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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印刷物资储运公司与北京中印文特种纸张公司、厦门市极品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撤销担保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6-07-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6)一中经初字第153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6)一中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印刷物资储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街二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中国印刷物资储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润生,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印文特种纸张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马连道东街二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经理。

被告厦门市极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X路X路四号楼五零三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被告厦门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住所地厦门市X路二百五十八号鸿翔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厦门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吉苏闽,福州世通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中国印刷物资储运公司诉北京中印文特种纸张公司、厦门市极品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撤销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印刷物资储运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印刷物资储运公司以本案纠纷将另案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中国印刷物资储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五十五元由中国印刷物资储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韩梅

审判员牟军

代理审判员张杰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许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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