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信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新民第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湖侯、付金华,均系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X镇昌顺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东马宁海边。
法定代表人麦某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程杰辉,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黄美娥,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X镇旺岗仁厚坊大仙里X号。
上诉人顺德市信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二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顺德市信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顺德市X镇昌顺漂染有限公司正在和解为由,于2004年7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即由上诉人顺德市信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承担84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万民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欧阳建辉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梁碧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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