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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诺公司)与郑州华信学院(以下简称华信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东X号英特大厦X层02-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溢、姬某某,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华信学院,住所地郑州市新郑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某某,中原华信集团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华信学院(以下简称华信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姬某某,华信学院的委托代理人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依诺公司诉称,我公司与华信学院分别于2006年6月3日、2007年4月1日签订两份电梯买卖安装合同(以下分别简称06、07合同),其中06合同约定华信学院订购我公司两部x-Ⅱ1000-C090电梯,合同总价x元,我公司负责电梯的安装、调试工作。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该学院应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在收到结算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60%;安装完毕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5日内,再支付合同总价的15%;剩余5%一年质保期满后5日内结清。07合同除合同总价x元和电梯型号x-1050-x外,其他内容均与06合同的内容相同。两份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两份合同项下的电梯已分别于2006年11月8日、2007年10月26日通过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至今。至起诉之日华信学院支付合同价款x元,剩余x元经多次催要拒付,由此产生的违约金为x.32元。2006年4月4日,华信学院收取我公司投标保证金x元,按招标要求本应退还我公司,但至今不予退还。为此,请求判令华信学院支付货款、运输费、安装费等x元,违约金x.32元(计算至2010年1月15日,此后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上共计x.32元;退还投标保证金x元。

被告华信学院辩称,我院仅欠货款x元。依诺公司逾期安装电梯,违约在先,违约金应与货款抵扣,因此,我院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依诺公司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已超过诉讼时某,不应支持;依诺公司安装的电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本案涉及两份买卖合同,不在同一年度订立,系两个独立的民事行为和法律关系,不应作为同一案件审理,应当驳回依诺公司的起诉。

华信学院反诉称,依据两份合同,依诺公司先后为我院安装了4部电梯,均延期交付,且后安装的两部电梯频频出现故障,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导致电梯无法正常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07合同,依诺公司返还货款x元,并支付违约金、电梯保养维修费、补偿金等共计x元。

依诺公司辩称,07合同项下的电梯已检验合格,能够正常使用,华信学院声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与事实不符,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造成电梯延期交付的责任在华信学院,其要求我公司支付违约金、维修费、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其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3日,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买方,以下简称华信职业学院,2008年名称变更为郑州华信学院)、依诺公司(卖方)、依诺公司郑州分公司(安装方)签订一份买卖安装合同。其主要内容为一、x-Ⅱ1000-C090,X层/12站/X门X台,单价x元;x-Ⅱ1000-C090,X层/11站/X门X台,单价x元。货价合计x元,运输费x元,安装费用x元,合同总价x元。二、2.1电梯执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x-2003)》和《电梯技术条件(x)》;2.2技术资料,买方应当在2006年6月6日前将所有土建等技术资料盖章确认后交给卖方。三、3.1买方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合同价款。3.2付款期限,3.2.1买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x元),作为定金。3.2.2卖方于交付货物前二十日发出结算通知书,买方在接到结算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60%(x元)。3.2.3安装完毕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5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x元);剩余合同总价的5%(x元)一年质保期满后5日内结清。3.2.4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款项的,则本合同的电梯所有权属卖方。四、4.1卖方应于2006年8月31日向买方交付工程,即安装完毕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交付使用。4.2交货时某顺延:卖方在下列情况之一下,得顺延交货时某。4.2.1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第3.2条履行付款义务。4.2.2、买方未按本合同第2.2条提交技术资料。八、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自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卖方负责保修一年,保修期间每月保养一次。在保修期间,由于买方或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保修的范围,卖方可予以有偿修复。卖方对所供货物提供终身服务,但超过保修期后,须另行签订有偿维保合同。九、9.1卖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买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9.2卖方逾期交货或者买方逾期付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以逾期部分价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对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9.3卖方不能按时某货或者买方中途退货应向对方支付不能交货或退货的货价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延迟履行超过20天可以视为不能交货或中途退货。十二、与本合同不可分割附件:产品技术要求(电梯)。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时某成立并生效。同年6月6日,华信职业学院向依诺公司提交土建等技术资料。华信职业学院就本合同支付依诺公司货款x元。同年11月8日,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对上述买卖安装合同项下的两部电梯进行检验验收,同月30日,该院作出电梯验收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合格。

2007年3月29日,上述三方又签订一份电梯买卖安装合同,除电梯品牌、型号规格为x-1050-x(2部),单价x元,运输费x元,安装费用x元,合同总价x元,以及买方提交技术资料时某为2007年4月1日,交工日期为2007年7月20日以外,其他内容与06合同内容相同。合同签订当日,华信职业学院支付货款x元。同年4月30日,华信职业学院向依诺公司提交土建等技术资料。同年6月28日,华信职业学院与依诺公司对07合同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并签订电梯买卖安装合同技术变更协议。同年7月9日,华信职业学院支付货款x元。

07合同项下的两部电梯交付使用后,频繁出现故障,乘梯人员被困多次,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依诺公司于2008年11月15日共同作出承诺:一、对出现故障的电梯进行大修,更换相关部件,以确保排除电梯因质量原因造成的故障。二、对这2部HGP电梯再延长2年的免费保修,免费保修期自本次大修后计算。三、保证这次大修后减少故障率,如果在本次大修后这2部电梯在半年时某内因电梯质量原因出现停梯故障达到12次,经双方共同委托技术监督部门检测鉴定不可修复,则我公司保证进行退货,并将华信学院已经支付的该2部电梯的货款全额退还华信学院。四、如果本次大修后这2部电梯出现故障,我公司不能在接到维修通知后48小时某排除故障,则我公司按照每停梯1日向华信学院支付1千元的补偿金。五、经双方友好协商,我公司愿意延长华信学院付款期限,具体如下1、对于2006年度与华信学院所签GVF-Ⅱ电梯合同中剩余款项,华信学院在本次大修结束后45日内付清该笔款项。2、对于2007年度与华信学院所签HGP电梯合同中剩余款项,华信学院在本次大修结束后200日内付清该笔款项。同年12月30日,依诺公司对该两部电梯的钢丝绳、旋转编码器等部件进行更换,并调试完毕(大修)。此后依诺公司分别于2009年4月9日、7月9日、7月22日对该两部电梯出现故障的部分部件进行更换和维护保养。2007年10月26日,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对07合同项下的两部电梯进行验收检验,同年11月5日,该院作出电梯验收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此后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分别于2008年10月9日、2009年11月10日对该两部电梯进行定期检验,检验结论均为合格。

2010年1月1日,华信学院提供其与郑州金天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修理合同和电梯保养服务合同,拟证明依诺公司拒绝维修后,该学院被迫自行联系第三方维修单位,由此产生维修保养费x元。

依诺公司提供2006年4月4日一份收据,拟证明华信职业学院没有退还其投标保证金x元。华信职业学院认为已超过诉讼时某。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买卖安装合同,电梯买卖安装合同技术变更协议,电梯验收检验报告,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电梯维护保养见证单,承诺书等相关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华信职业学院、依诺公司、依诺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的买卖安装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

华信职业学院变更为华信学院后,华信学院依法享有变更前华信职业学院享有的权利,并依法承担变更前华信职业学院应承担的义务。

依诺公司依两份买卖安装合同主张权利,虽然两份合同彼此独立,但合同主体一致,合同的标的物相同,依诺公司一起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华信学院认为不应作为同一案件审理,应当驳回依诺公司起诉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06合同第3.2.3和9.2条款的约定,华信职业学院应当于2006年11月30日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依诺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5%(x元),在一年质保期满后5日内结清剩余合同总价的5%(x元),但均未按时某清,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华信职业学院应当支付拖欠依诺公司的货款x元。鉴于依诺公司已承诺华信职业学院自大修结束(2008年12月30日)后45日内付清该笔款项,此后计算至依诺公司主张的2010年1月15日共计336天,违约金应为9676.80元(x×3/x×336)。而按照合同第4.1和9.2条款的约定,依诺公司本应于2006年8月31日将电梯交付华信职业学院使用,但直到2006年11月30日才交付,超期91天。即使合同第4.2.1条款约定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第3.2条款履行付款义务,得顺延交货时某,但合同第3.2.3条款约定,验收合格交付后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5%以及一年质保期满后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即验收交付系先履行义务,支付下余款项为后履行义务。故依诺公司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2620.80元(x×3/x×91)。

按照07合同第3.2.2和9.2条款的约定,华信职业学院应当于2007年11月5日验收合格交付后5日内,向依诺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5%(x元),在一年质保期满后5日内结清剩余合同总价的5%(x元),但均未按时某清,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华信职业学院应当支付拖欠依诺公司的货款x元。鉴于依诺公司承诺华信职业学院自大修结束(2008年12月30日)后200日内付清该笔款项,此后计算至依诺公司主张的2010年1月15日共计181天,违约金为5907.84元(x×3/x×181)。而按照合同第4.1和9.2条款的约定,依诺公司本应于2007年7月20日将电梯交付华信职业学院使用,但直到2007年11月5日才交付,超期108天。即使合同第4.2.1条款约定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第3.2条款履行付款义务,得顺延交货时某,但合同第3.2.3条款约定,验收合格交付后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5%以及一年质保期满后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即验收交付系先履行义务,支付下余款项为后履行义务。故依诺公司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华信职业学院本应于2007年4月1日前向依诺公司提交技术资料未提交,但直至当月30日才提交,按照合同第2.2和4.2.2条款的约定得顺延29天,实际违约79天,违约金为2578.56元(x×3/x×79)。

关于依诺公司主张的投标保证金问题,因投标保证金基于招投标合同产生,与本案审理的买卖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本院在此不予审理.

07合同项下的两部电梯验收合格交付后,虽然部分零部件及电梯出现故障,但依诺公司均进行了修理、更换和维护保养,且此后运行正常,定期检验结论均为合格。华信学院没有证据证明依诺公司承诺书中第三条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故其请求解除合同及返还货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华信学院要求依诺公司承担电梯保养维修费、补偿金,但其仅提供其与郑州金天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修理合同和电梯保养服务合同,并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华信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货款x元、违约金x.64元,合计x.64元。

二、反诉被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郑州华信学院违约金5199.36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郑州华信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333元,由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2元,被告郑州华信学院负担437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反诉原告郑州华信学院负担4480元,反诉被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喜

审判员李某勇

人民陪审员王法文

二Ο一Ο年六月日

代理书记员白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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