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州华海房产实业有限公司与刁某某房屋的产权过户和房地产登记手续的违约金纠纷案

时间:2004-08-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3204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华海房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宝岗大道X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应刚,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某玲,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广州华海房产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被上诉人主张逾期办理讼争房屋的产权过户和房地产登记手续的违约金已过法定两年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90天内,上诉人广州华海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协同被上诉人刁某某办理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第十号地块宏宇广场第C幢第X层(自然层X层)A号房地产的产权过户和房地产登记手续;

二、自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两个月内,上诉人广州华海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刁某某偿付逾期办理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第十号地块宏宇广场第C幢第X层(自然层X层)A号房地产的产权过户和房地产登记手续的违约金(略)元;如上诉人广州华海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在两个月内未能支付上述违约金,则须按原审判决的违约金金额据实全额支付;

三、一审受理费1453元由被上诉人刁某某负担,二审受理费1453元由上诉人广州华海房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国平平

审判员杨晓航

代理审判员林娟

二OO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徐华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