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禤某甲、禤某乙、禤某丙与钟某某、徐某某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06-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5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禤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禤某乙,女,二十八岁,汉族,住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禤某丙,女,二十六岁,汉族,住所(略)。

上诉人禤某乙、禤某丙的委托代理人禤某甲,基本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卫南,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禤某甲、禤某乙、禤某丙因与被上诉人钟某某、徐某某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3)三法民壹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徐某某与钟某某是母子关系,徐某某与禤某甲在2003年3月7日结婚。2003年7月18日晚,因徐某某在外,没有回家吃饭。禤某甲认为徐某某在外饮酒,会影响生育,要求家婆钟某某干涉,无果。当晚12点左右,徐某某与禤某甲为此嘈吵打架,之后禤某甲离家另居。第二天早上10时许,禤某甲在其娘家人陪同下回家取了其所有的自用衣物后离开。当天下午4时左右,禤某甲在其两个妹妹禤某乙、禤某丙陪同下再次去到徐某某家中,要求徐某某给回结婚戒指等物品给她,徐某某声称戒指不在他手,双方为此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钟某某及禤某乙、禤某丙见此亦参与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徐某某头部被击穿流血,钟某某、禤某甲身体受皮外伤。事后徐某某、钟某某被送至三水区人民医院治疗。徐某某用去医药费2122.7元,钟某某用去医药费2543.6元。2003年7月20日禤某甲到三水区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227元。同年8月20日、23日到西南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作妇科检查,得知怀孕7周,用去检查费共36元。8月25日禤某甲到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要求终止妊娠并作人流术,用去医药费590元。

原审判决认为:徐某某与禤某甲新婚才几个月,在生活中本应互敬互让,互相关心、体贴和爱护,但他们却因生活小事嘈吵甚至打架,实是不该和令人惋惜。钟某某作为徐某某和禤某甲的长辈,应尽可能化解儿子及儿媳的矛盾,而不应放任不理甚至参与他们的吵骂和打斗。禤某乙、禤某丙作为禤某甲的娘家人,对禤某甲夫妻的矛盾,应在分清是非的情况下作和好工作,而不应上门参与打架,令矛盾扩大,故本次纠纷造成的伤害后果,各参与人均有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本案的材料反映,徐某某、钟某某所受到的伤害,是禤某甲、禤某乙、禤某丙共同行为所致,禤某甲所受的伤害是徐某某、钟某某共同行为所致,均属混合过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徐某某、钟某某、禤某甲自负40%的损害赔偿责任,禤某甲、禤某乙、禤某丙对徐某某、钟某某受到的伤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徐某某、钟某某对禤某甲承担60%的损害赔偿责任。钟某某诉请禤某甲、禤某乙、禤某丙赔偿医疗费,合法合理,予以支持,但应按责任赔偿。钟某某诉请禤某甲、禤某乙、禤某丙赔偿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无充分的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徐某某诉请禤某甲、禤某乙、禤某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合法合理,予以支持,但应按责任赔偿。徐某某的误工费为800/20.92天×33天=1262元,现徐某某请求的是1000元,这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法,予以准许。同时,徐某某与禤某甲仍是夫妻关系,他们所用去的医疗费属夫妻共同财产,故他们之间不存在赔偿问题。由于禤某甲并未对禤某乙、禤某丙主张权利,故徐某某只能要求禤某乙、禤某丙赔偿其应得的份额。徐某某诉请禤某甲、禤某乙、禤某丙赔偿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无充分的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徐某某及禤某甲称用去的医疗费是向他人所借的,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禤某甲反诉钟某某、徐某某赔偿医疗费,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但应按责任赔偿。同理,禤某甲只能得到钟某某赔偿其应得的份额。再有,从禤某甲提供的病历与药费收据看,只有2003年7月20日在三水区中医院的门诊才与本案有关,而在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人流术,是事隔一个多月后做的,且从病历反映该人流术并非是因打斗而造成非做不可的手术。而其他的药费开支,并未有证据证明与本案有因果关系,故对禤某甲在三水区中医院以外的医疗费不予赔偿。禤某甲诉请徐某某、钟某某赔偿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去广州市看病的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无充分的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徐某某不让禤某甲回家,行为错误,应予批评指正。但徐某某与禤某甲仍是夫妻关系,禤某甲有与徐某某共同生活的权利,她随时可以回家与徐某某共同生活。徐某某不让她回家,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故其在外租屋费用属不必要的开支,其请求徐某某、钟某某赔偿,无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在本次纠纷中禤某甲亦有过错,故其请求徐某某、钟某某赔礼道歉,无理,不予支持。禤某乙、禤某丙辩称无参与打斗,但从证人古某某的证言,禤某丙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证实禤某乙、禤某丙有参与打斗,原审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纳。本诉被告辩称钟某某的医疗病历出院小结写的是“木板击伤”,故钟某某的医疗费要么不真实,要么与本案无关,但该医疗病历医生写的病历记载是“3小时前患者被人打伤”,医生记载门诊时间是8时10分,钟某某受伤治疗的时间与本案发生的打斗的时间时吻合的,故本诉被告辩称不成立,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原审法院于2004年2月12日作出判决:一、禤某甲、禤某乙、禤某丙赔偿钟某某医疗费1526.16元(2543.6×60%)。二、禤某乙、禤某丙赔偿徐某某医疗费424.54元(2122.7元×60%×2/3÷2)、误工费200元(1000元×60%×2/3÷2),合共624.54元。三、钟某某赔偿禤某甲医疗费34.05元(227元×60%×2/3×1/2÷2)。上述一至三项,应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完毕。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徐某某、钟某某负担40元,禤某甲、禤某乙、禤某丙负担60元。反诉费100元,由禤某甲、禤某乙、禤某丙负担40元,徐某某、钟某某负担60元。

上诉人禤某甲、禤某乙、禤某丙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一审判决没有查明事实真相。1、对于禤某甲的流产与本事件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没有从一个科学的、专业的、医学上的角度上分析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仅是机械地、外行地以时间的长短分析判决案件,致使禤某甲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放纵了侵权人,造成侵权人更加嚣张地继续侵害禤某甲。禤某甲在2003年7月18日无故被殴打时,由于没有来月经才十来日,禤某甲是新婚之人,对性和生育根本没有任何经验,而且,结婚之前及之后,亦曾经不按时来,故禤某甲在被打之时及之后都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因而在被殴打之后去医院看伤时,并没有告诉医生注意怀孕之事,服用依照医生开的大量龙血竭片、活血止痛胶囊等孕妇忌用的跌打药。在不知已经怀孕的情况下服用了大量跌打药,造成胎儿严重的发育不良。正常的妊娠七星期胚胎应最小为1。5cm×2。2cm,但上诉人禤某甲的胚胎才1。0cm×1。2cm,属严重受损,必须终止妊娠。故禤某甲的流产手术虽然发生在打斗一个月后,但流产与打斗之间有着密切因果关系,完全可以说,流产是本次打斗造成的直接的后果。所以一审的判决是错误的。2、禤某甲属高龄初次妊娠,终止妊娠的,有可能危及生命和以后生育。而且医生一再警告:如果流产后,以后禤某甲将有可能丧失生育能力。故妊娠发生初期,禤某甲也尽力采取措施保护胎儿,而经一个月努力无果才不得不终止妊娠的。在这期间,由于服用大量服用保胎药,严重损害了禤某甲的身体健康,并因初胎不保和有家不能回,术后不能得到应有的调理,造成禤某甲的精神严重受损,使禤某甲长期精神忧郁,并因药物的副作用诱发甲亢。所以,一审判决对其他药费开支的认定是错误的。3、徐某某、钟某某对禤某甲流产不理不问,还冷嘲热讽,将禤某甲拒之门外。禤某甲因而请求对方支付1000元营养费是合理的。4、徐某某被打后住院3天,仅伤了头部,是轻微伤,其在住院期间及以后一个月都有工资收,出院后也是正常工作的。一审时对方也未提交任何可信的证据证明其因误工而影响收入。所以不应支持其误工费的请求。二、一审认为这是混合过错,并判决三上诉人承担60%的责任,明显适用法律不当,偏袒徐某某、钟某某。本案起因于徐某某的无理取闹,及先动手打禤某甲。2003年7月19日下午五时,禤某甲回家取衣物,并非上门寻衅生事,是徐某某先动手打人,其母助纣为虐。禤某甲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出于自卫的目的,才令徐某某受伤。与徐某某、钟某某相比,本案中禤某甲所受的伤害更深更大。应由徐某某、钟某某承担较大的责任。退一步说,就算双方各有错误,应是各承担50%的责任。三、至2003年7月19日上午,徐某某、钟某某已将门换锁,不让禤某甲回家。先是搬到兄长家暂住,后被迫在外租屋居住。禤某甲要求两被上诉人停止对本人的侵害,让禤某甲返家居住,并诉请徐某某、钟某某承担房租。综上,请求一、撤销三水区人民法院(2004)三法民壹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判令徐某某、钟某某共同赔偿禤某甲医疗费2372.9元,交通费224元,营养费1000元,房租1000元,后期治疗费(略)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略)元共(略).9元。三、判令徐某某、钟某某停止对禤某甲的损害,让禤某甲回家居住,并责令徐某某、钟某某书面向上诉人禤某甲赔礼道歉。四、一、二审诉讼费由徐某某、钟某某共同承担。

被上诉人钟某某、徐某某答辩认为:一、禤某甲的流产手术与本案无直接关系,被上诉人无需对此承担责任,其要求赔偿与此相关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无谓尽实属无理。理由是:1、禤某甲作为有文化、有知识的新婚之人,并且很有优生优育观念,理当在自己经期过了十几天未来时,在看病时提醒医生。但是,因她自己的疏忽、过错,导致在她知道自己怀孕后,自己决定“要求终止妊娠”。可见,禤某甲做人流手术直接原因在于她自己的主观意愿。2、从禤某甲提供的2003年8月25日的《门诊病历》这一证据也充分说明,人流手术确实是禤某甲自己要求的,并非因打斗而需要做的。禤某甲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行为而直接导致胚胎流产。3、禤某甲在上诉状中称:“正常的妊娠七星期胚胎应最小1。5cm×2。2cm”是毫无根据的。根据医学资料显示:怀孕第七周的时候,胚胎迅速成长。这时候胚胎长约1。2厘米,形状象蚕豆。”根据禤某甲提供给一审法院的西南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的《B超检查登记》显示,禤某甲七周时胚胎正好是1。0cm×1。2cm。根本不是什么严重受损。这也证明了禤某甲做人流手术完全是凭她自己的单方意愿而决定的。4、从禤某甲提供给一审法院的证据看,禤某甲是2003年8月23日要求查孕并得知结果的,仅仅两天之后就去了广州要求做人流手术。由此可见,人流手术与本案毫无关联。一审的认定是正确的。二、禤某甲有甲亢,其为治疗而支出的药费等开支,与本案无关。三、禤某甲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房租是没有理由的。1、禤某甲与徐某某仍是夫妻关系,夫妻之间没有共同的房产,租房居住用去的费用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不存在赔偿问题。2、佛山市三水区十二普职工宿舍地质街X号2座502的房产所有权是属于钟某某的。钟某某没有法定的义务为禤某甲提供住所,更不存在要为其租房承担房租的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禤某甲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以下材料:

1、龙血竭片(肠溶衣)说明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该药物是孕妇忌服的。

2、活血止痛胶囊说明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该药孕妇及六岁以下儿童禁用。

3、广州市二院、人工流产手术预约证复印件一份。

4、2003年8月25日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禤某甲怀孕七周胚胎停育,终止妊娠。

5、2004年4月17日三水市中医院出具的病假诊断证明书,证明禤某甲孕后一月内,曾经服龙血竭片、活血止痛胶囊,或可影响胎儿发育。

对于上述证据材料1-4,被上诉人表示其证据已过举证期限而提交,不属于新证据的材料,故不同意质证。本院认为,上诉人禤某甲并未在一审期间提供上述证据材料,而该材料又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所指的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的范畴,故本院不予采信。又由于被上诉人不同意对上述材料进行质证,故本院对上述材料1-4均不予接纳。对于证据材料5,被上诉人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与原审的的门诊病历有很大的差异,并且认为诊断证明的的诊断依据有问题,医生的签名也与原审时的签名有区别,请求法院对此证据进行调查。本院认为,该份材料与原审提交的门诊病历能够相互佐证,本院予采信。

被上诉人徐某某、钟某某在二审诉讼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04年2月17日,禤某甲在三水市中医院门诊,诊断意见为其孕后一月内,服用活血止痛胶囊等药,可能影响胎儿发育。

本院认为:禤某甲与徐某某新婚才几个月,本应相处融洽、相互关心并体谅,夫妻共同生活中的一些小矛盾应尽力以和平方式化解,而不应当通过嘈吵甚至打架来解决。钟某某作为本案中禤某甲与徐某某的长辈,对儿子与儿媳之间的矛盾应竭力化解,而不应该在未尽其长辈的责任之余甚至还参与吵骂和打斗。对禤某乙、禤某丙作为禤某甲的妹妹,应当就禤某甲的夫妻矛盾在了解全部事实和情况后再寻找有效的方法进行解决,不应参与打斗。本次打斗所造成的伤害后果,各参与方都负有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徐某某、钟某某的伤害由禤某甲、禤某乙、禤某丙的共同行为而造成,而禤某甲、禤某乙、禤某丙的伤害则由徐某某、钟某某的共同行为所造成,打斗双方均存在混合过错。原审法院对确定徐某某、钟某某、禤某甲自负40%的损害赔偿责任,禤某甲、禤某乙、禤某丙对徐某某、钟某某受到的伤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对禤某甲、禤某乙、禤某丙赔偿给钟某某医药费1526.16元(2543。6×60%),因禤某甲、禤某乙、禤某丙存在过错,按照禤某甲、禤某乙、禤某丙的责任对钟某某进行赔偿,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维持。对禤某乙、禤某丙赔偿徐某某误工费,禤某甲、禤某乙、禤某丙上诉主张称被上诉人徐某某在受伤期间以及以后的一个月,单位并未停发工资给被上诉人徐某某,对此主张,禤某甲、禤某乙、禤某丙并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禤某甲因本次打斗事件受伤服用了孕妇忌服的跌打药,后经医生检查,可能对其胎儿的发育造成影响,从优生优育的角度看,禤某甲进行人流术也是合理的,因此施行流产术与此次打斗事件之间是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徐某某、钟某某对此存在过错。已作为妻子的禤某甲对婚育知识理应有认识和理解,其在月经不正常时理应意识怀孕的可能,但却因疏忽大意而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还参与打架及事后服用孕妇禁用药,致使要施行流产术,禤某甲对此应负有主要过错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大小,本院确定,对因施行流产术的费用禤某甲承担70%,钟某某对此承担30%,即590元×30%=177元。因钟某某、徐某某的共同侵权行为致禤某甲受到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因徐某某与禤某甲是夫妻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赔偿问题,故免除徐某某的赔偿责任。禤某甲称其属于高龄初次妊娠,终止妊娠,有可能危及生命和以后的生育,要求人徐某某、钟某某赔偿其损失,因其也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禤某甲与徐某某仍是夫妻关系,禤某甲有与徐某某共同居住的权利,禤某甲可以随时回家与徐某某共同居住,但双方并没有共同的房屋,且本案是损害赔偿纠纷,主要解决赔偿问题,对于禤某甲诉请徐某某不让其回家的问题,禤某甲可另行解决。因此其在外租屋的费用的发生属不必要的开支,请求徐某某、钟某某赔偿不合理,本院不予支持。对禤某甲请求的后期治疗费(略)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赔偿损害赔偿问题,因受害人禤某甲对于其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存在主要过错,应当免除侵权人徐某某、钟某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部分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4)三法民壹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4)三法民壹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钟某某赔偿给上诉人禤某甲医疗费136.2元(227元×60%),流产术医疗费元177元(590元×30%),合共313.2元。上述判决一至三项,应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完毕。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禤某甲、禤某乙、禤某丙负担60元,被上诉人徐某某、钟某某负担40元;反诉受理费100元,上诉人禤某甲、禤某乙、禤某丙承担40元,被上诉人徐某某、钟某某负担60元。二审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禤某甲、禤某乙、禤某丙承担100元,被上诉人徐某某、钟某某承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杜秉沛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林炜烽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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