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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事实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魏某某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居民身份证、刘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事实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案

时间:2001-11-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一中刑初字第2257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一中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某人周某某,男,3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市东城区X街道生产服务合作联社饮食中心工作人员,住(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0年5月21日被某押,同年6月28日被某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蒋某,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人魏某某,男,47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景县,大学文化,中共中央办公厅老干部局行政处处长,住(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0年5月27日被某押,同年6月28日被某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付某某,北京市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人刘某甲,男,3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某连云港市,小学文化,江苏某连云港市赣榆县X镇X村农民,住(略)。1996年8月因伪造公章被某以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0年6月5日被某押,同年7月14日被某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2001)第X号起诉书某控被某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事实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某人魏某某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某人刘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事实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健、杨琦出庭支持公诉。被某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蒋某、被某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付某某、被某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一、被某人周某某、魏某某于1996年至1999年底,谎称可以办理北京市居民户口,并由周某某分别伙同被某人刘某甲等人伪造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等印章、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后,由魏某旁提供给陈某某、崔某某等13人,骗取人民币共计92.5万元,交给由周某某人民币50.5万元。

二、被某人周某某于1997年至2000年初,谎称可以办理北京市居民户口,并分别伙同被某刘某甲等人伪造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等印章、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后,提供给王某、王某癸等15人,骗取人民币共计32.5万元。

三、被某人周某某伙同郭万义(另案处理)于1998年,谎称是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可以提拔干部,伪造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调配局印章、中共中央组织部省地干部推荐表提供给张东岭、郝某某,骗取人民币共计5000元。

四、被某人周某某、魏某某伙同他人于1996年至1999年,先后伪造了北京市公安局德胜门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北京市公安局永定路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等印章后,又伪造了王某景、王某、苏某、苏某、饶禹、孟晓棠的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户口薄及王某景、孟晓棠的居民身份证,并伪造了周某某与王某景、魏某某及王某某的结婚证。

五、被某人周某某、刘某甲于1999年底至2000年初,伪造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的印章后,使用上述印章伪造了上述单位的《关于某正云南省昆明市两级法院重复查封房地产的错误决定》、《关于某止执行并立即解冻北京中地科技经济贸易公司在北京的房地产及其他物品》、《暂缓执行书》4份国家司法机关公文。

六、被某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于1998年底,伪造了北京市东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印章后,又伪造了振兴网吧娱乐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5份国家机关证件。

七、被某人周某某于1995年至2000年,伪造了方敏轩、苏某某、朗某某等人的居民身份证9个。

八、被某人周某某于1995年至2000年,分别伙同被某人刘某甲等人伪造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调配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交道口街道办事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交道口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东城区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招工专用章”、“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卫生局医疗广告专用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受理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北京市医药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物价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人事劳动局”、“北京市公安局建国门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北京市公安局东直门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北京市公安局羊坊店派出所户口专用”等国家机关印章共计25枚。

九、被某人周某某分别伙同刘某甲等人于1998年至2000年伪造了“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大兴县人民医院”、“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专用章”等事业单位印章共计4枚。

十、被某人刘某甲于2000年4月伪造了自己的居民身份证1个。

被某人周某某、魏某某、刘某甲作案后分别于2000年5月21日、5月27日、6月5日被某获归案,伪造的公文、印章大部分被某获,部分赃款被某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某人周某某、魏某某、刘某甲犯罪的证人证言、书某、物证、被某人供述等有关证据,认为周某某单独或伙同魏某某编造虚假事实,诈骗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周某某、刘某甲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伪造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伪造事业单位的印章;魏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情节严重;伪造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三被某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被某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某人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某人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审理中,被某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某控的第一、二、四起事实辩解称,其不认识办户口的人,都是魏某某主动找周某某,让周某其朋友办户口;对起诉书某控的第三起事实辩解称,其没对张某某夫妇谎称自己是中组部干部,没有诈骗;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刘某甲。被某人周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周某某不是谎称办真户口骗钱,而是在对方清楚是假户口的情况下收钱,故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同种罪行中较重的罪行;供述了不同种罪行,应视为自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刘某甲,有立功表现,请求法院对周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被某人魏某某辩解称,起诉书某控的罪名均不成立,其不知道周某某办的是假户口、假身份证、假结婚证,没有诈骗的故意;其在5月18日被某查时就交待了同案犯周某某的罪行。被某人魏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魏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亦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安机关是根据魏某某的供述抓获的周某某。

被某人刘某甲辩解称,其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数量没有起诉书某控的那么多。

经审理查明:

一、被某人周某某、魏某某于1996年至1999年底,谎称可以办理北京市居民户口,并由周某某分别伙同被某人刘某甲等人伪造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等印章、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后,由魏某旁提供给陈某某、崔某某等18人,骗取人民币共计102.5万元,后被某事主康某庚发现魏某某为苏某、苏某办的进京户口是伪造的,即要求退款,魏某某退还所骗人民币10万元。被某人周某某获赃款人民币50.5,被某人魏某某获赃款人民币42万元。

被某人周某某于1997年至2000年初,谎称可以办理北京市居民户口,并分别伙同被某人刘某甲等人伪造了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等印章、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后,提供给王某、王某癸等15人,骗取人民币共计32.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陈某某、崔某某、王某乙、于某某、温某某、刘某丙、董某丁、王某戊、刘某己、康某庚的证言分别证实:从1996年至1999年,魏某某称可以帮助他们办理北京市户口,他们分别将钱交给了魏,魏某他们拿来办好的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

2.证人刘某壬、王某癸、许某、石某某、石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从1997年至2000年初,葛某某称找人帮助他们办理北京市户口,他们将钱交给葛。证人葛某某证实:钱均转给了周某某,周某某交给他办好的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

3.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户口专用章等物证及北京市公安局文检鉴定书某实:周某某、魏某某给多人提供的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等均为伪造的。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起获的魏某某记录收取办户口人员钱款的字条等书某证实:魏某某收取办理户口人员的钱款及分给周某某钱款的情况。

5.被某人周某某、魏某某的供述内容与上述证据基本一致。

6.被某人刘某甲当庭供述:其表姐傅某某因伪造证件被某动教养后,1999年10月,周某某通过傅某某留的寻呼机号找到刘某甲,好让为其伪造证件、印章等,至2000年被某获,刘某甲为周某某多次伪造公文、证件、印章,做过法定公文、该过法院章、国家税务局章、北京市税务局章、派出所章。

7.证人傅某某的证言证实:1998年傅某识一个姓周某人,周某过傅某寻呼机与傅某系,傅某周某次伪造毕业证、老式户口薄、新式户口薄、用于某在户口卡片上的印章、身份证等,一直到1999年8月7日,傅某伪造毕业证被某获。

二、被某人周某某伙同郭万义(另案处理)于1998年,谎称是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可以提拔干部,周某某找人私刻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调配局印章后,伪造中共中央组织部省地干部推荐表提供给张东岭、郝某某,骗取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张某某、郝某某的证言证实:1998年,郭万义和周某某到山东聊城来,郭万义称周某某是中央组织部的,周某某称要向领导推荐张某某并要走了张的简历和照片。1999年春节前,周某某称其岳母回国,手头紧,让郝某某给他邮点钱。后张某某给周某某寄了5000元。1999年春节后,在北京郭万义给张某某、郝某某看了推荐张某某的中共中央组织部省地干部推荐表。

2.北京市公安局文检鉴定书、中共中央组织部机关保卫处证明、从周某某起获的中共中央组织部省地干部推荐表(张某某的2页、郝某某的1页)证实:推荐表及所盖印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调配局”章均系伪造,且与从周某某处起获的印章印纹一致。

3.被某人周某某当庭供述:他对郝某某称过节了,拿5000元过来,自己要用。他帮助张东零夫妇伪造了印章、推荐表,就想到向张某某夫妇要钱。

三、被某人周某某、魏某某伙同他人于1996年至1999年,先后伪造了王某景、王某、饶禹、孟晓棠的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户口薄及王某景、孟晓棠的居民身份证,并伪造了周某某与王某景、魏某某及王某某的结婚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赵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们通过魏某某办理了北京市户口,魏某某给他们提供了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户口薄及身份证。王某某的证言证实:魏某某伙同周某某找人做了周某某与王某景、魏某某与王某某的假结婚证。

2.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物证及北京市公安局文检鉴定书、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及海淀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魏某某、周某某给多人提供的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户口、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均是伪造的。

3.被某人周某某、魏某某的供述内容与上述证据基本一致。

四、被某人周某某、刘某甲于1999年底至2000年初,伪造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的印章后,使用上述印章伪造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某正云南省昆明市两级法院重复查封房地产的错误决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某止执行并立即解冻北京中地科技经济贸易公司在北京的房地产及其它物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某除对北京中地科技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被某押的全部房产及其它物品的决定》、《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暂缓执行书》4份国家司法机关公文。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董某丁、曾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北京中地科技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的财产被某个法院查封,1999年底,该公司负责人董某丁让魏某某找人帮忙把被某封的财产解封,魏某某找到周某某,周某某称可以办这件事。周某某为此找到张某某、刘某某。2000年初,周某某拿来四份法院文件通过魏某某交给董某丁,2000年1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出暂缓执行书某伪造的,同年4月20日向昌平区公安分局报案。被某人魏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介绍周某某为中地公司办理此事的经过。

2.最高法院办公厅保卫处出具的证明证实:《关于某正云南省昆明市两级法院重复查封房地产的错误决定法办发[2000]X号》及所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章均属伪造;伪造印章对照表显示真、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章样本;周某某伪造的四份公文;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报案材料证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暂缓执行书(2000)成暂执字X号》及所盖“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章均系伪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市中地科技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财产查封、执行手续;中地公司注册材料均能证实该项事实。

3.北京市公安局文检鉴定书某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暂缓执行书(2000)成暂执字X号》上盖印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章系伪造的;从周某某处起获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章一枚系伪造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某止执行并立即解冻北京中地科技经济贸易公司在北京的房地产及其它物品(2000)川发字X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暂缓执行书(2000)成暂执字X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某除对北京中地科技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被某押的全部房产及其它物品的决定(2000)成纠字X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某正云南省昆明市两级法院重复查封房产的错误决定法办发[2000]X号》4份公文上盖印的公章与从周某某处起获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章、“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章的印纹一致。

4.被某人周某某对伪造上述印章、公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被某人刘某甲当庭亦供认周某某让其伪造了法院印章和文件。

五、被某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于1998年底,伪造了北京市东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印章后,又伪造了振兴网吧娱乐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5份国家机关证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从周某某处起获的“北京市东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章等物证、北京市公安局文检鉴定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证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证明等证据证实:从周某某处起获的上述证件、印章均是伪造的。

2.被某人周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六、被某人周某某于1995年至2000年,伪造了方敏轩、苏某某、朗某某等人的居民身份证9个。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起获的居民身份证及北京市公安局文检鉴定书、受理通知书、伪造印章对照表等证据证实:从周某某处起获的上述身份证均是伪造的。

2.被某人周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七、被某人周某某于1995年至2000年,分别伙同被某人刘某甲等人伪造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调配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交道口街道办事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交道口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招工专用章”、“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卫生局医疗广告专用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受理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物价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人事劳动局”、“北京市公安局东直门派出所户口专用”、“北京市公安局羊坊店派出所户口专用”、“北京市公安局德胜门外派出户户口专用”等国家机关印章各1枚。,伪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医药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建国门外派出所户口专用”等国家机关印章各2枚,共计伪造国家机关印章26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史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1998年10月、年底,郭万义称周某某是中央组织干部,可以办理干部调动,二人就把史某某、刘某海的个人简历、工作情况交给了郭万义。

2.起获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调配局章、中共中央组织部省地干部推荐表(史某某的1页、刘某海的1页)及北京市公安局文检鉴定书某证据证实:从周某某处起获的上述印章、推荐表均是伪造的。

3.被某人周某某为伪造上述印章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被某人刘某甲当庭亦供认周某某让其伪造了有关方正药批手续部分的印章。

5.从被某人刘某甲处起获的3页如何伪造药品生产企业许某证的草稿及文检鉴定书某实:该草稿上的字迹是周某某的。

6.从周某某处起获的上述26枚印章、伪造印章对照表、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文检鉴定书某实:上述26枚印章均是伪造的。

八、被某人周某某分别伙同刘某甲等人于1998年至2000年伪造了“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大兴县人民医院”、“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专用章”等事业单位印章共计4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某人魏某某的供述证实:1999年,周某某拿来一张空白的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

2.起获的出生医学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文检鉴定书某实:出生医学证明上“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海淀区妇幼保健院”是伪造的。

3.被某人周某某供述前三枚章是傅某某做的,后一枚章是刘某甲做的。

4.从周某某处起获的上述4枚印章、伪造印章对照表、伪造的方正药批手续、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文检鉴定书某实:上述4枚印章均是伪造的。“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专用章”盖印在伪造的方正药批手续上。

5.被某人刘某甲供认周某某让其伪造了有关方正药批手续部分的印章。

十、被某人刘某甲于2000年4月,伪造了自己的居民身份证1个。

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从刘某甲处起获的刘某甲身份证1个及北京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管理中心鉴定书某实:刘某甲的身份证系伪造证件。

2.被某人刘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某人周某某、魏某某、刘某甲作案后分别于2000年5月21日、5月27日、6月5日被某获归案,伪造的公文、印章大部分被某获,部分赃款被某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群众举报周某某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2000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某人周某某抓获,并从其住处起获大量伪造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印章及证件、公文材料。群众举报魏某某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行为,2000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某人魏某某抓获。根据被某人周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于2000年6月5日将被某人刘某甲抓获。

2.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某实:起获的字、国画、对联计191幅及轿车2辆,价值人民币(略)元。

3.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魏某某供述其在农业银行存款30万元,经查在农业银行北京分行未查到魏某某的存款登记。

对上述证据,被某人周某某认为证人葛某某的部分证言、被某人魏某某的部分供述不真实;被某人魏某某辩解公诉人当庭宣读的自己在侦查预审阶段的供述不是原话,并认为证人刘某己、于某某、董某丁关于某数的证言不真实,证人王某某的部分证言、陈某某的部分证言不真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并质证的证人证言、被某人供述的来源及取得方式均符合法律程序,经质证其内容与本案其它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某人周某某、魏某某虽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及辩解,但与上列查证属实的证据不相符合。故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某某人周某某所提其不认识要求办理户口的人,都是魏某某主动找周某某,让周某其朋友办户口的辩解,经查:周某某是否认要求办理户口的人、是谁先提出办假户口均不影响对周某某诈骗犯罪性质的认定;对于某某某所提其没有对张某某夫妇谎称自己是中组部干部,自己没有诈骗的辩解,经查,与在案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符,周某某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某某人周某某所提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刘某甲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周某某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某某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周某某并未以办理的是真户口骗钱,而是在对方清楚是假户口的情况下收钱,故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某人周某某、魏某某以办进京户口为名,采取伪造北京市居民户口本、户口卡片、居民身份证等手段,骗取公民钱财,二被某人行为的性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无证据证实被某方清楚办理的是假户口,其对付某财是自愿办理假的证件,辩护人所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同种罪行中较重的罪及不同种罪行,请求法院对周某某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周某某系自首一节缺乏事实依据且无证据证实。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某某人魏某某所提起诉书某控的罪名均不成立,其不知道周某某办的是假证件,没有诈骗的故意;其在5月18日被某查时就交待了同案犯周某某的罪行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提魏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亦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安机关是根据魏某某的供述抓获周某某的辩护意见,经查,被某人魏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1996年至1999年底期间,伙同周某某为他人办理了多份假北京市户口、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魏某某还伙同周某某伪造了大量的户口本、结婚证及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其应明知周某某不具备办理相关证件的职权,且收取费用二人伙分。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足以证实魏某某的行为构成起诉书某控的罪名,被某人魏某某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某人刘某甲关于某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数量没有起诉书某控的那么多的解释,经查,被某人刘某甲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的数量有经庭审出示、质证属实的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物证、书某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刘某甲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某人周某能单独或伙同被某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使用办虚假居民户口等手段骗取钱财,二被某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回,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严重地扰乱了公共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被某人周某某的行为又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与其所犯诈骗罪数罪并罚;被某人魏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伪造居民身份证;被某人魏某某的行为又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与其所犯诈骗罪数罪并罚;被某人刘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被某人刘某甲的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某人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某人刘某甲,有立功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某控被某人周某某、魏某某、刘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惟认定伪造的数量有误,指控魏某某、刘某甲伪造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不当,应予纠正。被某人魏某某的无罪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据此,本院根据被某人周某某、魏某某、刘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某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某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

二、被某人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某人刘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6月5日起至2011年6月4日止)。

四、在案扣押周某某、魏某某的款、物折抵赃款,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超出部分予以没收(清单附后)。

五、在案扣押赃物、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陆银燕

代理审判员张虹

代理审判员刘某才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某员黄肖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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