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梁某某、李某乙等贷款诈骗案

时间:2004-07-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刑终字第34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佛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化名刘伟),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潮阳市,汉族,高中文化,住(略),2003年1月7日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费某,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化名胡建锋),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大专文化,住(略),2002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乙(化名刘明),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X镇早禾乡X村委会X组,住(略),2003年3月18日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靖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靖安县X镇东风片柳芳新村X栋X室,住(略),2003年3月18日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黎某丙(化名刘伟明),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略),2003年4月2日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谭某某(化名陈某壬),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略),2003年4月2日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李某乙、罗某、黎某丙、谭某某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于2004年4月29日作出(2004)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李某乙、罗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2002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密谋利用银行和保险机构在办理汽车消费某款和保险业务时存在的工作漏洞,以开一间“车行”搞假供车的方法来诈骗银行的贷款并多次密谋诈骗的细节后确定到佛山市禅城区和南海区两地实施诈骗。8月中旬,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其朋友拿到了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周世勋的名片。之后,张某甲化名为“刘伟”、梁某某化名为“胡建锋”与周世勋联系并谎称是从事汽车贸易的,探听了汽车消费某款和保险业务的运作情况。根据周世勋的介绍,两被告人知道,要实施汽车消费某款诈骗,需要有人假扮“车主”购车和假扮“担保人”提供“贷款保证”,还要提供假“车主”、“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收入证明及购车合同、购车首期款收据、发动机和车架号码拓印等相关资料。于是,两被告人就到南海区X路通过中介公司租了一间房屋,从而拿到了一张屋主名为“邓某”的房产证复印件。张某甲据此就伪造了一本房产证。梁某某随后找到了叶永强和邓某强(均另案处理),与张某甲共同授意由其二人分别假扮成“车主”邓某和“担保人”黎某辛。张某甲还为其二人伪造了相关的资料,又伪造了一张“佛山市新进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查证,此公司不存在,以下简称“新进发公司”)。在做好了上述准备后,张某甲、梁某某就联系周世勋,声称已经成立了“新进发公司”,有客户要贷款购车,要周世勋做好准备。周世勋遂联系了中国交通银行南海支行(以下简称南海交行)的业务员宋敏源。8月29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与叶永强、邓某强携上述伪造的资料,按事前约定从广州市窜到佛山市中发宾馆找到周世勋和宋敏源,提供虚假资料,由叶永强冒充“车主”邓某、邓某强冒充“担保人”黎某辛,以向“新进发公司”购买一台宝来牌汽车为由与南海交行签订了贷款额为(略)元的汽车消费某押贷款合同及与南海平安保险公司签订相关的保险合同。合同签订后,宋敏源要求张某甲和梁某某必须在南海交行开设公司账户才能发放贷款。第二天,梁某某到南海交行欲开设账户,经银行核实,没有“新进发公司”的企业登记,故未能开设帐户。被告人梁某某遂通知周世勋、宋敏源暂时停止相关的“贷款”和“保险”业务。此时,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意识到要注册成立一间“汽车贸易公司”才能顺利实施诈骗。经密谋后,两被告人找到了其二人的朋友朱炎(另案处理),约定由朱炎出资,成立一间“汽车贸易公司”来实施贷款诈骗,诈骗所得的赃款三人平分。同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伙同朱炎到南海区X路租了兴隆苑X号铺位,并通过中介人吴某某(另作处理)到南海区桂城工商局以吴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申领了南海东明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明俊公司)的营业执照,又在南海交行以东明俊公司的名义开设了帐户。之后,张某甲、梁某某通知周世勋、宋敏源已经注册成立了新的公司(东明俊公司),希望继续以前的汽车消费某款和保险业务。周世勋和宋敏源由于警惕性不高,轻信了两被告人,遂同意发放贷款。9月25日,南海交行将(略)元贷款发放到东明俊公司在南海交行的帐户(帐号:(略))。贷款到帐后,张某甲、梁某某将款项全部提走,并在扣除诈骗期间所花费某后与朱炎共同分占赃款。

二、同年10月上、中旬,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伙同朱炎密谋再以上述方法实施贷款诈骗。之后由梁某某找到被告人谭某某和林中孚(另案处理),商定由其二人分别冒充“车主”陈某壬和“担保人”张伟,张某甲则伪造了诈骗所需的相关资料。之后,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还到南海黄岐通过中介公司租用了河畔花园的一套商品房伪称车主陈某壬的住址以防保险公司和银行查询。10月15日,经事前与南海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周世勋联系,并再由周世勋联系了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以下简称南海中行)业务员何某华后,梁某某、朱炎、谭某某、林中孚到南海区桂城蓝月亮西餐厅,提供虚假资料,由谭某某冒充“车主”陈某壬、林中孚冒充“担保人”张伟以向东明俊公司购买一台帕萨特小汽车为由与南海中行签订了贷款额为(略)元的汽车消费某押贷款合同及与南海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相关的保险合同。10月16日,南海中行将(略)元贷款发放到东明俊公司在南海交行的帐户(帐号:(略))。贷款到帐后,张某甲、梁某某将款项全部提走,在支付给谭某某、林中孚各一万元“报酬”及扣除诈骗期间所花费某后与朱炎一起共同分占赃款。

同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再纠合了被告人李某乙、罗某参与贷款诈骗,并密谋商定:由张某甲负责伪造诈骗中所使用的虚假资料并提供其小汽车作为诈骗时所用的交通工具;梁某某负责根据张某甲提供的虚假资料填写相关的汽车销售合同、首期款收据、收入证明等,并负责找人来冒充“车主”、“担保人”,接载李某乙和假冒的“车主”、“担保人”到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两地签订合同,贷款到帐后就负责提取款项;罗某负责在每次实施诈骗前将张某甲、梁某某的指示传达给李某乙,将应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某梁某某处拿给李某乙,在每次实施诈骗时在事前租好的房子内冒充是“车主的同事”接听电话以备相关的保险公司和银行查询;李某乙就负责在被告人梁某某提供的一块已冲压号码的钢板上伪造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的拓印,化名为“刘明”联系相关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带假冒的“车主”、“担保人”去签订合同并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按照上述分工,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李某乙、罗某伙同被告人谭某某、黎某丙有分有合再实施了如下贷款诈骗:

三、10月30日,被告人梁某某开车接载被告人李某乙和谭某某、林中孚从广州市窜到南海区桂城,由李某乙化名为“刘明”带谭某某、林中孚到太平洋保险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太保公司),出具由张某甲事前伪造好的虚假资料,由谭某某冒充“车主”陈某壬、林中孚冒充“担保人”黎某辛,以向东明俊公司购买一台帕萨特小汽车为由,与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禅建支行(以下简称禅建支行,业务员张抽遇)签订了贷款额为(略)元的汽车消费某押贷款合同及与南海太保公司(业务员范继明)签订了相关的保险合同。10月31日,禅建支行将(略)元贷款发放到东明俊公司在南海建行的帐户(帐号:(略)-(略))。贷款到帐后,梁某某将款项全部提走,除支付给谭某某、林中孚各一万元外,余款与张某甲、李某乙、罗某瓜分。

四、11月4日,被告人梁某某开车接载被告人李某乙及叶永强、林中孚到佛山市禅城区,由李某乙化名为“刘明”带叶永强、林中孚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佛山市城区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城区中保公司),出具由被告人张某甲事前伪造好的虚假资料,由林中孚冒充“车主”黎某辛,叶永强冒充“担保人”邓某,以向东明俊公司购买一台帕萨特小汽车为由,与农业银行佛山市分行华达支行(以下简称华达农行,业务员杜伟材)签订了贷款额为(略)元的汽车消费某押贷款合同及与佛山城区中保公司(业务员张羡梅)签订了相关的保险合同。11月6日,华达农行将(略)元贷款发放到东明俊公司在南海农行的帐户(帐号:44-(略))。贷款到帐后,梁某某将款项全部提走,除支付给叶永强、林中孚各一万元外,余款与张某甲、李某乙、罗某瓜分。

五、11月11日上午,被告人梁某某开车接载被告人李某乙、黎某丙及林中孚和一名由林中孚介绍来的男青年(在逃)到佛山市禅城区,由李某乙化名为“刘明”带黎某丙和该男青年到禅城大酒店二楼,出具由被告人张某甲事前伪造好的虚假资料,由黎某丙冒充“车主”刘伟明,该男青年冒充“担保人”张伟,以向东明俊公司购买一台帕萨特小汽车为由,与华达农行(业务员杜伟材)签订了贷款额为(略)元的汽车消费某押贷款合同及与佛山城区中保公司(业务员张羡梅)签订了相关的保险合同。11月13日,华达农行将(略)元贷款发放到东明俊公司在南海农行的帐户(帐号:44-(略))。贷款到帐后,梁某某将款项全部提走,除支付给黎某丙、林中孚和林中孚介绍来的男青年各一万元外,余款与张某甲、李某乙、罗某瓜分。

六、11月11日下午,上述五人又窜到南海区桂城,由被告人李某乙化名为“刘明”带被告人黎某丙和林中孚介绍来的男青年到南海太保公司,出具由被告人张某甲事前伪造好的虚假资料,由黎某丙冒充“车主”刘伟明,林中孚介绍来的男青年冒充“担保人”张伟,以向东明俊公司购买一台帕萨特小汽车为由,与禅建支行(业务员张抽遇)签订了贷款额为(略)元的汽车消费某押贷款合同及与南海太保公司(业务员范继明)签订了相关的保险合同。11月12日,禅建支行将(略)元贷款发放到东明俊公司在南海建行的帐户(帐号:(略)-(略))。贷款到帐后,被告人梁某某将款项全部提走,除支付给黎某丙、林中孚和林中孚介绍来的男青年各一万元外,余款与被告人张某甲、李某乙、罗某瓜分。

七、11月15日上午,被告人梁某某开车接载被告人李某乙及林中孚和两名由林中孚介绍来的男青年(在逃)到佛山市禅城区,由李某乙化名为“刘明”带由林中孚介绍来的那两个人到佛山宾馆四楼,出具由被告人张某甲事前伪造好的虚假资料,由林中孚介绍来的那两个人一个冒充“车主”黄鹏,另一个冒充“担保人”陈某,以向东明俊公司购买一台帕萨特小汽车为由,与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分行同济支行(以下简称同济农行,业务员杜伟材)签订了贷款额为(略)元的汽车消费某押贷款合同及与佛山城区中保公司(业务员黄锦厚)签订了相关的保险合同。11月18日,同济农行将(略)元贷款发放到东明俊公司在南海农行的帐户(帐号:44-(略))。贷款到帐后,梁某某将其中的3万元提走,剩余款项由于后来诈骗行为败露而未能提走。

八、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乙按被告人梁某某的指示再将上述两名由林中孚介绍来的男青年带到佛山市X路莱茵阁西餐厅,出具由被告人张某甲事前伪造好的资料,由该两名男青年一个冒充“车主”黄鹏、另一个冒充“担保人”陈某,以向东明俊公司购买一台帕萨特小汽车为由,与禅建支行(业务员黄卫锋)签订了贷款额为(略)元的汽车消费某押贷款合同及与太平洋保险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业务员温雪云)签订了相关的保险合同。11月18日,禅建支行将(略)元贷款发放到东明俊公司在南海建行的帐户(帐号:(略)-(略))。贷款到帐后,梁某某将款项全部提走,除支付给林中孚和林中孚介绍来的那两名男青年各一万元外,余款与张某甲、李某乙、罗某瓜分。

九、11月15日下午,在实施完上述诈骗活动后,被告人梁某某又带上述由林中孚介绍来的两名男青年到南海区桂城蓝月亮西餐厅,出具由张某甲事前伪造好的虚假资料,由该两名男青年一个冒充“车主”黄鹏,另一个冒充“担保人”陈某,以向东明俊公司购买一台帕萨特小汽车为由,与南海中行(业务员何某华)签订了贷款额为(略)元的汽车消费某押贷款合同及与南海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周世勋)签订了相关的保险合同。后来由于南海中行的信贷员在查核资料时,发现“黄鹏”的身份证为假证件,没有放款,故诈骗未遂。

十、11月20日,被告人梁某某开车接载被告人李某乙及黄文杰和由黄文杰介绍来的两名男青年(均在逃)到佛山市禅城区,由李某乙化名为“刘明”带该两名男青年到南国酒店,出具由张某甲事前伪造好的虚假资料,该两名男青年一个冒充“车主”张建军,另一个冒充“担保人”李某平,以向东明俊公司购买一台帕萨特小汽车为由,与华达农行(业务员谭某炳)签订了贷款额为(略)元的汽车消费某押贷款合同及与佛山城区中保公司(业务员张羡梅)签订了相关的保险合同。11月22日,华达农行将(略)元贷款发放到东明俊公司在南海农行的帐户(帐号:44-(略))。贷款到帐时,由于梁某某诈骗行为败露,于当天被抓获,故未能提走贷款。

十一、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乙又带上述由黄文杰介绍来的那两名男青年到佛山市金泉酒店咖啡厅,出具由被告人张某甲事前伪造好的虚假资料,由该两名男青年一个冒充“车主”张建军、另一个冒充“担保人”李某平,以向东明俊公司购买一台帕萨特小汽车为由,与禅建支行签订了贷款额为(略)元的汽车消费某押贷款合同及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佛山市中心支公司(业务员温雪云)签订了相关的保险合同。后来由于保险公司核保员在审查资料时,认为“张建军”、“李某平”的身份证需要查证。张某甲、梁某某、罗某、李某乙经商量后,由李某乙以“车主”怕麻烦,不再供车为由向保险公司要求退回保费,中止了贷款诈骗。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参与全部贷款诈骗,诈骗数额达(略)元,其中一宗属犯罪未遂(第九宗,数额为(略)元)、一宗属犯罪中止(第十一宗,数额为(略)元)。被告人李某乙、罗某参与贷款诈骗8宗(第三至八、十、十一宗),数额为(略)元。被告人黎某丙参与贷款诈骗2宗(第五、六宗),数额为(略)元。被告人谭某某参与贷款诈骗2宗(第二、三宗),数额为(略)元。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2002年11月22日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于2003年4月2日抓获了被告人谭某某、黎某丙;被告人李某乙于2003年3月18日被抓获后,同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罗某。被告人张某甲亦于2003年1月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罗某被抓获后退出赃款(略)元;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后退出赃款(略)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1、被害单位周世勋、宋敏源、何某华、范继明、张羡梅、温雪云、张抽遇、黄锦厚的报案陈某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均陈某被告等人以东明俊车行的名义带“车主”及“担保人”与其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相关合同以供车的形式实施贷款诈骗;2、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等人于2002年9月间找到她,要其帮忙申领了“东明俊”公司牌照并担任法定代表人;3、证人冼某、陈某戊、蔡某某证言,冼某证实2002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向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叠北谭某村承租了位于桂城海七路兴隆苑X号的铺位,还证实经手交纳租金的是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戊证实2002年10月曾介绍一名装修包工头给当时自称“刘生”的被告人张某甲装修上述铺位,后来张还两次托其将钱转交给张所聘请的一名女工使用。蔡某某证实于2002年10月受聘于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到位于上述铺位的“东明俊”公司上班;3、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2002年8月,当时自称胡建峰的被告人梁某某与一名男青年通过中介公司向其承租了其位于南海桂城海三西路X号1座的701房并以办公司为由向其索要了房产证复印件;4、证人何某某、李某己、张某庚的证言,均证实2002年9月下旬,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一起到南海黄岐承租了位于河畔花园2座的203房,并以租房办公司为由,索要了该屋的房产证复印件;5、证人邓某、黎某辛、陈某壬、张某癸证言,均证实没有贷款购车也没有为他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6、汽车抵押合同、担保书、保险合同、保险单、购车首期款收据、车辆销售合同、汽车消费某款合同、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书证材料,证实了被告等人伪造购车人、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证明文件,虚构向东明俊公司购车的合同,与有关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相关保险和贷款合同,实行贷款诈骗;7、东明俊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该公司于2002年9月18日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是吴某某;8、东明俊公司分别在农行、建行、交通银行开设的帐户的流水帐,证实被骗银行按贷款合同放款到上述帐户后,该款项被人分多次提走;9、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罗某、李某乙所使用的手机的通话清单,证实于案发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罗某之间、被告人罗某、李某乙之间是频繁联系的;10、六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在以前的供述中均否认参与贷款诈骗;被告人梁某某、李某乙、罗某在以前的供述中对由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纠合共同密谋实施贷款诈骗、各人在贷款诈骗中的分工以及实施贷款诈骗的过程均作过详细的供述;被告人谭某某、黎某丙对受被告人梁某某纠合冒充车主伙同被告等人实施贷款诈骗的事实均供认不讳;11、公安机关抓获六被告人的经过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梁某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谭某某、黎某丙;被告人李某乙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罗某。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罗某、李某乙、黎某丙、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和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银行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在实施第九宗贷款诈骗犯罪(数额为(略)元)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对该宗犯罪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罗某、李某乙自动放弃第十一宗贷款诈骗犯罪(数额为(略)元)且没有造成损害,依法对该宗犯罪免除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起组织、策划和指挥的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李某乙、黎某丙、谭某某起辅助的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李某乙犯罪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属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谭某某犯罪后能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罗某、李某乙、黎某丙、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造成的危害后果及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梁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罗某、李某乙、黎某丙、谭某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被告人梁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三、被告人李某乙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四、被告人罗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五、被告人黎某丙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六、被告人谭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以其没有参与原判认定的所有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本案由梁某某和张某甲密谋实施属认定事实不清,事实上本案犯意是由梁某某提出的,并且在共同犯罪中,梁某某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张某甲受梁某平指挥,仅起次要作用,故张某甲应属从犯。

被告人梁某某以其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有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和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再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以原判认定其参与第四宗贷款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被告人李某乙以其事前没有参与密谋,事后没有分赃,且不知是诈骗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甲、梁某某、罗某、李某乙、原审被告人黎某丙、谭某某犯贷款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张某甲称其没有参与原判认定的第二、三、六、八、九宗贷款诈骗。经查,上诉人梁某某、李某乙、罗某的供述及多名证人的证言足以证实,上诉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着策划和指挥作用,故其应对其指挥、策划下的同案人实施的每宗贷款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据上诉人梁某某、罗某等供述,上诉人张某甲还负责伪造诈骗所需的各种证件和资料,且每次分赃上诉人张某甲均分得了赃款。故上诉人辩称部分犯罪其没有参与且属从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罗某否认参与了原判认定的第四宗诈骗。经查,上诉人罗某参与第四宗诈骗的事实,有上诉人梁某某、李某乙的供述和上诉人罗某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上诉人李某乙称其没有参与密谋和分赃且不知是诈骗。经查,上诉人梁某某、罗某均指证上诉人李某乙分得了赃款,且承担了联络银行与保险机构并带假车主、假担保人去与银行、保险机构签订合同等任务,上诉人李某乙本人对此亦有供述,故其辩解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甲、梁某某、罗某、李某乙、原审被告人黎某丙、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上诉人张某甲、梁某某实施第九宗贷款诈骗犯罪(数额为(略)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对该宗犯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上诉人张某甲、梁某某、罗某、李某乙自动放弃第十一宗贷款诈骗犯罪(数额为(略)元)且没有造成损害,对该宗犯罪应免除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张某甲、梁某某起组织、策划和指挥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罗某、李某乙、黎某丙、谭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梁某某、李某乙犯罪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罗某、原审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后能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梁某某、罗某、李某乙、原审被告人黎某丙、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可对上诉人梁某某从轻处罚,对上诉人罗某、李某乙、原审被告人黎某丙、谭某某减轻处罚。由于原判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各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态度,所作量刑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梁某某要求进一步从轻处罚的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张某甲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梁某某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罗某、李某乙的上诉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选才

审判员单丽华

审判员袁国才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某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8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