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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曾令田,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乙支付砂砾石款x元。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被告承包修建桥头溪乡X村、上晒野村、蛇垄村、枫香坡村X路,从原告处购买砂砾石,欠砂砾石款x元。2010年2月10日,被告付款x元,尚欠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刘某乙支付原告刘某甲砂砾石款x元,定于2010年3月30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1230元,依法减半收取615元,财产保全费592元,合计1207元,由被告刘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绍太

人民陪审员余绍秋

人民陪审员廖生云

二0一0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舒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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