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华雄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西华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超,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广东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海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街X路金康楼X号铺。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
被告中山市X镇亿尔德灯饰厂。住所地:(略)。投资人:屠某某。
被告屠某某,系中山市X镇亿尔德灯饰投资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华雄灯饰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海岸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X镇亿尔德灯饰厂、屠某某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华雄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华雄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华雄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保全费900元,共计297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华雄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冬
审判员谭海华
审判员刘红
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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