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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华纳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建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8-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3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华纳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镇X路棉纺厂内棉纺西路四幢。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柳胜雲,该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汤燕南,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建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棉纺厂二、三幢。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温少荣、胡聪,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华纳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建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民二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1年8月28日,华纳公司与建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以松散型的方式进行合作,华纳公司负责产品的技术开发、图纸设计等,并负责市场销售。建利公司按照相应的成本制定出柜体或散件的价格作为基础价提供给华纳公司销售。同时,双方还约定建利公司必须按照华纳公司所提供的图纸的要求进行生产,保证质量和及时交货期;华纳公司必须全力开辟销售市场,争取确保建利公司合作初期的月产值15-30万元左右;华纳公司必须按时支付货款;华纳公司按照建利公司制定的基础价进行结算,付款方式以建利公司交货之日起,保证45天内付清;在合作期内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单方终止合同。一方违约,必须支付(略)元的违约金,并承担损失。此外,双方又约定,建利公司不准将由华纳公司提供技术或图纸的产品,私自进行对外销售。同年9月29日,双方签订GGD明细表,对产品的价格进行了约定,并作为实际定价的推算基础。合同签订后,华纳公司以生产任务通知书或生产定单的形式将所需要的产品品种和数量告知建利公司,由建利公司安排生产。一审诉讼中,华纳公司确认生产任务通知书(生产定单)没有建利公司的签收,而建利公司只确认收到华纳公司分别于2001年9月23日和10月18日制定的生产定单,其中9月23日定单没有明确定作物的具体交付时间,10月18日定单的交付时间确定为10月28日前。10月20日,建利公司交付了10月18日定单的定作物。建利公司从2001年9月18日开始向华纳公司交付定作物。其中9月份交付的产品的加工费为(略).19元,10月份交付的产品的加工费为(略).95元。该两个月部分的款项华纳公司已支付完毕。11月2日至11月23日交付的产品的加工费为(略).75元,12月1日至12月20日的加工费为(略).37元。此外,华纳公司于2001年9月24日预付加工费(略)元。2002年2月27日,建利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判令华纳公司立即支付加工费(略)。13元、违约金(略)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02年10月10日作出(2002)佛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华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又于2003年9月30日作出(2002)佛石法民二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在原审诉讼中,双方同意终止《合作协议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佛山建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仅向佛山市华纳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收取人民币(略)元,其余佛山市华纳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所欠款项佛山建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再收取。

二、佛山市华纳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6日向佛山建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略)元。佛山市华纳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6日起两个月内向佛山建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余款(略)元(分二期,一个月一期,每期支付(略)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6763元、财产保全费1938元,共计8701元,由预交方佛山建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63元,由预交方佛山市华纳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四、如佛山市华纳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未依上述第二条约定向佛山建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任何一期款项,佛山建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按(2002)佛石法民二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全部金额加上有关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振康

代理审判员吴行政

代理审判员欧阳建辉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陈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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