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林园东路华海工业区一栋六楼。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杜传鹏,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广东省深圳市中电工贸公司集体宿舍。
被告东莞石排通智电子塑胶文具厂,地址:广东省东莞市X镇X村工业区。
负责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石排通智电子塑胶文具厂关于专利名称为万年历计算器专利号为(略).X的外观设计专利和专利名称为便携式电器的开盖装置专利号为(略).2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建成
审判员黄雪梅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二OO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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