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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康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与开封市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康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住所地:开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民,该中心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开封市康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康居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康居中心委托代理人王某民,被上诉人瑞安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康居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宋某学

审判员鲍焕英

代理审判员刘安京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周超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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