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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杏坛镇昌顺漂染有限公司与顺德市信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7-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1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信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新民第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湖侯、付金华,均系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X镇昌顺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东马宁海边。

法定代表人麦某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程杰辉,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黄美娥,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X镇旺岗仁厚坊大仙里X号。

上诉人顺德市信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二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顺德市信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顺德市X镇昌顺漂染有限公司正在和解为由,于2004年7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即由上诉人顺德市信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承担84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万民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欧阳建辉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梁碧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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