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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以星轮船(中国)船务有限公司、以星轮船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

时间:2004-06-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215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冰,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以星轮船(中国)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世界贸易大厦X室。

被告以星轮船公司((略),LTD.),联系地址上海市X路X号世界贸易大厦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以星轮船(中国)船务有限公司、以星轮船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规定的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金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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