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高某某故意杀人犯罪、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犯罪一案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1995年3月29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0年1月1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被逮捕,同年2月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2010年1月1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被逮捕。同年2月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本村村民王××等人在本村陈××的餐馆打牌时,因王××向高某某索要赌帐二人发生争吵,被人劝开后,高某某认为王××在捉弄自己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天下午五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携带一把单刃尖刀在高某村老学校院内找到王××,不由分说上前用左胳膊搂住王××的脖子,右手持刀刺中王××的胸部,声称“整死你”等。王××呼救,被在场的陈××,陈××劝开将刀夺下,后将高某某推至该校园一屋内。王××的表弟陈某某、表侄陈××等人得知王××被高某某用刀扎伤后,即分别持木棍和铁锨赶到学校寻找高某某,高某某闻讯持菜刀从室内冲出,陈××见状持铁锨将高某某右手手中的菜刀打掉后,被告人陈某某又用木棍将高某某的左胳膊打伤。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胸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高某某左尺骨骨折构成轻伤。

2010年1月31日,高某某、王××、陈某某共同达成调解协议,由高某某一次性赔偿王××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已履行),三人互不追究其他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意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且相互谅解,均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审判员李超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张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