某乙与陈某某签订一份书面协议,该协议约定,林某乙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交给陈某某人民币4万元《注借款》,并经两人磋商同意以4万元和通什市保险公司蔡黎明合资购买解放牌汽车五吨一辆搞运输生意;陈某某经济短缺,只能利用本人名誉和蔡黎明参股,以体力劳动来提取报酬,在运输未回本之前,所得的利润两人平均分配等。林某乙备好四万元后,当天和陈某某一起到通什某歌舞厅亲自将四万元直接交给蔡黎明,作为合伙购买汽车的资金。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陈某某与蔡黎明签订租车协议书,并以林某乙交给蔡黎明的四万元购车款作为租车押金,三方经营运输生意到一九九九年八月止。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林某乙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陈某某归还借款四万元。原审法院调解无效,判决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天内赔偿给原告林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

陈某某不服,以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且判决结果完全脱离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的事实没有事实依据为理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作出公正判决。

林某乙以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且判决结果完全符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有事实依据为理由给予答辩,请求给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林某乙与陈某某磋商同意以四万元人民币和通什市财保公司蔡黎明合资购买解放牌汽车五吨一辆。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陈某某同志由于经济短缺,无法与财保公司蔡黎明参股,只能利用本人的名誉和蔡黎明参股,陈某某同志只能以体力劳动来提取报酬《指司机》”。同时该协议特别注明:“体力劳动报酬这部分,所指的是购买车辆运输没有回本之前,所得的利润两人平均分配。在购买车辆运输回本后,车辆归于蔡黎明和林某乙两人所得,另林某乙那一份,所得利润俩人平均分配”。林某乙备好四万元后,当天和陈某某一起到通什某歌大厅亲自将四万元直接交给蔡黎明,作为合伙购买汽车的资金。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蔡黎明作为甲方,陈某某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并经海南省通什市公证处公证。尔后三方合伙经营运输生意至一九九九年八月份止。同年九月二十一日林某乙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陈某某归还借款四万元。原审法院调解无效。判决: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天内赔偿给原告林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经本院审理,陈某某坚持按协议内容与事实进行处理,不存在与林某乙借款四万元之事实,不同意返还四万元。林某乙坚持林某春借款四万元,应予返还。双方各持已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林某乙交四万元给蔡黎明,是作为合伙购买汽车搞运输的资金,但陈某某未经林某乙同意,却擅自将购车资金四万元作为押金与蔡黎明签订运输协议,违背林某乙的真实意思,因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陈某某承担。陈某某以三方的关系系合伙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可另行起诉。原审判决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0元由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某昌

代理审判员郑宇

代理审判员李雪茹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曾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