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大连保税区同泰贸易有限公司诉阿科特利斯卡贝特1912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

时间:2004-04-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4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大连保税区同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路X号森茂大厦901B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鹏鸠、王某,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P.墨勒―马士基有限公司(A.P.(略)-(略)/S)[原阿科特利斯卡贝特1912公司((略),(略))],住所地丹麦哥本哈根DK-1098艾斯普拉那登X号(50,(略),DK-1098,(略).(略))。

法定代表人杰普·杰森((略))和拉斯·斯尤·克利斯登森((略)),高级副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敏、罗某某,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保税区同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阿科特利斯卡贝特1912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04年1月14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被告变更为A.P.墨勒-马士基有限公司(A.P.(略)-(略)/S)。2004年3月8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卢敏、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同年4月23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保税区同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30.7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865.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