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市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西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勇,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海市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与姜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海市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4年6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南海市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姜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故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海市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上诉人南海市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平
审判员吴逸
审判员林义学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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