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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绑架案

时间:2004-08-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刑终字第46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佛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略)。2001年4月11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二千元,2002年2月刑满释放。2004年2月20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某某犯绑架罪一案,于2004年6月14日作出(2004)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黎某某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黎某某撤回上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选才

审判员奉芳

审判员袁国才

二○○四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徐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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