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史某甲与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史某村村民委员会、史某乙、史某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殷都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史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史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史某甲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殷都区X乡X村民委员会、史某乙、史某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8)殷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被上诉人取得、使用和持有其郊建字第X号建筑许可证违法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裁定,判决被上诉人取得、使用,持有其郊建字第X号建筑许可证违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确认之诉是指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的诉讼。民事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是用效力来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了十大部分第一级案由,包括: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和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显然原告史某甲要求法院确认第三人取得、使用和持史某甲“郊建字第X号”建筑许可证的行为违法诉请,不在民事案件案由之列。综上所述,原告史某甲要求确认第三人取得、使用和持有史某甲“郊建字第X号”建筑许可证的行为违法的诉请,不属于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史某甲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史某甲诉请判决三被上诉人取得、使用、持有史某甲郊建字第X号建筑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原确认之诉,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且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8)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判决史某乙、市殷都区X乡X村委会将1996年郊建字第X号建筑许可证返还给史某甲。因此,史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荣拴

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郭松林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