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佛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纬星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城区汾江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7-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1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彬、陈某,均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纬星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廖某某,分别为佛山市城区汾江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员。

被告佛山市城区汾江实业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道济坊X号X楼。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原告佛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纬星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星公司)、佛山市城区汾江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汾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04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6月14日作出(2004)佛中法立保字第194-1、194-X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并于2004年7月2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纬星公司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告汾江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纬星公司签订(2002)年商总字第X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2002)年商总抵字第X号贷款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纬星公司提供借款,借款金额为44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2年4月22日至2002年11月22日,月利率5。31‰;抵押合同约定:纬星公司以其自有机器设备一批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违约或逾期所计收的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费用,抵押合同签订后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同日,原告与被告汾江公司签订(2002)年商总保字第X号贷款保证合同,约定由汾江公司对纬星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两年,保证范围为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违约或逾期所计收的罚息)、借款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纬星公司放款,但借款期满后,纬星公司未能依约还款。2004年2月28日,纬星公司、汾江公司均在原告发出的催收贷款通知书上盖章,分别对尚欠的借款本息及相应的担保责任进行确认,但至今均未履行其相应义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纬星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4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04年3月20日为(略)元,从2004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原告对纬星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汾江公司对纬星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2)年商总字第X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应的借款借据各一份;2、(2002)年商总抵字第X号贷款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2002)年商总保字第X号贷款保证合同各一份;3、佛工商(城)抵字第(略)号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4、催收贷款通知书一份;5、欠息表一份;6、原告的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分行佛人银发字[1998]X号文件各一份;7、纬星公司、汾江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

被告纬星公司答辩称:借款和抵押担保属实,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

被告纬星公司在诉讼中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汾江公司答辩称:保证担保属实,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

被告汾江公司在诉讼中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开庭质证,被告纬星公司、汾江公司对原告起诉的借款及担保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告领取有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原告与纬星公司签订(2002)年商总抵字第X号贷款抵押合同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领取了佛工商(城)抵字第(略)号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截止2004年3月20日,纬星公司尚欠原告利息(略)元。

根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享有贷款经营权,其与被告纬星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与汾江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放款,但借款到期后,纬星公司未能依约还本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4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04年3月20日为(略)元,从2004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纬星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批设备作为本案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领取了佛工商(城)抵字第(略)号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抵押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对该登记证项下的设备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汾江公司作为本案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其依法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本案借款既有保证又有抵押,因此,汾江公司应对纬星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以抵押物价值不足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纬星塑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4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04年3月20日为(略)元,从2004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履行,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佛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佛工商(城)抵字第(略)号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项下的设备]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佛山市城区汾江实业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以本判决第二项的抵押物价值不足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略)元,财产保全费(略)元,合计(略)元由被告佛山市纬星塑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城区汾江实业公司负连带责任。因上述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故两被告应将需承担的诉讼费用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烈生

代理审判员叶某

代理审判员周珊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义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